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保敬。1987年6月2日被逮捕。 1988年4月27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以被告人王保敬犯失火罪,向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988年6月13日进行了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王保敬于1987年3月由山东省来到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县,经同乡付邦增介绍,在西林吉林业局河湾林场承包清林。同年5月6日上午,王保敬和李红军、付邦增到河湾林场第38林班号,在第一小班和第二小班之间的百米道附近清林。上午10时30分左右,3人在百米道南侧第一小班内的一小堆径木上休息时,王保敬点火吸烟。随后,王保敬将燃着的烟头顺手往身下木头上一按,同李红军和付邦增起身去较远处清林。由于烟头未灭,引燃了周围杂草,并渐渐蔓延。12时10分左右,司机孙广成发现百米道南侧第一小班内的一木堆(即王保敬等3人休息处)附近起火,立即奔赴现场扑救,并
2011-04
被告人:包国荣。1987年7月3日被逮捕。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以被告人包国荣犯玩忽职守罪,向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988年6月15日进行了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包国荣于1987年5月6日阿木尔林业局和西林吉林业局管区发生森林火灾时,在林场负责防火总代班工作。7日晚9时50分左右,包国荣对值班调度说:“我回家去了,有事找我。”随后,包国荣离开值班室回家。8日1时许,包国荣接到值班人员火情报警后,来到林场广播室,通知全场职工家属到广场集合,并让司机把汽车开到安全地方。但是,包国荣离开广播室后,没有去广场组织群众疏散,而与妻子,儿子等人到林场西侧的公路旁避火。由于无人组织,来到广场的群众,一片混乱。当林场司机驾驶汽车途经此地时,包国荣不顾职工家属的安危,便与妻子、儿子和其他职工共6人爬上汽车,令司机将车开到
2011-04
被告人:朱佳杰,男22岁,原系吉林省九台县第四中学补习生。1987年7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朱佳杰因泄露国家机密一案,由吉林省九台县人民检察院向九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九台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朱佳杰于1987年以前,3次参加全国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均因成绩差而未被录取。1987年6月24日凌晨3时左右,朱佳杰翻墙跳入九台县第十二中学印刷厂院内,用铁钎子撬开印刷车间西侧5个窗户的的铁丝网,撬下窗户玻璃,盗走1987年全国高等院校招生考试的生物、数学、政治试题印刷版7块。朱佳杰将这些印刷版拿回家中后,企图复印未逞。后在其兄的规劝下,朱佳杰即将4块印刷版扔回印刷厂院内,其余3块,1块被朱佳杰砸碎,另外两块则被其丢失在第十二中学的仓库附近,后被公安机关找到收回。6月25日晚,朱佳杰在其兄陪同下到吉林省公安厅投案自首。 被告人朱佳杰上述犯罪事实,
2011-04
原告:纪毛治。 委托代理人:薛来旺,47岁,原告之子,工人。 委托代理人:李培凤,厦门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纪亚琴。 委托代理人:白忠福,34岁,被告之子。 委托代理人:尹申平,厦门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纪毛治诉被告纪亚琴房屋继承纠纷案,向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期间,被告纪亚琴擅自将诉争楼房的第4层拆除,欲进行翻建。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的执行,开元区人民法院于1987年7月8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职权作出诉讼保全裁定,查封厦禾巷26号楼房第4层。 开元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查明: 原告与被告系同胞姐妹关系。座落在厦门市厦禾巷26号4层楼房一幢,系原告和被告生父纪经山、生母陈树共同建置,产权登记于陈树名下。被继承人生有2男2女,长子纪天河、次
2011-04
原告:中国船舶燃料供应公司天津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瑞福,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立先,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桐年,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香港大顺航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武博,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伟膺、高移风,中国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船舶燃料供应公司天津分公司与香港大顺航运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天津海事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审理查明: 1987年2月8日20时22分,大连港错地东南风2级,有雾。雾自东南向西北扩散,浓度逐渐增大。中国船舶燃料供应公司天津分公司(简称天津分公司)所属“津油六号”轮(船长94.4米,型宽14.2米,型深7.1米,主机为柴油机3200马力)于当日20时45分许,满载4000吨轻柴油,驶离大连甘井子码头返航天津新港。该轮两部雷达工作正常,目视距离约1-2海
