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王某与个体户李某系同乡,两人关系密切,两家交往也很频繁。2002年前后,王某在任某厂厂长期间,该厂生产的一某种食品十分畅销。王利用其掌管食品销售审批权之便,先后多次以最低出厂价为李某批出大批食品。李购出食品后转手倒卖,所得甚丰。2003年2月,王某儿子(本厂司机)结婚。李某送给王子摩托车、家电以及现金共计5万余元,王某亦知情。另查,李某丧父、嫁女,王某均去帮忙,并各送礼金1千元。 [分歧意见] 此案应如何处理,有不同意见: 一种观点是:王某不构成犯罪。王某的儿子结婚,李某所送钱、物是贺礼,属于馈赠行为,不能按受贿对待。退一步讲,既使李某所送的贺礼属于贿赂,李某的儿子仅仅是一个司机,不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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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9年5月,被害人李某从家中出走,流浪街头。犯罪嫌疑人冯某发现李某为弱智(程度严重)后,把李某领回家中,分别于5月20日、5月22日联系、介绍三名男子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告人从中获取费用200元。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冯某将弱智妇女李某介绍给三名嫖客,嫖客与李某发生性行为后支付给冯某现金200元,冯某的行为应定介绍卖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系弱智,无性防卫能力,冯某介绍他人与之发生性关系,被害人无性防卫意识,不存在同意与否,相当于一种无形的强迫方式。因此,被告人的行为相当于迫使他人卖淫,应定强迫卖淫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冯某的行为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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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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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7年6月1日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称新《破产法》),总结了我国二十年的实践,适当借鉴了国外成熟的经验,相比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称老《破产法》),在很多方面都有了发展和突破,其中新引入的管理人制度成为一大亮点。 根据新《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所谓管理人,是指企业破产时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指定的,接受和管理债务人财产,负责债务人清算事务的组织或个人。与原来的清算组制度相比,管理人制度在清算组织的主体地位和权利义务方面均有发展和完善。但作为一种全新的制度,在实践中还有很多不足之处,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管理人的主体范围过窄。老《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清算组成员从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
2012-04
近年来,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各地的钉子户事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其实钉子户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存在实体和程序上的缺陷如公共利益难以界定、违法追究难寻可操作性的依据等。2011年1月21日开始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与广受诟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可谓是亮点繁多,大家期待着新的拆迁条例一旦出台之后,能成为一个令行禁止,会起到非常好的一种作用。但是近日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纠纷办,中央四部门通报的11起强制拆迁致人伤亡案件,恰恰全是发生在1月21日新的拆迁条例正式实施之后,这就意味着一个大家期待了很久的新拆迁条例的出台,并不能直接带来大家立即期待的结果,其依然还是存在着或多或少的不足。 一、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存在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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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与身份是共犯理论中的一个疑难问题,在大陆法系刑法中均设专条或装款规定共犯与身份。我国刑法中稍许欠缺,只是在分则中有关于共犯与身份的规定,另外,在司法解释中,对共犯进行规定时涉及共犯与身份关系问题。⑴ 一、共犯的一般概述 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在社会生活中,犯罪往往不是仅由一人实施,数人协力实施的情况也不少,前者是单独犯,后者构成共同犯罪。单独犯在刑法上的评价比较简单,按照刑法典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为依据进行评价即可。共同犯罪则相对复杂的多。在共同犯罪中,各参与人所扮演的角色往往不同,对犯罪所起作用也迥然相异,对他的评价如果像单独犯那样,给予同一的违法评价,以同样的法定刑处罚,显然是不妥当的。正因如此,自从刑法学诞生以来,共犯就成为刑法理论研究一个永恒的问题。 &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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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天来,互联网上360与QQ的纷争让几乎所有的中国网民都很“闹心”。在相关政府部门的干预下,360与QQ的兼容问题已经得到解决,“3Q”之争似乎有了结束的迹象。但这场纠纷已经对网民的权益和互联网行业的发展造成了很大的影响。透过纠纷中的种种乱像,有诸多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认真分析。 一、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媒体报道,360与QQ纷争的直接导火索是360在9月份推出了360隐私保护器软件。360当时表示推出这一软件的背景是接到用户投诉某即时通讯软件侵犯用户隐私,而QQ认为360隐私保护器监控的某即时通讯软件就是QQ软件,QQ也否认自己侵犯用户隐私。自此,“3Q”之争愈演愈烈。到了10月,运营QQ软件的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对运营360软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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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和效率”是21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当前,人民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中针对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诉讼服务,解决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切实解决群众矛盾,推出的很多的司法为民措施,比如“巡回审理、司法为民网络的构建、多元化调解机制的创新”等等。如何在“为大局服务 为人民司法”的工作环境下,充分合理的运用司法资源,缩短诉讼周期,简化诉讼程序,及时、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方便当事人,使之可以简便、迅速的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是基层法院所要面对的重要而现实的意义。 一、加大法院的物质建设力度,为便捷诉讼活动提供物质保障 1、推行法院系统的局域网建设,实现诉讼过程办公自动化、网络化。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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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1年9月5日起施行。为正确理解适用,对《规定》的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 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土地资源紧缺与建设和生活需要的矛盾愈加凸显,土地行政纠纷不断增多。土地行政案件审判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解决纠纷的难度日益增大,已经成为法院审理案件和化解矛盾的重点难点。为了妥善处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纠纷,依法审理案件,统一司法尺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开始就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问题进行调研,在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规定》的草稿。之后,多次组织召开座谈会,并征求各高院、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国土资源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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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针对与幼女发生性行为的几起案例,社会上议论纷纷。因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奸淫幼女)均是与幼女发生性行为,在犯罪对象和犯罪结果方面高度相似,到底应定性为“嫖宿幼女罪”还是“强奸罪(奸淫幼女)”确实难以把握,尤其是在基层法院,法官意见各异。故笔者借此文试比较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中奸淫幼女行为的区别,抛砖引玉,以期明确二罪的界限,指导刑事审判工作。 一、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立法概况 (一)嫖宿幼女罪概述 嫖宿,本意为和妓女或女娼住宿在一起,故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卖淫幼女的行为。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刑法》新规定的罪名,《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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