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向被教唆者传输犯意或者强化坚定其犯意,致使被教唆者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 教唆行为的本质是制造犯意,古中华法系称为造意犯,带有思想犯的痕迹。犯罪方式只能是积极的行为,但教唆犯本人可以亲自参加犯罪也可以幕后操纵实行犯,只以自己的言行去传输犯意,通过他人去实施或帮助实施犯罪。这样,教唆犯和被教唆人形成共犯关系,两者肩负共同完成犯罪的重任,共同意思联络,意志结合,齐心协力追求目的既遂。教唆犯不是独立的罪名,教唆犯有从属性和相对独立性的二重性,他可以构成主犯也可能是从犯,在共同犯罪中又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具有相对独立性。被教唆人犯了被教唆的罪的,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起了主要作用的,按照对主犯的处罚原则处罚;只起次要
2012-04
缓刑制度作为一项刑罚执行的制度,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也是与轻微犯罪作斗争的行之有效的办法。但我国的缓刑制度自扎根伊始,其适用过程中,就不可避免的存在许多未尽完善之处,以安徽省定远县法院近六年来缓刑的适用情况为样本,来分析缓刑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一、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中适用缓刑的现状 据统计2006年至2011年,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判处缓刑629人,缓刑适用率39%。2006年宣告缓刑的95人,占给予刑事处罚人数的32%;2007年宣告缓刑的94人,占27%;2008年宣告缓刑的134人,占33%;2009年宣告缓刑198人,占45%,2011年宣告缓刑的333人,占64%;2010年宣告缓刑的235人,占58%;缓刑适用率呈现逐年上升的态势,在适用缓刑的犯罪类型中,以交通肇事案件和故意伤害案件居多,
2012-04
摘要:当前大量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行为得不到及时制裁,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救济,这种状况与我国传统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在环境污染犯罪中的适用困境不无关系。因此,本文笔者在介绍传统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并阐述其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的适用困境的基础上,着重介绍新兴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提出我国应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中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关键词:环境;环境污染;因果关系推定理论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大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对于这种犯罪来说,成立犯罪既遂要求行为造成一定的结果,因此,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贵任必须确定行
2012-04
论文摘要:家庭暴力问题已逐渐成为全球性问题,且有着不断上升的趋势。对于家庭暴力已经有了一个相对明确的定义,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程度的隐蔽性,也有着显著的家庭性和违法性,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近年来越多的男性成为受害者,这将是人们不得不关注的一个事实。另外,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也各不相同,预防以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作,需要教育、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相结合,尤其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治理,我国应在借鉴其它国家立法的基础上形成一整套相对成熟的解决家庭暴力的法律机制,进一步降低家庭暴力的发生率,构筑和谐家庭,共建和谐社会。(全文共9200字左右) 关键词:家庭暴力;立法机制;和谐家庭;反家庭暴力法 以下正文: 引言 &nb
2012-04
雇主就其雇员因执行职务所加害于他人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是现代法律发展的共同趋势。然而,对于雇主责任【1】的归责原则问题,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差别很大,国内也存在不同的主张。本文拟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并对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九条的内容,进行相关的比较与分析,以期对我国即将实施的侵权行为法中雇主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雇主责任归责原则之理论基础思考 依照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原理,行为人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雇主责任是为他人行为所致损害负责,其属自己责任之例外。究竟雇主为何要对雇员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呢?“归责的含义,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2】因此
2012-04
新闻背景:一年一度的妇女节即将到来,妇女权益的保护又将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2011年8月13日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对离婚房产分割问题的规定,引起了众多网友的热议。许多网友认为该司法解释关于离婚房产的分割严重的侵害了妇女的权益,降低了男人的离婚成本,从而会引起离婚率的增长。时至今日,该司法解释实施已半年,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与该司法解释实施前相比是否如网友预测呈递增趋势呢?该解释是否弱化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呢? 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并未呈增长趋势 &nb
2012-04
[案情] 周某系某砖厂职工,一日晚餐饮酒后回砖厂上晚班,刚工作不久无明显诱因突发神志不清,且右侧肢体不能活动并伴有恶心和呕吐,砖厂紧急将周某送到医院治疗,经医院检查为脑出血症经抢救无效死亡。此后,死者周某之子周某某(本案原告)与死者生前所供职的砖厂(本案被告)在镇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中提出如果原告认为此案系工伤,则需要进行工伤认定,调解不再进行,经死者家属商量,决定不进行工伤认定并同意由调解委员会继续调解此后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20000元,此后被告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死者亲属自愿放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达成协议后被告依协议履行了义务,原告却因故未能领取补偿款项。后原告周某某认为该调解协议显失公平,要求被告增加赔偿数额,在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诉至人
2012-04
[案情] 程某于2009年7月15日向陆某借款20000元,约定2010年2月15日之前还清,由王某为此借款提供担保,当时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后陆某一直未要求还款。2010年10月18日,陆某以内容为:“程某于2009年7月15日向陆某借款20000元,至今未还,由王某于2010年10月25日前承担保证责任”的信件书面通知王某,并让王某在通知书上签了名字。后王某并未付款给陆某,陆某遂诉至法院。 [分歧] 针对本案王某应否承担保证责任,存在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应承担保证责任。其理由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2012-04
【案情】 陈女士某日与女儿前往某饭店就餐,并将上衣脱下来放在座位旁的一张椅子上。用餐完毕后,突然发现上衣衣兜内的3200元现金、手机等物品被人盗走。陈女士遂要求饭店赔偿。而饭店老板张某则认为,其已经在餐厅醒目位置贴出“请顾客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谨防小偷!”字样的大幅标语告示,已尽到了提醒警示义务,陈女士的财物被盗,系陈女士自己保管不善造成的,其不能赔偿。陈女士则认为,饭店内虽已张贴了告示,但未提供存包服务或保安等有效措施,致其财物被盗,理应赔偿。双方难以协商,陈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饭店赔偿其各项损失4200元。 【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饭店内已张贴了警示标语,提醒顾客注意保管好自己财物,饭店已经尽到了
2012-04
原告:天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某服饰有限公司、王某 某大厦A座20层1室的房屋系浙江一家服饰有限公司所有。房屋交付时即由王某实际居住使用。2003年2月,大厦业主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委托合同》。合同约定委托管理期限为3年,到2006年1月止。物业费每月每平方米2.5美元,按当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牌价的中间价折算,且美元与人民币折算汇率下限不低于1∶8.2,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人民币。合同到期后,大厦业主委员会又与原物业公司重新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为2年,到2008年9月止,费用按住宅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8.06元收取。A座20层1室在2005年8月至2007年7月间一直未交纳物业费,合计61043.86元。物业公司由此提起诉讼,将业主浙江某
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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