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正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工程成套总公司(原名上海经济区环保节能工程成套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乔金,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宰被告):无锡市环境卫生工程实验厂(原名无锡市垃圾处理实验厂)。 法定代表人:王伟邦,厂长。 上诉人陆正明因专利侵权一案,不服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91)沪中经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原审法院查明,陆正明于1989年3月28日取得“熟化垃圾组织筛碎机”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87207485.4)。无锡市环境卫生工程实验厂(下称环卫厂)承担了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一九八五年全国城乡建设科学技术发展计划》中有关“无锡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技术的开发研究”的研究任务后,于1989年4月委托上海工程成套总公司(下称成套公司)对筛分破碎机进行研制。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受原审法院委托,组织专家对成套公司
2011-01
申请人:韩国SEKWANG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S.R.PARK. 异议人: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洪浩,该局局长。 异议人:农业部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郁明,该局局长。 异议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 法定代表人:王志一,该局局长。 2002年5月17日,申请人SEKWANG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EKWANG公司)以其所属“大勇”轮(“DAE MYONG”)于 2001年4月17日在中国长江口附近海域(离上海南汇三甲港、横沙岛只有几十海里的长江口“鸡骨礁”附近)与“大望”轮(“GREAT PRESTIGE”)发生碰撞导致重大海损为由,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数额为417333计算单位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2002年6月11日,上海海事法院受理申请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已知利
2011-01
原告(反诉被告):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 法定代表人:丁康年,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蒋嶷,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信用卡部职员。 被告(反诉原告):梁国治。 委托代理人:赵先华,梁国治之妻,青海省冶金金属进出口公司退休干部。 原告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以下简称青海中行)因与被告梁国治发生返还信用卡透支款纠纷,向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梁国治提起反诉。 原告诉称:被告梁国治持卡消费透支,我行工作人员多次督促其还款,其拒不承担还款责任。请求判令被告梁国治返还透支款及罚息计人民币3331.37元。 被告辩称:我们夫妻都是退休职工,不需要什么信用卡。由于原告青海中行施加压力,我妻的工作单位才让我妻在申领表上签字领取了长城信用卡,否则不能领工资。1999年1月1日,我在兰州市七里河被犯罪分子抢劫,身份证和长城信用卡附卡被抢走。1月2日,我妻通过电话口头向青海中行挂失。信
201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12月25日
201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
2011-01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晨。 辩护人:张升中,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戴红儒,上海市环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晨因签定合同失职被骗一案,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晨身为国有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轻信朋友的介绍就指派下属签订购销合同,特别是在下属提醒其应当了解签约对方的业务真伪情况时,仍拒不接受该意见。由于赵晨严重不负责任,致使本单位公款被骗,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签定合同失职被骗罪,提请依法判处。 赵晨辩称:起诉书指控的这笔业务,是由我介绍给上海红康建筑材料公司(以下简称红康建材)的经理沈才兴去做的,因为红康建材没钱,我同意从上海红康房地产总公司(以下简称红康房产)借给他们150多万。红康建材是独立法人,此笔业务的成败应当由红康建材的法定代表人沈才兴承担责任,与我无关。
2010-12
原告:朱杭。 委托代理人:朱明阳,原告朱杭之父。 委托代理人:杨春雨,沈阳市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长阔出租汽车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冠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付建启。 委托代理人:江洪林,北京市长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杭因与被告北京市长阔出租汽车公司(以下简称长阔公司)、付建启发生赔偿纠纷,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朱杭诉称:我在乘坐被告付建启驾驶的被告长阔公司出租车时,癫痫病突然发作。付建启把我拖下车弃于路旁后开车离去,使我的手机、钱包在我昏睡时丢失。我本身是病人,平时生活中经常感受到被他人歧视,这一次又象物品一样被人扔下了出租车,使我的精神遭受很大的刺激。二被告没有履行基于旅客运输合同对我应尽的保护义务,不仅给我造成了财产损失,更给我遭受精神和心灵创伤。请求判令二被告公开向我赔礼道歉,赔偿我的财物和精神损失9800元。 原告
2010-12
原告:路世伟。 委托代理人:张永河、王平,甘肃省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董继武,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茂荣,甘肃省靖远县法制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全胜,白银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路世伟因不服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1999年9月6日作出的靖政发(1999)172号行政决定,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靖远县服装刺绣厂(以下简称刺绣厂)破产后,我以36万元的价格,向该厂清算小组购买了西街厂区的财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此事经清算小组请示被告,被告曾以靖政发(1997)134号文件批复同意。我付清价款,办理了财产移交手续,申领了土地使用证和个体营业执照,投入资金近10万元筹办起靖远县新潮服装行(以下简称服装行)。但是,当我正准备开张营业时,被告又要求我退回西街厂区。遭我拒绝后,被告就下发靖政
2010-12
[裁判摘要]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骗取集资款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认定标准,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全面分析行为人无法偿还集资款的原因,若行为人没有进行实体经营或实体经营的比例极小,根本无法通过正常经营偿还前期非法募集的本金及约定利息,将募集的款项隐匿、挥霍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官成(曾用名许冠成)。2005年9月1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监视居住,2006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 1月25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 被告人:许冠卿。2005年
2010-12
中新网12月24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该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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