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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赚钱不惜铤而走险 多次拐卖妇女处刑罚

  日前,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拐卖妇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牟毅(化名)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常永泉(化名)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咸欣(化名)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上述三被告人均系辽宁省抚顺市某县农民,其中主犯牟毅在部队复员后,不甘心在农村脸朝黄土背朝天过一辈子,他苦思冥想赚大钱,祈盼有朝一日能向极少数穷奢极欲大款那样出手大方,自由自在。

  牟毅无时无刻揣摩留意赚钱成心病。一天,中央电视台播出的某省解救被拐妇女儿童新闻让他特感兴趣,暗喜自己精通朝鲜族语言,他计划以介绍异性朋友的名义将境外妇女弄到内地,从中收取费用,并把目标锁定在鸭绿江上游的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发小”常永泉、咸欣听了牟毅的话后一拍即合,决意随他走险去“淘金”。

  2011年4至5月,他们通过中间人介绍先后4次在长白县骗得境外4名妇女卖到内地。

  第一次于2011年4月5日,被告人牟毅雇用被告人常永泉的车在该县马鹿沟镇某村附近将妇女顺姬(化名)接到常永泉家,通过咸欣联系其朋友“遛马”以20,000元的价格卖掉,牟毅支付咸欣3,000元钱的中间费,支付常永泉3,000元钱。

  第二次于2011年4月25日,被告人牟毅雇用被告人常永泉的车在该县大梨树附近江道上将一名妇女接到辽宁省红庙乡某村,通过“河海”以18,000元钱的价格卖掉,常永泉分得赃款5,000元钱。

  第三次于2011年5月4日,被告人牟毅雇他人的车辆在该县果园村附近,将一名妇女接到辽宁省红庙乡某村以23,000元钱的价格卖掉。

  第四次于2011年5月22日,被告人牟毅雇他人的车辆在该县果园村附近,接一名妇女驾车行驶至长白县八道沟地界时被执法机关截获。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在拐卖妇女实施过程中,被告人牟毅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妇女三名,收买妇女1名;被告人常永泉明知牟毅具有出卖目的,接送、中转妇女二名;被告人咸欣以出卖为目的,介绍贩卖妇女一名,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拐卖妇女罪的主客观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故认为被告人牟毅、常永泉为主犯;咸欣为从犯并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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