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裁量,简称量刑,是指在对犯罪人定罪的基础上,以量定刑罚为内容的刑事司法活动。[1]人民法院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参照犯罪人的个人情况,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犯罪人裁量决定适当的刑罚。从这里可以看出法官在量刑中会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量刑偏差的问题也就由此而产生了。电脑量刑的出现是否有利于改善量刑中的偏差问题呢? 一、电脑量刑的概述 1、电脑量刑的基本原理 电脑量刑法,又称电子计算机的量刑方法。电脑量刑属于人工智能的专家系统,它是综合运用现代现代系统论、控制论和信息论的理论成果,采取数学模型的技巧和电子计算机技术,集法律有关规定和专家审判人员的经验以及他们正确适用法律定罪量刑的案列于一体的产物,它根据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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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我国法律上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定,存在着先天性的不足和立法上的障碍,我国针对这些非法行为制定了一些规范,但是这些规范原则性较强,可操作性不强,难以得到严格贯彻和执行。然而在现在的实践中对于死刑案件的审判要求越来越严格,为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能够做到万无一失,真正实现人权保障,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也显得越来越重要。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颁布了最新的“两个证据规定”,即《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对于深入贯彻党和国家的刑事政策,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法治,维护司法公正有着必不可少的重要意义。 “两个证据规定”的具体内容详细分析来看,可以知道其中为确保死刑案件的质量所进一步规定的死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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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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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释〔201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正确办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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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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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原告李某、刘某认为自己是A公司的股东,得知A公司将名下的土地转让给B公司后,便向C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两原告系A公司的股东,并在诉讼中申请法院查封了A公司名下的土地。经审理,一、二审法院判决均确认了原告李某、刘某系A公司股东之身份。判决生效后,李某、刘某并不申请C法院解除对A公司名下的土地的查封。 不久,B公司也向C法院起诉A公司,请求法院判决确认B公司与A公司之间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A公司负有协助B公司办理土地过户手续的义务。另一合议庭在审理此案中发现,虽然B公司与A公司之间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有效,应予支持,但因A公司名下的土地处于查封状态,如何裁判,成为合议庭难于解决的问题,在合议过程中,形成了几种处理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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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况刚于1956年出生,当其3岁时,由于父母无力抚养,其父况炳南和母遂将其送与无生育能力的周昆夫妇收养。2011年况炳南病逝,留有祖屋瓦房6间,况刚的大哥况健遂将瓦房6间等遗产分给了况刚的五个哥哥,况刚向况健等5人提出,自己也是况炳南的亲生儿子,也有权继承遗产,但遭拒绝,况刚遂起诉要求和五个哥哥共同继承遗产。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况刚被收养后,即与亲生父母脱离父子、母子关系,无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也就不能参与继承,应驳回况刚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况刚被收养后,仍与亲生父母有血亲关系,应参与继承。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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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7年11月21日,被告人王红保取得G型机动车驾驶证。2008年6月3日12时许,闫先华无驾驶资格违法驾驶“隆鑫”牌三轮摩托车沿砀山县李庄镇至砀山园艺场公路自北向南行使至7kM+300M处时突然转弯,导致车辆侧翻,同时造成乘员闫公增坠车,此时,相对而行由被告人王红保驾驶的皖11/46199号“正宇”牌变型拖拉机恰行至该处,将闫公增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红保驾车逃逸。经砀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红保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发生交通肇事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问题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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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李某与刘某系同村邻居。李某赶集时路过刘某家门口,看见刘某正在改造自家的门楼子,李某便对刘某说:“老哥,自己干活不随手,我赶集回来,给你打个下手吧”。刘某客气地说:“你忙你的,我自己慢慢干,反正也不急。”李某赶集回来后,真的到家里拿了工具前来帮忙,刘某又客气了一番。李某还是坚持留下来帮忙。李某爬上门楼帮着拆除旧楼板时,楼板发生断裂,李某摔下并被楼板挤压,致其右腿开放性骨折。花去医疗费用30400元,事后,李某要求刘某承担医疗费用,两人协商未果,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自己损失。 【分歧】 该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产生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明确拒绝李某为其义务帮工,根据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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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9年3月2日7时45分,赵某驾驶苏FKP181号二轮摩托车沿如东县掘港镇天星村南北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天星村九组陈某宅路口处时,遇有原告王某驾驶苏F44J43号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上水泥路向北转弯,两车发生碰撞,致赵某两颗上门牙脱落,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赵某在如东县某医院进行了门诊、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头面部软组织挫伤、脑震荡。2009年4月23日经如东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此事故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的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赵某的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2009年4月23日如东县公安局某派出所组织王某与赵某对本起交通事故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确定赵某住院医疗费2885.9元,营养费10天×18元/天=180元,护理费785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40天×29.06元/天=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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