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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老板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被判刑

  2012年7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判处被告人刑罚的案件,引起不少案件旁听者的兴趣和好奇,并深受启发和教育。

  现年50岁的德保县东凌乡东凌村何荣兵自2002年下半年起经营鸿门饭店,因经营有方,生意火火红红,成了该乡生意最好的饭店。为扩大生意,吸引顾客,竟然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以做成美味佳肴,以获暴利。

  2010年某日,被告人何荣兵在饭店内向同乡的黄某收购了7只已死亡并冷冻过的红耳鹎,支付给黄某105元,并将购得的7只红耳鹎存放在饭店的冰柜中,想制作菜肴出售。后经人举报,2010年7月2日被德保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野生动植物管理专家委员会鉴定,其收购的7只死体鸟的价值为7481.6元,且该饭店也从未取得林业部门发放的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荣兵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何荣兵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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