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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工头被判徒刑1年罚金1万

  干活不易,讨薪更难,因拖欠农民工薪酬引发诸多社会矛盾时有发生。7月2日上午,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告人母华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0元。据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广元市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

  2011年1月26日,元坝区太公镇的张克福等30余名农民工集体到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2010年4月份他们被剑阁籍包工头母华请到元坝火车站附近的任家湾,给当地姓吕的三家人修建房屋,可至今还被拖欠工资13万余元。

  张克福说,“2011年春节前的一个晚上,我们30多个工人跟母华一起在其租住屋讨论剩余工资的事,当时母老板拍着胸脯表示第二天一早就发给我们工钱。可是第二天一早起来我们才发现不仅他不见了,连帮他看工地记账的父母也不见了。当年春节因为这事我们都过得闷闷不乐。”

  后来张克福才得知,吕姓房东早就把工钱支付给了包工头,他们的工资是被母老板“截留”了。“因为找不到人,电话又联系不上,我们只有向劳动部门举报。”张克福说。

  元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监察股在接到投诉后,进行了走访调查。

  调查中发现,2010年4月,母华以四川省华蓥市永兴建筑公司名义与张克福等民工签订承建合同。签订合同时,母华没有提供公司相关证件,张克福等民工也没有对该家公司进行核实。房屋施工现场由一陈姓施工员和其父母负责,而母华自2011年2月1日离开,根本无法与其取得联系。而承建合同中的四川省华蓥市永兴建筑公司也坚称,没有修建该处房屋之事。2011年11月2日该局将母华逃避支付工人劳动报酬之事在本地媒体上严正发出公告,责令其于2011年12月1日前予以支付并到该局协商处理此事,但一直没有结果。

  2012年1月9日,元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监察股将母华逃避、拖欠30余名民工工资一案移交给该元坝区检察院。

  广元市元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0年4月至2011年1月期间他把元坝区元坝镇任家湾承包三家住户支付的工程款部分挪用在其青川某工程上。此外,在此期间他因资金周转不灵借下30万元的高利贷,期限到后无力偿付,致使30余名民工工资共计9万余元长达一年也无力支付。后来便采取逃跑、躲藏的方法逃避支付。

  法院认为,被告人母华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巨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造成了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考虑到母某为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母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新闻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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