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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马计”盗窃案宣判 被告人获刑12年半

  2012年6月28日,“木马计盗窃案”——朱某盗窃万丰珠宝城案宣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盗窃罪,且被告人朱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男青年朱某原系万丰珠宝城商户常某的男朋友,经常到女朋友商铺内帮忙。二人于去年8月份分手,为此朱某多次向常某讨要分手费,常某未给,于是朱某产生了盗窃常某商铺内货物的想法。利用自己对珠宝城内环境熟悉的优势,朱某设计了“木马盗窃”的计划。10月8日晚,朱某骗自己的朋友,说是想在女朋友商铺内安装摄像头监视买卖及女朋友,将自己藏身纸箱之中,让朋友将其推入万丰珠宝城。晚上珠宝城清场后,朱某利用天花板内的消防通道先后盗窃三家商铺(包括前女友的商铺),窃取银饰、玉器、珠宝、数码相机等物品价值78万余元,还盗窃1万余元现金。朱某自以为计划天衣无缝,却大意地将自己作案的计划书遗落在现场,成为朱某落网的重要线索。所得赃款全部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在法庭上,朱某极力为自己辩解,称盗窃常某只是为了“拿回自己的东西”。朱某辩称,常某的商铺系其与常某合伙经营,自己投入了不少钱,在商铺内也存了不少自己的货。两人分手后,前女友未给自己任何补偿。自己盗窃,只是为了拿回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朱某认为,由于是合伙经营,商铺内的物品应属共同财产,自己盗窃前女友的店铺不应当被认为是盗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某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对自己的辩解加以佐证,朱某的前女友也不承认他与店铺有任何关系,更没有任何投入和存货。依据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朱某与前女友存在合伙经营的情况。因此,法院没有采纳朱某的辩解理由。另外鉴于朱某刑满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法院认定为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朱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西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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