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已于2010年4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为正确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人民法院予以适用。 第二条 台湾地区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参与民事诉讼,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三条 根据本规定确定适用有关法律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社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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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有关负责人就新发布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能否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制定过程? 答:自首和立功,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非常复杂、争议较大的问题。刑法总则仅用第六十七、六十八两个条文作了原则性规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用七个条文作了细化规定。但近年来新类型“自首”、“立功”时有出现,刑法和《解释》因制定时间早、规定较原则,已不能完全解决新情况、新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自首、立功的认定标准、查证程序和从宽幅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对出台自首、立功问题司法文件予以立项,经过长时间调查研究和反复修改完善,并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最终形成了此《意见》。《意见》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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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 《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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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993年下半年,金盾服装有限公司向某工商局提出了《关于申请严肃查处某服装有限公司制造冒牌商品的报告》。经查,侵权人刘宗桥于1993年7月27日和10月12日两次自带"HINDON"商标标识、面料等委托某服装有限公司加工西服1760套、西裤650条。第一批西服860套、本裤650条已于9月21日由刘宗桥提货后,随即在无锡转销他人,经营额59万元,获利8.6万元。某服装有限公司获得加工费(含辅料费)15.71万元(尚有5万元未到帐),获利2.97万元。第二批西服在加工中被某工商局依法封存。 使用在服装上的"KIN DON"已由欧通国(现任金盾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1991年6月10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证号为554883号。"KIN DON"商标享有专用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某工商局认为,侵权人刘宗桥、某服装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了《商标法》第38条第(1)项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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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被撞身亡 不服工伤认定状告人社局 【提要】: 女儿在下班回宿舍的路上发生车祸被撞身亡,这消息对于张女士一家来说,犹如晴天霹雳,一家人都陷入悲痛之中。可让张女士一家更为寒心的是,在申请工伤认定时,人社部门以死者并非直接从工作场所到居住场所的途中发生事故,不符合河南省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规定为由,作出了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书。…… 下班途中被撞身亡 不服工伤认定状告人社局 女儿在下班回宿舍的路上发生车祸被撞身亡,这消息对于张女士一家来说,犹如晴天霹雳,一家人都陷入悲痛之中。可让张女士一家更为寒心的是,在申请工伤认定时,人社部门以死者并非直接从工作场所到居住场所的途中发生事故,不符合河南省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规定为由,作出了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书。死者母亲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人劳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6月9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亲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撤销二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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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0年6月8日,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广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广州市某广场面积97.09平方米的商铺一间,用以展示电梯扶梯产品。申请人于2000年9月收铺时发现该商铺与原购买时的图纸不符,主要是商铺正中心的后墙右1米增加了1.75×1米的砖柱,该砖柱占房屋面积的2%。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擅自增改商铺后,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终止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退回房款,赔偿损失。 本案在处理上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商铺与合同约定不符,砖柱虽然只占房屋面积的2%,但使得申请人无法摆放电梯扶梯产品,从根本上影响了申请人对商铺的预期使用,被申请人已构成根本违约,应判令双方解除合同。另一种意见认为,被申请人履行合同的过程与合同的约定虽有偏差,但不至于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被申请人虽违约但并未构成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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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因假日旅游而引发的一场10万元巨额赔款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行庭的艰难执行,终于交到了申请执行人张发贵老人手中,流下了一串辛酸的泪水。 这究竟为何呢? 原来,家住南阳市社旗县太和乡的张发贵老人的女儿张欣,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阳分行营业部工作。1999年4月6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阳分行营业部与南阳市旅游开发中心签汀了一份《国内旅游组团标准合同》,并在某寿险公司郑州市管城区支公司为首批旅游的15人以电传的形式办理了旅游人员人身平安保险,并约定保险期限为1999年4月8日至1999年4月14日,保险金额为每人10万元,保险费为每人7元,旅游线路为青岛,并出具保险单1份。张欣被批准加入了此次旅游团。之后,该旅游团如期到达我国的海滨城市青岛市旅游。1999年4月13日4时30分,该旅游团车辆返回途中,在山东省荷泽地区郓县境内发生交通事故,张欣当场死亡,团内多人也不同程度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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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993年下半年,金盾服装有限公司向某工商局提出了《关于申请严肃查处某服装有限公司制造冒牌商品的报告》。经查,侵权人刘宗桥于1993年7月27日和10月12日两次自带"HINDON"商标标识、面料等委托某服装有限公司加工西服1760套、西裤650条。第一批西服860套、本裤650条已于9月21日由刘宗桥提货后,随即在无锡转销他人,经营额59万元,获利8.6万元。某服装有限公司获得加工费(含辅料费)15.71万元(尚有5万元未到帐),获利2.97万元。第二批西服在加工中被某工商局依法封存。 使用在服装上的"KIN DON"已由欧通国(现任金盾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1991年6月10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证号为554883号。"KIN DON"商标享有专用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某工商局认为,侵权人刘宗桥、某服装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了《商标法》第38条第(1)项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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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月3日,某单位锅炉工王某值夜班时,因与另一单位值班人员喝酒后睡觉,造成锅炉停炉事故,被单位收缴了操作证,并罚款500元。王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认为王某过去值班时曾因擅离职守受到单位的批评,这次又违反纪律造成停炉事故,事实清楚,支持单位的处理决定,但罚款500元改为罚款50元,多罚部分退给王某。双方对裁决均表示接受。 专家评析: 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时,首先查明事实,准确地适用法律。既注意到一方当事人的违纪性质严重,造成了一定后果,应当严肃处理,又特别注意到以劳动法规为依据,纠正另一方当事人处罚不合理的地方,公正合理的解决了问题。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义务,更是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的前提条件。本案中,仲裁委员会支持企业对王某的处罚,正是因为王某不遵守劳动纪律,工作中严重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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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0年12月,哈尔滨市珠江公司(本案原告)与国信证券公司北京市某营业部(简称国信证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该协议第44条规定:“协议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据该协议,原告在国信证券开立户名为珠江公司的3375号资金账户,并存入大元股票400多万股,新华百货股票100多万股。 2001年1月5日,原告与北京首创信保投资管理公司(简称首创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首创公司委托珠江公司理财,委托资金金额为5000万元,期限12个月;首创公司在国信证券开立户名为首创公司的3435号委托理财资金账户;委托期限届满,原告应支付首创公司5000万元本金及投资回报。据该协议,原告及首创公司给国信证券出具一份特别授权委托书: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人不得对监管账户(即3375号账户与3435号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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