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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水泼洒路面未处理 引发交通事故需担责

  近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驾驶员未及时处理泼洒在路面的胶水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案。

  2010年11月9日13时许,汪某驾驶一辆客车(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行驶至某弯道处,因弯道多且急,车内装载的胶水泼洒至路面。汪某未作任何处理即驶离现场。同年11月14日,俞某驾驶面包车行驶至该弯道处,由于下雨且路面有胶水,导致地面湿滑,致使车辆冲出道路后翻下山体,造成面包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俞某向公安机关报警,随后,汪某处理了路面胶水。俞某因该起事故遭受23850元的损失,经协商未果后,俞某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俞某的面包车因道路交通事故受损,结合该案事实,酌定驾驶员汪某对该起事故承担次要责任。某保险公司作为汪某车辆的保险人,依法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俞某的损失予以赔偿。据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俞某损失8000余元,汪某赔偿俞某损失300余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宣城中院经审理认为,结合本案事实,俞某的面包车因道路交通事故受损并无争议,事发当日由于天气下雨且路面有胶水,导致地面路滑,致使车辆冲出道路后翻下山体。汪某在胶水遗撒路面后应当预见胶水会导致路滑、车辆行驶会造成事故的危险,但并未及时处理路面胶水,一审法院酌定其对该起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并无不当。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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