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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后再寻旧账 债主证据不足被驳回

  借款人因急需用钱,向债权人借了人民币2万元。后来,借款人为偿还借款,向债权人的银行帐上存入人民币1万元,同时将剩余1万元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了其委托的收款人。本以为还清借款的债务人却被告上法庭,债权人认为其通过汇款方式支付的1万元是偿还的其他借款,起诉要求偿还剩余借款1万元。5月21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以原告吴某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为由,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

  2011年2月,被告程某向原告吴某借款人民币2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当年5月归还借款。借款到期后,程某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于2011年5月27日在中国农业银行新干支行向吴某帐上汇入人民币1万元。一个星期后,原告吴某又委托其小舅子刘某找到程某,当面催收借款。2012年1月16日,被告程某向被告吴某的委托人刘某支付了剩余的借款1万元。2012年4月,原告吴某却将程某告上法庭,认为程某以汇款方式打在自己银行帐上的钱,是偿还的其他借款,要求其立即偿还去年2月份所借2万元钱中“尚欠”的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本案中,原、被告2万元的借款关系虽成立,但被告已通过汇款方式和向原告委托人支付方式还清了借款2万元。原告提出被告以汇款方式偿还的债务系其他借款,因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对其意见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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