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樊明。原系北京铁路分局丰台工务段养路工。一九八四年六月三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希龙。原系北京长途电信设备厂临时工。一九八四年六月三日被逮捕。 被告人樊明、刘希龙,预谋强奸中学时的同学、大兴县红星区王立庄村少女赵燕(十七岁)。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一日晚十时,樊明、刘希龙将赵燕从家中骗至王立庄村东黄魏公路北侧一水闸房内。樊明先提出要与赵燕发生性关系,遭到赵燕拒绝,即使用暴力将赵燕强奸。赵燕被强奸后啼哭不止。樊明唯恐赵燕告发,到水闸房外与刘希龙密谋掐死赵燕,以杀人灭口。刘希龙表示同意,提出待自已强奸赵燕后再将其掐死。刘希龙将赵燕强奸后,樊明即狠掐赵燕的颈部,将赵燕掐昏。尔后,刘希龙提出将赵燕放到附近铁轨上,让列车将其轧死,制造赵燕卧轨自杀的假象。随之,樊明、刘希龙掠走赵燕的手表和人民币少许,将昏迷中的赵燕移至京津铁路三十九公里路标附近的铁轨上。几分钟后,赵燕被运行的列车撞击挤压,造成心
2011-02
原告:深圳市蛇口区环境监测站(简称监测站)。 被告:香港凯达企业有限公司(简称凯达公司)。 被告凯达公司于一九八一年九月,与深圳特区招商局签订协议,在蛇口工业区独资建厂生产各种塑料玩具,投资一千六百万美元,职工一千二百人,产品畅销国际市场。一九八二年二月,该公司开始正式生产后,浇模车间产生恶臭和有毒气体,未经处理,即向大气排放,呛人喉鼻,使人呼吸困难;同时,机器发出的噪声,震耳欲聋,使人烦躁。对此,附近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居民纷纷向监测站反映,要求政府严肃处理。 原告监测站根据群众的强烈要求,从一九八三年五月初开始,多次督促被告对污染进行治理,并先后聘请广州有关科研单位的专家、教授和技术人员到凯达公司多次进行勘测,提供治理方案,协助治理污染,但被告均未采纳。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二日,原告向被告发出限期治理的通知。对此,被告仍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于同年十二月二
2011-02
原告:王爱英。 被告:李保生。 原告王爱英与被告李保生系隔壁邻居。一九八0年五月,王爱英经郑州市二七区建设科批准,在文化里七十四号自己房屋原基础上,翻修北屋二层六间,其后墙临李保生院。李保生提出家中有妇女,生活不便,不让王爱英在后墙开窗户。后经街道居委会和区建设科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王爱英在后墙楼下东间留一小窗户;李保生修建新房时,南墙在原基础上紧靠王爱英房屋的后墙直上建筑,后墙也不准留窗户。一九八0年六月,李保生申请建房,经批准并领取了许可证。但是,李未经建筑部门查线、定位,便私自动工,违背了建筑许可证关于“查线后施工”的规定。同时,李保生又未同王爱英协商,将原协议盖南房改为盖西房,并紧靠王爱英后墙挖地基,造成地基重叠,影响王爱英的房屋安全。王爱英阻止其施工,李不听。二七区建设科多次告知其停工,李仍不听,遂将建房许可证收回,让其等候处理。李保生仍继续施工。王爱英的爱人程学岭进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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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受让方):山东省临清市汽车修理厂(以下简称修理厂)。 法定代表人:郝一岭,修理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凤祥,修理厂副厂长。 委托代理人:史其超,北京市东城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出让方):北京市青年经济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沙万泉,开发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启祯,开发总公司科技开发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金占,北京市崇文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1985年4月23日,原告修理厂与被告开发总公司签订了“立式振动光饰机”技术转合同。合同规定;开发总公司向修理厂提供全部技术图纸资料,并派技术人员对修理厂进行人员培训和样机调试;修理厂向开发总公司支付技术转让费12000元;修理厂如调试失败,达不到设计要求,开发总公司退还全部技术转让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双方如有违约情况,对违约方处以每日0.1%(转让费)的违约金。合同中还规定了双方利润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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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俊。1989年10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徐俊贪污、受贿一案,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87年2月,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以下简称石化总公司)经与北京铁路局等单位协商,由锦西炼油厂调入北京的重油,铁路部门按原运价加30%收费。此等费用由石化总公司承担。5月23日,石化总公司以“挖潜提效费”的名义,给北京铁路局拨款23万余元。被告人徐俊得知此事后,决定北京铁路局将其中的5万元转拨到铁道部科学研究院运输经济研究所(以下简称运输经济研究所)帐号上。1988年1月,山西省阳泉市政府准备启用阳泉市煤炭运输分公司的3列自备车往山东运输煤炭,经与铁道部运输局、北京铁路局等单位协商,决定每运1吨煤,由阳泉市煤炭运输分公司给铁路部门付劳务费2元,其中10%归铁道部运输局。根据徐俊的意见,截至1988年7月,阳泉市将付给铁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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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汤少庠。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汤少庠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6年6月2日晚,被告人汤少庠要其妻张凤珍陪同去上海治病,遭拒绝后,两人发生争吵。汤少庠即怀恨在心并产生杀人毁家之歹念。当晚11时30分许,汤少庠趁其妻睡觉之际,手持铁榔头对张凤珍头、面部猛击10余下,致张凤珍当场死亡。汤少庠又到儿子汤潜卧室,用铁榔头朝其头部、左小腿部猛击数下,致汤潜当场死亡。