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人:何省昌。 被告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深泽县支公司(原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深泽县代理处,以下简称深泽县支公司)。 被告人深泽县支公司一九八四年首次开办麦场夏粮火灾保险业务。同年六月三日,原告人何省昌与深择县支公司就何省昌投保的七点三八亩小麦,以预测承保亩产五百六十斤,每斤二角计价,共计承保小麦四千一百三十三斤,保险金额八百二十六元六角,签订麦场夏粮火灾保险合同一份。合同规定:保险方深泽县支公司自一九八四年六月十日小麦入场时起至同年七月九日止,对投保方何省昌麦场上的小麦实行火灾保险。在此期间,麦场如发生火灾造成保险小麦的损失,由保险方负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是由于投保方及家属的故意行为造成火灾,火灾以外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投保方违反交通部门的规定在公路上碾打小麦发生火灾三种情况,造成保险小麦的损失时,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同时,合同规定了投保方的义务:在起保日前,按保险金额千分之一的
2011-03
被告人孙明亮。 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晚八时许,被告人孙明亮偕同其友蒋小平去看电影,在平凉市东关电影院门口,看到郭鹏祥及郭小平、马忠全三人尾追少女陈××、张××,郭鹏祥对陈××撕拉纠缠。孙明亮和蒋小平上前制止,与郭鹏祥等三人发生争执。争执中,蒋小平动手打了郭鹏祥面部一拳,郭鹏祥等三人即分头逃跑,孙明亮和蒋小平分别追赶不及,遂返回将陈××、张××护送回家。此时,郭小平、马忠全到平凉市运输公司院内叫来正在看电影的胡维革、班保存等六人,与郭鹏祥会合后,结伙寻找孙明亮、蒋小平,企图报复。当郭鹏祥等九人在一小巷内发现孙明亮、蒋小平二人后,即将孙明亮、蒋小平二人拦截住。郭小平手执半块砖头,郭鹏祥上前质问孙明亮、蒋小平为啥打人。蒋小平反问:人家女子年龄那么小,你们黑天半夜缠着干啥?并佯称少女陈××是自己的妹妹。郭鹏祥听后,即照蒋小平面部猛击一拳。蒋小平挨打后与孙明亮退到附近街墙旁一垃圾堆上。郭鹏祥
2011-03
罪犯郭德宪。一九七七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一九八0年十二月因惯窃罪被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现在上海市第二劳动改造管教总队服刑。 罪犯郭德宪在服刑期间,于一九八一年九月十四日上午,伙同同监犯吴一民(已另案处理),乘在监外劳动之机逃跑,十五日晚在南京市火车站被抓获,押回劳改场所。同年十月十九日,郭德宪又伙同同监犯黄民喧、姚永发(均另案处理),用锯条锯断监门铁栅,挖开监舍屋顶,翻越监院围墙逃跑。郭德宪逃跑后,先后窜至江苏省宜兴县招待所、上海市北站旅馆、河北省石家庄市第一招待所、河南省郑州市中州宾馆、湖北省宜昌市桃花林宾馆等处,盗窃旅客现金五百八十七元,粮票八十七斤,电子计算器一支,照相机一架,半导体收音机一台,以及衣服、香烟、布票、军人通行证、介绍信等物。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郭德宪窜入河南省洛阳市轴承厂招待所,窃得旅客陆×半导体收音机一台,被群众发现扭送公安机关,再次
2011-03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2011-03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发〔2011〕5号 【发布日期】2011-02-10 【生效日期】2011-02-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 (法发〔201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1-03
