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徐某与孟某、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孟某、林某偿还徐某借款本息计314000元,从2010年4月起每月于25日前偿还3万元,如孟某、林某能每月按时履行,则徐某在收到25万元后对余款64000元予以放弃,如孟某、林某有一期不能按时履行,则徐某有权就未受偿的全部债权(指314000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调解协议生效后,孟某、林某未能按期履行偿还义务,徐某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孟某、林某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于2010年5月13日决定对被执行人林某采取强制措施,对其司法拘留十五天,在被执行人林某已被带到法院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孟某打电话给其
2012-04
[案情] 甲、乙、丙、丁四人存在以下关系,甲欠乙 200万元,丙欠丁 100万元,甲将自有商品房F一套转让给丙,价格为360万元,已支付首期款120万元,并已办理预告登记。甲、丙二人欠款到期均无力还债,先后被乙、丁分别诉至法院请求强制执行商品房F抵债。法院该如何处理? [争议] 本案中,对商品房F可否作为被执行人甲或丙的执行标的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F不能作为甲的执行标的,因为F已办理了预告登记,但可以作为丙的执行标的。也有意见认为,F不能作为丙的执行标的,因为F仍然属于甲所有,丙并未取得所有权,相反,F可以作为甲的执行标的。 [探析] 在此,笔者抛开案
2012-04
[案情] 柒某与刘某是装卸工,2009年7月张某驾大货车装运水泥至南昌,找到柒某与刘某卸货,谈好价格后,柒某与刘某爬上车厢,在前往工地过程中,大货车侧翻,致使柒某与刘某窒息而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所驾大货车系挂靠汽运公司名下。由于人货混装,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张某与汽运公司也不赔偿,柒某与刘某家属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死亡补助费等费用38万元,某汽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张某达成和解协议,由张某支付18万无给申请人,申请人则对张某放弃余款的要求。另一被执行人汽运公司则以此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法院终结执行。 [分歧] 在本案中,由于申请人选择张某支付18万元,同意放弃对其余款的执行。但对于某汽运
2012-04
【案情】 肖某与郭某系同村同组村民,双方住宅相邻。肖某通行须经郭某住宅前的宅基地,2008年11月,郭某将其住宅前的宅基地用砖砌墙围了起来,通道被堵住,肖某便以郭某侵犯了其通行权为由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于2010年6月9日作出判决:被告郭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立即拆除围墙、恢复通道。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郭某未按照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2010年7月23日,原告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执行法院立案执行。 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多次做双方的思想工作,但未能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最后法院强制执行将郭某所砌的围墙拆除、恢复通道,并作了结案处理。但在法院围墙拆除了几天后,被执行人郭某又私自搬了一个破旧的水泥搅拌机堵住该通道。申请执行人肖某要求执行法院对此案继续采取执
2012-04
【案情】: 公诉机关: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 案由:挪用资金罪。 判决结果:2009年5月5日招远市法院作出(2009)招刑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确认:一、被告人于某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二、被告人于某挪用资金人民币4674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予以追缴,返还烟台某建筑开发有限公司。 【分歧】: 该案判决第二项内容的执行,执行主体启动执行程序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本案应由刑事审判庭审判员移送执行。 因为《中
2012-04
【案件】: 被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经全体业主同意,将所辖范围内的物业管理由原某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交由原告朱某管理。2009年4月双方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物业费由原告收取,归原告所有,原告需交纳50000元押金,收费后再交30000元,之后收取的物业费归原告所有,用于物业管理。同年7月,被告见原告收取物业费困难提出解除协议,协议称:物业小组由2009年5月正式工作到7月23日结束,收于和支出如下:收入38273.8元,支出59504.28元,业主委员会欠物业组41293.11元。原告不同意终止协议而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应当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被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将小区物业管理发包给原告朱某违法了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应属无效,判决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返回朱某押金50000元。因某小区业主委员
2012-04
【事件简介】 张小姐一家在今年春节期间参加了某旅行社的旅行团到外地旅游,结果旅行社提供的巴士不慎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张小姐面部受伤。经过治疗,她的脸上还留着一道伤疤。从事销售工作的张小姐从此受到了别人的歧视,工作业绩也受到了影响,再也无法过上平静的生活,张小姐想向法院主张旅行社的违约责任,同时要求旅行社给予其精神损害赔偿。于是张小姐来到了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是否可以同时主张违约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评析】 值班律师解答了张小姐的问题:不可以!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受到非法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未将旅游合同列为有名
2012-04
吴女士于2005年和丈夫协议离婚,婚生子小东由吴女士抚养,丈夫每月支付400元的抚养费。2008年吴女士的前夫和朋友一起承包了高速路段的建设,收入比原来增加了很多。吴女士考虑到给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和教育条件,遂向前夫提出增加孩子抚养费的要求。但其前夫认为两人协议离婚时已约定了孩子的抚养费的多少,故拒绝了吴女士的要求。 【法理评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抚养费的多少及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根据法律规定,子女的抚养费经确定后,子女可以提出超出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但是,此种情况需在在必要的时候请求,比如上学费用大幅增加、生病或生活发生困难时,原有的抚养费不能满足子女的生活和教育的需要。结合本案分析,小东
2012-04
2008年9月27日,投保人邵XX为其所有的豫M小轿车,在安邦财产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安邦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保险期间自08年9月28日至09年9月27日,被保险人为其本人。 2009年2月11日,驾驶员王XX酒后驾驶标的车辆在310国道751公里+845米处与郭XX驾驶的豫C小客车相撞发生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王XX、郭XX等受伤。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向安邦公司提出了索赔请求,要求赔偿其修理标的车辆的费用88500元。安邦公司在审核相关的索赔材料后,以标的车辆驾驶员酒后驾驶为由,拒绝赔偿相关的损失,被保险人邵XX依据仲裁条款向郑州仲裁委提请了仲裁。 郑州仲裁委于09年6月11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安邦公司出示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对应的《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该条款第六条第(五)项约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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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27日,投保人邵XX为其所有的豫M小轿车,在安邦财产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安邦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保险期间自08年9月28日至09年9月27日,被保险人为其本人。 2009年2月11日,驾驶员王XX酒后驾驶标的车辆在310国道751公里+845米处与郭XX驾驶的豫C小客车相撞发生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王XX、郭XX等受伤。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向安邦公司提出了索赔请求,要求赔偿其修理标的车辆的费用88500元。安邦公司在审核相关的索赔材料后,以标的车辆驾驶员酒后驾驶为由,拒绝赔偿相关的损失,被保险人邵XX依据仲裁条款向郑州仲裁委提请了仲裁。 郑州仲裁委于09年6月11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安邦公司出示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对应的《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该条款第六条第(五)项约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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