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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经理挪款他用外逃 超市供货商纷起诉维权

  江西共青城东方超市业务经理伍某凭借供货清单从超市领取货款414780.45元后挪作他用并外逃。为此,各供货商纷纷诉至法院,要求超市业主徐某支付货款;业主徐某亦将伍某告上法庭。近日,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对供货商的起诉进行调解处理,对业主徐某的起诉作出一审判决。

  2009年至2011年7月,伍某从供货商处领取供货清单,并凭供货清单从超市领取货款414780.45元,并将该款挪作他用。供货商因迟迟未收到货款,遂向徐某索要货款,徐某遂要求伍某作出解释。伍某对挪款他用供认不讳,并列名侵占明细及还款计划,但事后外逃,下落不明。

  因与徐某协商货款未果,各供货商纷纷诉至法院,要求徐某支付货款,并扬言到超市搬货。徐某亦诉至法院,要求伍某还款414780.45元。

  对各供货商与徐某之间的纠纷,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存在着良好的供需关系,有协商调处的基础,遂通过多种途径进行调解,最终通过徐某支付部分货款,余款则以各供货商尚欠超市的柜台租赁费、管理费或保证金进行折抵调解结案,避免事态扩大。

  对徐某与伍某之间的纠纷,法院经审理认为,伍某将应支付给供货商的货款挪作他用,侵犯了超市业主徐某的合法权益,且徐某将货款补给各供货商,伍某理应将货款返还给徐某,法院遂判决:伍某向徐某返还货款414780.45元。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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