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9年5月,被害人李某从家中出走,流浪街头。犯罪嫌疑人冯某发现李某为弱智(程度严重)后,把李某领回家中,分别于5月20日、5月22日联系、介绍三名男子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告人从中获取费用200元。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冯某将弱智妇女李某介绍给三名嫖客,嫖客与李某发生性行为后支付给冯某现金200元,冯某的行为应定介绍卖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系弱智,无性防卫能力,冯某介绍他人与之发生性关系,被害人无性防卫意识,不存在同意与否,相当于一种无形的强迫方式。因此,被告人的行为相当于迫使他人卖淫,应定强迫卖淫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冯某的行为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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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9年8月31日下午,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因土地纠纷争执继而发生撕打,后被告王丙亦参与其中,对原告共同实施了伤害行为。原告王甲伤后到医院住院治疗3天,支出医疗费1358元,其伤情经某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用300元。该纠纷发生后,原告王甲即请求某县公安局刘官庄派出所予以处理,该所对被告王乙、王丙给予了治安处罚,但对民事赔偿部分调解未果,并于2010年1月20日告知原告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王甲于2010年12月29日向某县法院提起告诉,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的各类经济损失共计3000元。 [争议] 被告王乙、王丙认为,该案已超过一年的时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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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9年3月2日7时45分,赵某驾驶苏FKP181号二轮摩托车沿如东县掘港镇天星村南北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天星村九组陈某宅路口处时,遇有原告王某驾驶苏F44J43号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上水泥路向北转弯,两车发生碰撞,致赵某两颗上门牙脱落,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赵某在如东县某医院进行了门诊、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头面部软组织挫伤、脑震荡。2009年4月23日经如东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此事故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的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赵某的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2009年4月23日如东县公安局某派出所组织王某与赵某对本起交通事故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确定赵某住院医疗费2885.9元,营养费10天×18元/天=180元,护理费785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40天×29.06元/天=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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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张某(原为中国工商银行五河县支行职工)手持借条一张,将中国工商银行五河县支行诉至法院,要求还款。借条载明:“一九九八年四月十六日,借到张某现金叁拾万元(300000.00元),月息为壹分五厘,2000年底由工行付清本息。如到期不还,由五河法院处理。借款单位(借款人)李某。借款时间:一九九八年四月十六日”。该借条内容由张某书写,在内容上盖有中国工商银行五河县支行公章一枚;借条的落款处除有手写体“李某”字外,还盖有中国工商银行五河县支行公章一枚及李某印章一枚。李某为当时中国工商银行五河支行行长。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五河支行辩解理由有三:1、银行向个人借款违背常理,也违反金融法规,对该借条真实性有异议;2、张某关于借款事实的陈述矛盾重重,不能自圆其说;3、张某未能提供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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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5年10月3日,作为甲方的原告郝某与作为乙方的被告张某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因建设某公司集资住宅楼,甲方占用乙方承包地0.6亩;甲方在楼房建成后,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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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许某在被告处购买某品牌的太阳能一台,并由被告负责安装。安装完毕后,被告就太阳能的使用向原告进行了演示,经测试无其他问题后,交与原告使用。后原告支付了太阳能款1600元。2010年10月2日6时许,原告家的太阳能热水器在上水过程中发生进水管接口处脱落,导致自来水流入室内,造成复合地板、衣柜、门及门套受损。随后,原告家人报警,警察到场后进行了情况登记,出警情况记载:原告家因太阳能进水管接口处脱落,导致房屋内渗水,以致室内地板家具等损坏,双方因此产生矛盾纠纷。被告吴某在登记表上签名并对接口处的部件进行了更换。2010年11月10日,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赔偿。经评估,原告受损财产金额合计29400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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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今年8月的一天凌晨零点9分,某县医院“120”值班医院医生王某接到求救电话。求救家属称李某遭到他人伤害,请求“120”派车救治。王某答复称:医院一辆救护车已出诊未返回,另一辆车的司机请假不在岗,要求求救家属拨打其他医院的急救电话或打的士将伤者送至医院。零点20分左右,李某由“110”车送入某县医院抢救,零点46分宣布死亡。经尸检,认定李某是遭受外力作用致肠系膜下动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李某家属以某县医院未派出救护车接诊而延误抢救时间导致李某死亡提起诉讼,要求某县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120”车辆外出不能出诊时医院应否负赔偿责任? 第一种观点认为:某县医院在本案中接诊处置得当,及时接听了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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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两被告霍骏、柳媛原为夫妻关系,已于2010年10月离婚。原告王珏与被告霍骏于2008年6月开始同居,于2010年6月生一女霍羽思。后原告王珏与被告霍骏发生矛盾,现已分手,霍羽思目前随母亲王珏共同生活。2010年3月7日,霍骏向王珏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霍骏欠王珏银行信用卡人民币伍万肆仟元正,并按银行信用卡利息标准支付所产生的所有利息及手续费用直到还清王珏信用卡全部的欠款为止”。后霍骏先后给付王珏8500元。余款王珏追要未果,于2011年1月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霍骏和柳媛夫妇二人共同归还45500元。 [评析] 本案借条的形成时间是2010年3月7日,柳媛和霍骏两被告于2010年10月离婚,该债权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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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王军与李菊原系夫妻,1988年6月育一子王宇。1990年8月王军与李菊自愿离婚,王宇随王军生活。1991年王军与黄霞结婚(未领取结婚证,属于事实婚姻),并生育一子王翔。王军与李菊离婚后,王宇即一直与爷爷王魁、奶奶孙英共同生活直至成年。王宇与王魁、孙英共同生活期间王军仅支付王宇小部分生活、教育费用,大部分费用由王魁、孙英以王魁的退休工资等支付。2010年8月21日15时25分,王宇遭遇车祸死亡。王宇的父亲王军、生母李菊、继母黄霞通过诉讼获得赔偿款共计400000余元。后孙英以自己是王宇实际抚养人为由,要求分配王军、黄霞已获得的部分赔偿款,王军以将来孙英尚需自己赡养为由予以拒绝。 关于本案中孙英是否有权要求分配其孙子王宇的死亡赔偿金,在实践中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一般参照遗产进行分配,孙英系王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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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老丁夫妇是北京市房山区某镇某村的农民,老两口在房山区某村有宅院一处,1992年颁发了房-某镇某村集建(证)字第050号集体土地使用证。1997年老丁夫妇因身体原因迁到子女处居住,将该处宅院交由老丁老伴的外甥陈某夫妇使用。2002年老丁夫妇与陈某夫妇签订一份赠与书,约定:老丁夫妇将房山区某镇某村的房屋赠与陈某夫妇。陈某夫妇一直使用至今,但未办理过户手续。2007年老丁的老伴去世。2009年2月老丁起诉陈某夫妇,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赠与无效,返还房屋。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丁夫妇将自己所有的房屋赠与陈某夫妇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判决驳回老丁要求撤销赠与的诉讼请求。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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