原告:四川省安乐县元坝乡、努力乡一千五百六十九户稻种经营户(以下简称稻种户)。 委托代理人:田安帮,陈应久,田大建,田中顺,刘国清,董文佑,吴恩华,安岳县元坝乡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景高,安岳县努力乡农民。 被告:安岳县种子公司(以下简称种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茂中,安岳县种子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肖开元,高代权,安岳县法律顾问。 原告四川省安岳县元坝乡和努力乡一千五百六十九户稻种户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与被告安岳县种子公司签订了六十三份籼优二号杂交水稻制种购销合同。合同规定:(一)安岳县种子公司负责制种技术指导,及时提供制种亲本种子,制种所需标准氮肥(每亩一百六十市斤),柴油,薄膜,农药等。(二)一九八四年的稻种成熟后,种子公司按兑换或议价的办法收购稻种。兑换,每斤稻种换九斤稻谷;议价,每斤稻种甲级为二元零五分,乙级为二元,稻种收购完毕, 种子公司在二十天内,
2011-03
原告:华枝熙。 原告:华椿熙。 原告:华蔷珍。 被告:华婉珍(又系李介寿之委托代理人)。 被告:华宁熙(又系华克增、华安增、华德增之委托代理人)。 被告:李介寿(华纯熙之妻),六十岁,美国籍,现在美国。 被告:华克增(华纯熙之长女),二十八岁,美国籍,现在美国。 被告:华安增(华纯熙之次女),二十七岁,美国籍,现在美国。 被告:华德增(华纯熙之幼女),二十一岁,美国籍,现在美国。 第三人:徐某。 被继承人华栋臣于解放前先后与李仔容、徐某结婚。李仔容生三个子女:女儿华婉珍、儿子华宁熙、华纯熙(华纯熙早年去美国,一九六九年病故,遗下妻子李介寿、女儿华克增、华安增、华德增)。徐某生三个子女:女儿华蔷珍、儿子华椿熙、华枝熙。一九五九年七,华栋臣与徐某协议离婚,徐某所生三个子女归华栋臣抚养。从此,华蔷珍、华椿熙、华枝熙即由华栋臣、李仔容抚养,在上海共同生活。一九六二年,华栋臣
2011-03
申诉人:廖昌颐。现在马来西亚马口市。 诉讼代理人:廖世锋(廖昌颐之子)。 被申诉人:廖抡万。现住信宜县信城镇。 申诉人廖昌颐于一九七三年写信委托在国内的儿子廖世锋向政府申请买房得到批准。此时,被申诉人廖抡万也想买房,经黎日荣介绍与廖世锋商买梁世勇、梁世惠兄弟在信宜县信城镇沿江一路九十九号房屋一栋。买卖双方议定房价人民币四千三百元。一九七四年一月二十一日,廖世锋、廖抡万各向卖方付款二千元,尚欠三百元未付。当天由廖抡万之子廖昌亚填写草契,没有填写廖抡万的名字,只填写了廖昌颐一人的名字。卖方在上手老契上注明“此房归廖昌颐所有”。廖世锋在办理了税契和正契之后,于一九七四年五月搬进此房。不久,廖抡万以自已出了二千元、与廖世锋商定用廖昌颐的名字立契,实际是共买房屋为由,争要房产。廖世锋承认廖抡万出了二千元,但否定与廖抡万商定用廖昌颐名字立契,而是廖抡万自己退出买房,故税契上的买方和正契上的所
2011-03
被告人苏锋,化名张志生。原系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建筑公司职工。捕前住山西省垣曲县皋落乡西河村。一九八四年十月十二日被逮捕。 被告人苏锋自一九七七年与本公司女工王××恋爱,后因王××提出中断恋爱关系而对王××怀恨在心。一九七九年二月十七日午夜,苏锋打碎王××的住室门上的玻璃,拨开门闩,闯入室内。正在睡觉的王××及其妹王洪霞被惊醒。苏锋一面向王××索要恋爱期间送给的东西,一面操起室内一根一米多长的木棍猛击王××的头部。王××的妹妹王洪霞见状,跑到院内呼救。苏锋持木棍追出,连续猛击王洪霞的头部,将其打昏在地。这时,王××也跑到院内呼救。苏锋转身追打王××。王××逃回屋内,将房门闩上。苏锋拨开门进入室内再次猛击王××头部、面部,致其昏迷。尔后,苏锋回到院内,见王洪霞未死,又猛击其头部数棍,将王洪霞打死,并移尸室内。此时,王××苏醒,哀求苏锋不要再加害自己。苏锋遂将王××抱到床上,逃离现场。王×
2011-03
原告:格布·舍马克尔有限合伙公司。 被告:上海市对外贸易总公司。 原告联邦德国的格布·舍马克尔有限合伙公司因被告上海市对外贸易总公司所购贝尔·庇(M/VBellpe)号轮负有随船债务三万五千余西德马克,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付债款。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查明:一九八三年八月十五日,巴拿马海洋霸王航海公司所属贝尔·庇号轮,在罗马尼亚康斯坦萨港要求原告供应一批舱面物料、机械备件及食品等。原告按其要求于同年八、九月间,将货物分三批从不来梅市运给贝尔·庇号轮,并开具五张合计三万五千五百六十一点七二西德马克的货物发票。货物清单经船方签名盖章认可。在双方规定的三十天付款期限后,原告多次向船方催索货款,均无结果。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巴拿马海洋霸王航海公司与被告签订合同,将贝尔·庇号轮以四十三万七千四百零二美元卖与被告,交船期限为一九八四年一月十五日前。原告获悉
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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