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请求人:郑传振。 委托代理人:伍业兴,泰宁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赔偿义务机关: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许枝聪,院长。 赔偿请求人郑传振不服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国家赔偿的决定,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赔偿请求人郑传振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的原判是数罪并罚,再审虽然没有改判全案无罪,但是认为盗窃罪不成立,予以撤销。就盗窃罪而言,我是无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三)项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不予赔偿的决定,依法予以赔偿。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查明:1991年5月14日,邵武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传振于1988年11月以每立方米400元无证收购原木25.932立方米,然后以每立方米500元的价格倒卖给安徽省凤台县木器厂,且将原木数量改为29.035立方米,从中牟利4
2011-01
【裁判摘要】 合同的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等情形,在与对方签订合同中设定明显对自己一方有利的条款,致使双方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客观利益严重失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设定了某些看似对一方明显不利的条款,但设立该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实质恰恰在于衡平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此情形下,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该合同条款的,不应予以支持。 原告:天津开发区家园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美怡,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津森得瑞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德福,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天津开发区家园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园公司)因与被告天津森得瑞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得瑞公司)发生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家园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森得瑞公司于2004年
2011-01
原告:谢福星。 原告:赖美兰。 被告:福建省龙岩市太阳城游泳池有限公司。 代表人:洪玉花,该公司经理。 原告谢福星、赖美兰因与被告福建省龙岩市太阳城游泳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城公司)发生服务合同纠纷,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谢福星、赖美兰诉称:龙岩市人民政府2000年8月转发市体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联合制定的《龙岩市游泳池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游泳池管理的方针是积极鼓励、严格管理、确保安全。”第九条规定:“凡夜间开放的游泳池,必须设置高度不低于5米,每平方米应有50勒克司(光线能见游泳池整个池面及池底)的照明设备,并设置备用电源或其他应急电源。”第十四条规定:“游泳池应按游泳场所和接待规模配备足额的救生员(4—8名)。”第十六条规定:“游泳池必须常备各种安全防护器材和急救药品,建立抢救溺水事故的应急制度,落实安全救护各项措施,并定期进行
2011-01
原告:张连起。 委托代理人:刘勇,天津市塘沽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原告:张国莉(张连起之女),22岁,无职业。 被告:张学珍。 委托代理人:徐广秋(被告张学珍之夫),天津市塘沽工人新村青年合作服务站经营活动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杨金亭,天津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连起、张国莉诉被告张学珍损害赔偿纠纷案,经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天津市塘沽区生产服务管理局建筑工程公司第七施工队承包的天津碱厂除钙塔厂房拆除工程,于1986年10月转包给本案被告、个体工商户业主张学珍组织领导的工人新村青年合作服务站,并签订了承包合同。1986年11月17日,由服务站经营活动全权代理人、被告张学珍之夫徐广秋组织、指挥施工,并亲自带领雇佣的临时工张国胜等人,拆除混泥土大梁。大拆除1至4根大梁时,起吊后梁身出现裂缝;起吊第五根时,梁身中间折裂(塌腰)。对此,并未引起徐广秋的重视。当拆除
2011-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
2011-0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国家赔偿费用,是指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赔偿的费用。 第三条 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安排资金。 第四条 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条 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与申请有关的生效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以及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 赔偿
2011-01
【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里所称的“暴力”,是指犯罪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如杀伤、殴打、捆绑或禁闭等。 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欺骗的方法将被害人诱至其承租的住房内,而后将被害人反锁在其事先改造过的房间内,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从而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属于以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强制禁闭的暴力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雪云,别名白雪。 被告人:王乐平。1976年因抢劫罪被黑龙江省尚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82年刑满释放。 被告人:王保军,曾用名王占男。1994年因抢劫罪被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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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 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不适用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从实施致害行为的第三者处获得侵权赔偿后,仍然可以向保险人主张保险理赔,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经获得侵权赔偿为由拒绝履行保险理赔责任。 原告:冯跃顺。 被告: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原告冯跃顺因与被告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永明)发生保险合同纠纷,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冯跃顺诉称:2005年1月25日,原告与被告光大永明签订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2005年6月,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到意外伤害,经住院治疗,花费各项治疗费用共计7200元。原告就此向被告申请保险理赔,被告以原告没有提交交通事故调解书及相关原始发票,且原告已接受交通事故肇事司机赔偿为由,拒绝赔偿原告保险金。原告认为,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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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海林国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浦维明,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曹欣光,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晓星物产香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朴教雨,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朴雨远,晓星物产香港有限公司职员。 诉讼代理人:萧志坚,广州国际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林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林公司)因与被告晓星物产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晓星公司)发生购销合同纠纷,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我公司按照与被告香港晓星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的约定开出信用证,香港晓星公司拒收并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以致我公司对下家买方厦门华榕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华榕公司)的购销合同无法履行,向华榕公司支付了违约金人民币67.5万元。请求判令香港晓星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72750美元,赔偿我公司付给华榕公司的损失人民币
2011-01
再审申请人(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巴拿马易发航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克利,该公司董事。 对方当事人:(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钟孝源。 对方当事人:(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东省珠海市政府打击走私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赖华保,该办公室主任。 对方当事人(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苏香告、苏其荣、李兴、陈花、刘耀雄,均为被碰撞船舶的死难者亲属。 对方当事人(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钟武、钟木火、苏祖旺、苏旺、苏华、徐蓬、钟才宝、钟家荣、钟家忠、卢志华、蔡激、刘国保、梁富敏、毛向武等14人,均为被碰撞船舶中的生还者。 再审申请人巴拿马易发航运公司(以下简称易发公司)因与对方当事人钟孝源等发生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查明: 涉案船舶“易发”(TRADE E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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