2011-04
原告:王周存。 原告:任桂侠。 被告:陕西省扶风县段家乡青龙村七组。 原告王周存、任桂侠诉被告陕西省扶风县段家乡青龙村七组果园承包合同纠纷案,向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82年签订了5年果园承包合同,后又续签了5年合同。现被告单方面强行终止了后续的5年承包合同,并把果园发包给他人。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原告是与前任组长签订的后续5年果园承包合同。该合同未经村民大会讨论一致通过,且发包指标低,公证不合法,是无效合同。根据村民的意见,决定终止合同继续履行,重新将果园发包给他人,是正确的。 扶风县人民法院经进行公开审理,查明: 1982年12月15日,被告将6.6亩空闲地、15亩果园地以及苹果树460棵,以包给本组村民王增蛇、王德蛇、李福成和原告王周存。合同规定:承包期限为5年,承包费每年1512元,
2011-04
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杜融, 男51岁,上海宝山钢铁总厂水上运输部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国飞,上海市第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成大为,上海市第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沈涯夫。 辩护人:叶传岵,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曹汉银,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者。 被告人:牟春霖。 辩护人:潘守权,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者。 1985年1月20日,自诉人杜融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沈涯夫、牟春霖利用写文章对他进行诽谤,要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要求赔偿因被告人的诽谤行为使其遭受的经济损失。长宁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沈涯夫、牟春霖合作撰写了《二十年“疯女”之谜》(以下简称“谜”文)一文,刊载在1983年第1期《民主与法制》杂志上。“谜”文以“仅将调查经过公布于众”的口吻,披露:杜融(“谜”文中
2011-03
被告人:袁重华。1985年9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袁重华贪污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的公开审理,确认: 被告人袁重华在精密合金研究部(简称精研部)工作时,于1982年5月至1983年2月,在负责本单位与北京制帽厂合作研制磁疗帽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把用实验经费购买的日产“亚西卡”牌135型照相机1架及配件1套,价值人民币2046.40元,据为己有。此后,袁重华伙同李玉国(另案处理)用实验经费购买“理光”牌照相机2架及配件2套;并以购买电器件的名义购买日产“夏普”牌6060型立体声收录机2台,袁重华分得“理光”牌照相机及配件1套、“夏普”牌6060型立体声收录机1台,共价值人民币2423.34元。 1983年2月至1984年11月,袁重华伙同李玉国以精研部的名义,与北京市海淀区永丰工业公司签订了磁疗保健乳罩研制课题协议书。在此期
2011-03
原告:浙江省龙泉县宝剑厂(简称县宝剑厂)。 法定代表人:赵永泉,龙泉县宝剑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石书金、陈叔明,丽水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龙泉县万字号宝剑厂(简称万字号宝剑厂)。 法定代表人:王镇铭,龙泉县万字号宝剑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毛惠庆、张国平,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县宝剑厂诉被告万字号宝剑厂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丽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987年11月19日经公开审理,查明: 原告县宝剑厂自1956年成立后,生产的宝剑上,均使用“龙泉”、“龙凤七星”商标。1979年2月,原告申请注册“龙泉”牌商标。同年10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龙泉”商标,注册证号130250。该商标中文竖排篆书繁体“龙泉宝剑”4字。1984年5月,原告又申请注册“龙凤七星”商标,并附图说明:剑身正面‘龙泉宝剑’篆字及凤、七星图纹,剑
2011-03
被告人:杜天福。 被告人:孙廷华。 被告人:周志华。 被告人:周志友。 被告人:贺明高。 上列被告人杜天福、孙廷华、周志友、贺明高于1987年8月4日被逮捕,周志华于1987年5月1日被逮捕。 四川省阿坝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杜天福、孙廷华、周志华、周志友、贺明高犯投机倒把罪,于1988年1月11日向阿坝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审理,查明: 1986年6月,被告人杜天福与被告人孙廷华相识。一天,杜天福问孙廷华有无熊猫皮,找一张可卖万元。孙廷华见有利可图,多次向被告人周志华、周志友、贺明高等人说:“你们经常上山,打一只大熊猫可卖大价钱。你们上山去打,我找买主。”随后,孙廷华提供火药2两、火炮10个给贺明高。同年7月,孙廷华、周志友、贺明高等一同上山猎杀大熊猫未果。同年11月22日,周志华与陈清富(起诉前已因病死亡),携带火药枪3支,牵
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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