引言:作为拆迁纠纷中的弱势群体,房屋承租人的权利还没有受到社会的关注,承租人的补偿安置权在拆迁中拆迁人很少问津,甚至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途径也受到质疑,笔者针对这个问题阐述一己之见,希望对保障承租人的补偿安置权有所帮助。 拆迁是已经成为社会最为关注的民生问题之一,被拆迁人的权利保障当然也是国家重点关注的问题,笔者以为拆迁过程中还有另一类弱势群体——承租人,他们的利益也应该受到社会的关注,因为被拆迁人拥有拆迁房的产权,拆迁涉及到他们的切身利益。然而在拆迁过程中还有另一类的弱势群体,他们的权利也是经常受到侵犯,但是几乎得不到救济——房屋承租人。 在拆迁过程中无论是开发商和政府往往会漠视房屋承租人的利益,很多人认为拆迁与承租人的利益没有关系,甚至拆迁过程中都从来不与承租人进行沟通。笔者以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拆迁与承租人利益时息息相关的,甚至在有时候会关系到其切身利益。 1、焦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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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案外人 执行标的 被执行人 【案情简介】 2008年7月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某建材销售中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天津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案件,执行标的额200余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以其企业困难、负债累累,无力给付为由,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没有履行义务、又拒绝报告财产。执行人员根据执行线索逐步扩大排查范围,在一偏远的银行支行发现了被执行人的隐匿账号,内有存款500万元。执行人员立即向银行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冻结了被执行人存款216万元。该款冻结后,案外人天津某体育产业有限公司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称该款系本公司用于奥体工程维修资金,只是借用被执行人名称开立账户,实际并非被执行人所有,要求法院予以解冻。 【争议焦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笔款项权属案外人天津某体育产业有限公司。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笔款项应权属被执行人。 【法理评析】 判断一项财产的权属就要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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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故意伤害罪 有期徒刑 缓刑 【案情简介】 2009年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姜某在蔬菜市场卖蔬菜时,因嫌对面摊位的杨某影响其卖蔬菜,与对方发生争吵、辱骂,后演变成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姜某抡起右拳打在杨某左脸部,并用右脚踢到杨某左下腹部,后被他人劝开。大约六七分钟后,杨某弯腰拾起厮打时被打落在地的蔬菜时突然身感不适,瘫倒在地。随后杨某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过初步诊断为脑出血。姜某闻讯后主动筹措1500元人民币赶到医院协助救治。当日下午,因杨某病情严重被转移至另一较大医院进行治疗,在住院治疗的第三天因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查,杨某患有高血压性心脏病、脑动脉粥样硬化症,平时酗酒,案发当天早餐时还饮用了白酒。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证明,杨某脑动脉粥样硬化症,因遭受轻微暴力击打,情绪过度激动诱发脑出血,致脑疝死亡。一周后姜某主动自首。后姜某的亲属与杨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支付现金人民币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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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房屋纠纷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研究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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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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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发〔201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 随着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金融改革和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际金融危机使世界经济金融格局发生深刻变化,我国经济和金融开放程度不断提高,金融风险隐患也在积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我国金融工作的总体要求,突出强调要显著增强我国金融业综合实力、国际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全面推动金融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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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鉴定是指侦查机关为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作出结论的一种侦查行为。在刑事司法实践尤其是故意伤害类案件中,鉴定结论对案件的定性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刑事案件经过侦查、起诉环节,到法院审判阶段后,当事人一方往往会对伤情申请重新鉴定,在重新鉴定过程中存在以下三个问题:首先,某些法院盲目准许伤情重新鉴定申请。在立案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在伤情鉴定结论出来后会给当事人双方一定的异议期限,如果在这段时间没有对伤情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就会丧失了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除非在审判阶段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鉴定程序存在重大违法之处,才能够对伤情进行重新鉴定,否则的话会给某些怀有不良动机的当事人可乘之机。因为伤情鉴定与其时间长短有关系,案发当时做的鉴定最具有客观真实性,而案件一旦到法院之后,就已经过去几个月时间了,此时如果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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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故意犯罪,缓刑期满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理论界一直未有定论,司法实践中也因无章可循,存在不同执行标准。本文从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角度对该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认为应该及时总结实践经验,适时修改立法,使符合累犯条件的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再次故意犯罪得到从重处罚,既使罪责刑相适应,也使立法与司法相统一,同时达到预防犯罪、惩罚犯罪、降低重新犯罪率的目的。 【关键词】 累犯 缓刑 假释 故意犯罪 引言 从犯罪形态而言,累犯[①]是重新犯罪的一种,刑法作为惩罚犯罪,预防犯罪和保卫社会安全的工具,其效果如何,从重新犯罪率的高低上可略窥端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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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是我国刑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刑罚制度,正确理解、科学运用自首从宽之制,能促进刑罚目的之实现,保障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之落实,并裨益于司法效率之提高。在立法上,最高人民法院在《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规定的基础上,公布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自首的许多问题给予了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有部分问题存在争议,例如如何认定“形迹可疑”。 如在陈某涉嫌抢劫一案中,公安人员因某地段接连发生一男子持水果刀抢劫的案件而加强了巡逻,后在巡逻中发现在该路段徘徊且东张西望的陈某,遂上前盘查,陈某对答支吾、神色慌张,在要求陈出示身份证时,陈的口袋掉下了一对黄金耳环,陈某随后主动交待了多宗抢劫事实。陈某是否成立自首?有二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陈某因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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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和盗窃罪是现实生活中很常见的两种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犯罪,一般情况下两种罪名是易于区分的,但当诈骗行为和盗窃行为交织在一起的时候就很容易混淆,对这类案件如何定性实践中存在争议,这也是审判实务中一个难点的问题,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法律界定进行分析探讨。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二者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主观方面均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犯罪主体均为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均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不同的地方则表现为犯罪客观方面,这也正是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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