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莫美欢。 委托代理人:郑荣业,佛山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财英,佛山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岑润明。 法定代理人:莫美欢,岑润明的母亲。 被告:岑荣安。 被告:岑卓。 被告:林月弟。 上列被告人现均住广东省顺德县桂洲镇和平村。 第三人:方常光。 原告莫美欢、岑润明诉被告岑荣安、岑卓、林月弟继承纠纷案,广东省顺德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莫美欢诉称,她丈夫岑华安生前承包的五金木器店、安装的电话机和修建的二层楼房,是她与丈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依法享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和继承丈夫财产的权利。岑润明是岑华安的法定继承人。现被告想将这些财产,占为己有。请求依法保护她和岑润明的合法继承权。 被告岑荣安答辩称,五金木器店是岑卓出资,方常光出店铺,岑华安负责管理,他负责组织货源,是4人合股经营的,不是岑华安1人独自经营。
2011-03
被告人:何德绪。1986年7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何德绪于1982年在为重庆家具一厂推销影剧院椅工作中,因索贿、贪污647元,工厂给予记大过、扣发奖金和退赔赃款的处分。何德绪对此极为不满,认为是厂党总支书记叶祖碧整他,遂产生报复恶念。1983年1月至1984年3月,何德绪先后向四川省、重庆市领导机关和政法部门写信22封,捏造叶祖碧单独或伙同他人贪污、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收受贿赂达万元以上的犯罪事实,要求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何德绪因诬告陷害一案,由四川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向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审理查明: 1979年9月至1982年初,重庆家具一厂修建厂房,何德绪是基建办公室成员之一,明知基建工程由厂长付××负责,叶祖碧不分管基建,明知承建单位提取部分施工费是用于工地招待开支,却捏造叶祖碧收受工程队回扣贿
2011-03
(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 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音像制品的管理,促进音像业的健康发展和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等活动。 音像制品用于广播电视播放的,适用广播电视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条 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音像制品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
2011-03
(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 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音像制品的管理,促进音像业的健康发展和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等活动。 音像制品用于广播电视播放的,适用广播电视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条 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音像制品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
2011-03
申请执行人: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 被执行人:李洪。 1986年12月,李洪擅自在他向生产队承包的1分9厘秧田上建私房。动工后,群众和村干部劝告制止,李洪不予理睬。乡政府责令李洪在3天内拆除违法建筑,李洪蛮横地说:“房子我要继续盖,限你们3天把我抓起来!”办事处的领导人对李洪进行教育,李洪态度恶劣,不听劝阻,强行完成72.39平方米的地基工程。办事处报请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处理。该局领导亲自到大河村,向李洪进行土地管理法的宣传教育,劝其自动拆除违法建筑。李洪不仅不听,竟无理地说:“你们抓我去劳改,我也要盖!” 西山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第关于“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规定,于1987年1月10日作出决定:“李洪未经批准,擅自在承包的秧田上建
2011-03
被告人:温源和,又名勇·占达拉功。1986年8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戴文煊,又名戴永存。1986年8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余锡宽。1986年8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温源和、戴文煊、余锡宽,因贩运毒品案,由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本案3名被告人,其中温源和系泰国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此案全案享有管辖权。故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公开进行审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温源和、戴文煊于1986年初在泰国曼谷市与当地贩
2011-03
被告人:赵恒东。1986年1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赵恒东,因贪污一案,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于1986年4月29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因证据不足,退回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同年6月22日,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再次将该案移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书认定赵恒东的犯罪事实是: 1984年12月8日至1985年3月20日,被告人赵恒东利用主管辽宁省计算机学会翻译、出版、销售PC微型电子计算机中文资料(简称“PC资料”)的工作之便,将中国科学院科学仪器厂、中国科学院沈阳分院科技器材服务公司、沈阳计算技术研究所工厂等16个单位购买省计算机学会“PC资料”的货款350505元,采取签订“科技咨询和智力开发”业务合同的手段,分别转入辽宁省科技咨询中心和智力开发中心。然后,赵恒东利用保管公章之便利,擅自加盖公章,又模仿辽宁省计算机学会理事长张振宇的签字,先
2011-03
原告:卓小红。 被告:孙德西。 被告:重庆市乳品公司。 1986年11月25日,四川省重庆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卓小红诉被告孙德西、重庆市乳品公司侵犯肖像权纠纷案。经审理查明: 1983年4月,原告卓小红到重庆摄影公司广告摄影部拍生活照时,被告孙德西向卓提出,再拍摄一张作样像用。卓表示同意,但提出该样像只能摆在营业柜台内。1985年5月,被告重庆市乳品公司职工杨××接受该公司重新设计“多维麦乳精”瓶贴商标任务后,发现重庆摄影公司广告摄影部柜台上陈列的卓小红侧影彩照,便于同年6月9日,直接与孙德西商定,由重庆市乳品公司给付孙人民币40元买了卓的这张样像。杨将卓小红样像原形加工(添加1只手和1个玻璃口杯)成瓶贴商标式样,再交孙翻拍成反转片。重庆市乳品公司将反转片交印刷厂制版印刷了492000张“多维麦乳精”的瓶贴商标,并将贴有上述商标的商品陆续投放市场。1986年7月,卓小红发
2011-03
申请人:利比里亚共和国海洋航运有限公司(OCEAN SHIPPING LI-NES INC.) 法定代表人:郑承孝,海洋航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沈震国,上海市海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一麟,上海市海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土耳其共和国玛迪租船公司(MARTI CHARTERING CO.INC.) 1986年12月13日,申请人利比里亚共和国海洋航运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土耳其共和国玛迪租船公司不履行租船合同规定的义务,拖欠申请人所属菲律宾籍“贡诺森”轮(M.V.GONOSAN)运费,致使该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港滞留,造成申请人重大经济损失为由,向上海海事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扣留“贡诺森”轮所载钢材中的1000公吨,直至被申请人提供185000美元的现金担保或者银行担保。 上海海事法院受理该申请后查明,1986年9月1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
2011-03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593号 【发布日期】2011-03-07 【生效日期】2011-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
2011-03
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24 www.zzylawyer.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9061903号 技术支持: 智顺网络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