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之源

知本正心·行当前事·同源共流·创百年所

村民争山地起争议 不在法院受理范围被驳回

  7月9日,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竹沟法庭审结了一起恢复原状纠纷案件,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汪某与被告岳某分属于两个乡镇,但是相邻。原告诉称:原告于1985年与何大庙村胡庄村民组签订了《社员承包责任山证书》,承包了本组的五架山(系争议山地名称)80亩林地,被告岳某无故侵害原告林权,用钩机毁坏原告林坡。诉请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30000元。但被告辩称该争议山地由被告所在村组在事实管理,应属于被告村组所有。

  经审理查明,原告汪某提供的承包责任山证书证明,原告已于1985年与确山县石滚河镇何大庙村委会签订合同,该合同显示原告承包了五架山(系争议山地名称)。被告提供确山县瓦岗镇国土资源所出具的证明记载:“关于我镇泽沟村潘湾所属五架山情况是,以土地调查我镇卫星图纸及实地描图该山地图斑号为3/8,边界清晰与石滚镇何大庙村胡庄组未显示任何争议范围。因此,该山地范围属瓦岗镇潘湾村民组所有使用,”并附有图纸复印件。原、被告均主张各自一方都在事实经营管理五架山,但均未提供林权证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五架山权属纠纷,原告方提供与村委签订的合同书证明:五架山属石滚河公社何大庙大队胡庄生产队所有。被告提供瓦岗国土所的书证及图纸证明:五架山范围属瓦岗镇泽沟村民组所有使用。由于二个集体经济组织争议该山地权属,双方均未提供林权证书,应依法先由县级以上政府进行确权,明确归属。故本案不属于本院民事审判审理范围。对原告请求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来源:法律教育网

正之源官方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