尔后,汤少庠将木块在自家厨房的煤气灶上点燃后逃离现场,致使邻居及自己家在内的7户人家的8间房屋和其他财产被烧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凤珍、汤潜均因头颅遭受外来钝性物体反复打击,引起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汤少庠供认不讳。证人刘某某、江某某证明,6月2日晚所见汤少庠与妻吵架的情况,后又看到被告人家中起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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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市煤气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子满,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学锋,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文来,武汉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重庆检测仪表厂。 法定代表人:张本炎,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虹,该厂干部。 委托代理人:柯瑞清,重庆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市煤气公司(以下简称煤气公司)因与被告重庆检测仪表厂(以下简称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纠纷案,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煤气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87年9月分别签订了《关于J2.5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协作合同》和《关于J2.5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及被协议,协议签订后,被告未全面履行技术转让合同,未向原告提供J2.5煤气表反向表的图纸及工模夹具等,未帮助原告装配出合格的500只反向表,未向原告提供足够数量的J2.5煤气表散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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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进良,男1952年12月生,吉林省安图县海洋商店业主。 被告:王忠海。 原告徐进良因与被告王忠海不当得利纠纷案,向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安图县人民法院因为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 原告徐进良于1995年7月29日上午骑三轮车去海洋商店,将15680元装在一黄色女式提包内,放在车上。徐进良骑车至商店后,发现提包丢失,便返回顺路寻找。期间,邻人赵宁远告知原告,他看见王忠海的五岁儿子王晓东拣到了提包。邻人杨洪财也看见王忠海的儿子拣到一黄色女式提包。原告多次找王忠海讨要丢失的提包,并答应可以给几千元酬谢,但是,王忠海拒不承认其儿子王晓东拣到原告丢失的提包。庭审中,证人赵宁远出庭作证称:“我是王忠海的西邻居。7月29日上午7时许,我正在抹墙,听到王忠海的儿子王晓东喊:‘爸爸,我拣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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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恒兵,总经理。 被执行人:(香港)华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特罗伊·狄·麦克布赖德,董事长,美国公民。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医保公司)因被执行人(香港)华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甲公司)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医保公司与华甲公司于1992年12月10日,签订了出口肝素纳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一)医保公司在1993年内向华甲公司出口3000个亿肝毒纳精品,其中1993年6月出口1500个亿,每个亿出口价格950美元,共计142.5万美元,其余肝素纳供货时间待定。(二)医保公司在国内购买的肝素纳,其生产厂家必须得到华甲公司认可或者购买由华甲公司指定的国内厂家产品。合同签订后,医保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间,先后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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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 一、在网络交易中,提供交易平台的网站与交易双方之间构成居间合同关系的,网站负有合同法所规定的居间人的义务,如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合同双方如实报告,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如果违反这些义务,网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当事人通过网站交易平台与他人订立网络买卖合同,但未实际履行该合同,而是利用网站提供的合同对方的个人信息,通过电话联系方式与对方订立了与网络买卖合同完全不同的新的合同,该新合同与网站无关,当事人因履行该新合同而遭受经济损失的,网站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应娟利。 被告:亿贝易趣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亦波,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应娟利因与被告亿贝易趣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贝易趣公司)发生服务合同纠纷,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应娟利诉称:200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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