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邓安薇。1989年3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宋顺文。1989年3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邓安薇、宋顺文因贪污、偷越国境、诈骗案,由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审理,查明: 1986年3月,被告人宋顺文在贵阳开办个体企业“顺文服务部”时,经他人介绍,结识了被告人邓安薇。二人来往密切,勾搭成奸。此后,1986年11月2日至1987年3月10日,邓安薇与宋顺文互相勾结,由宋顺文虚构汇款单位,提供汇款单位帐户,填写假信汇凭证;邓安薇利用银行主办会计的职务之便,以盗用县辖联行资金,凭空支付,截留客户往来款暂不入收款单位帐户,掩盖已动用的联行资金等手段,先后7次将143328.22元公款,信汇到宋顺文的帐户上。宋顺文利用该款偿还债务和进行个体经营活动。1987年3月10日,邓宁薇与宋顺文的通奸行为为败露后,唯恐贪污行为被发现,
2011-04
原告:王烈凤。 被告:陕西省千阳县公路管理段。 法定代表人:孙志祥,公路管理段段长。 原告王烈凤诉被告陕西省千阳县公路管理段人身损害赔偿案,千阳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审理查明: 1988年7月15日下午6时许,原告王烈凤之夫马学智(宝鸡市171信箱机动科职工)下班后骑自行车回家,行至千阳县电力局门前的公路时,突遇大风把公路旁的护路树吹断。马学智躲避不及,被断树砸中头部,当即倒地昏迷,所骑自行车也被砸坏。马学智被同行的雷书学等人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临床诊断:马学智因重度脑挫伤并呼吸衰竭,颅底骨折,门诊抢救无效死亡。 另查明:这段公路及路旁树木属千阳县公路管理段管辖。路旁树木因受黄斑星天牛危害,有虫株率达79%,每株树平均虫口密度达26个以上,部分树木枯死已3年之久。经千阳县公路管理段逐级向上请示,陕西省公路局批准,由宝鸡公路管理总段给千阳县公路管理段下达了采伐路
2011-04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临潼县华清池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关志忠,华清池管理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建勋,临潼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皎福仁,渭南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义潜。 委托代理人:李振荣、荆斌学,西安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史国霖。 第三人,王权。 第三人:陕西省艺术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陈孝英,艺术研究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叶涛,艺术研究所调研员。 上诉人陕西省临潼县华清池管理处与被上诉人张义潜关于署名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1988年6月4日的民事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二审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 1986年1月27日,陕西省临潼县华清池管理处(简称华清池管理处)与陕西省艺术研究所(简称省艺研所)签订了壁画创作协议书,后又续签了两份补充协议。协议
2011-04
原告:陈秀琴。 委托代理人:魏树林(原告之外孙女),天津中华电表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宗华,天津市第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锡林。 委托代理人:白松林、天津市第二法律顾问处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思训,天津市和平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天津《今晚报》社。 法定代表人:李夫,天津《今晚报》社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张维功,《今晚报》社副刊部编辑。 委托代理人:周贵有,《今晚报》社副刊部编辑。 原告陈秀琴以被告侵害了她及死去的女儿吉文贞的名誉权为由,于1987年6月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陈秀琴系天津解放前已故曲艺演员吉文贞(艺名荷花女)之母。吉文贞自幼随父学艺,15岁起在天津登台演出,有一定名声。1944年19岁时病故。被告魏锡林于1985年着手创作以吉文贞为原型,表现旧社会艺人苦难生活的小说。在创作期间,魏锡林曾先后3次找到原告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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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陕西省定边县塑料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田海英,厂长。 被申诉人: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咸阳市支行营业部。 法定代表人:伍鼎祥,主任。 申诉人陕西省定边县塑料制品厂因侵权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终审判决确有错误,于1991年2月27日裁定提审。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查明:1988年3月,定边县塑料制品厂(简称塑料厂)向一自称是陕西省轻化公司派来检查工作、名叫“张建平”的人提出协助购买聚丙烯的要求,“张建平”同意。3月23日,“张建平”持伪造的物资调拨通知单及证明信来到塑料厂,称其可以从陕西省轻化公司分配给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塑料制品厂的聚丙烯中调拨10吨给塑料厂,货款4.8万元,要求从速汇款提货。塑料厂担心杨陵区塑料制品厂无货,汇款被骗,与“张建平”共同到中国工商银行定边县支行询问汇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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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2011〕154号 【发布日期】2011-04-12 【生效日期】2011-04-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0年)》的通知 (法〔2011〕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积极开展好2011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的活动,深入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的力度,充分展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成就,努力营造有利于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事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我院决定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0
2011-04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真。 委托代理人:张林安,河南省安阳市郊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子文学》编辑部。 法定代表人:萧振荣,《女子文学》主编。 委托代理人:胡开谋,河北省石家庄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章,河北省石家庄市文联作家。 原审被告:《法制文学选刊》编辑部。 法定代表人:耿龙祥,《法制文学选刊》主编。 委托代理人:王玉林,安徽省安庆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健初,《法制文学选刊》编辑。 原审被告:中国水利电力文学艺术协会(原《江河文学》主管单位)。 法定代表人:李伯宁,中国水利电力文学艺术协会主席。 原审被告:《文汇月刊》编辑部。 法定代表人:肖关鸿,《文汇月刊》副主编。 委托代理人:鲍培伦、陈敏涛,上海市卢湾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发英。 委托代理人:刘春田、龙翼飞,北京市第十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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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转让方):刘秉正。 委托代理人:史治清,北京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勇,矿冶研究院分析室化验员。 被告(受让方):北京市康达汽车装修厂(原北京市第二福利院汽车修理厂)。 法定代表人:赵福贵,厂长。 委托代理人:贾小梅,北京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秉正诉被告北京市康达汽车装修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审理查明: 1987年4月28日,原告刘秉正与被告康达汽车装修厂签订了“蜂窝煤采暖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号:85201863.0),合同规定,原告负责提供技术图纸和技术交底,并尽快帮助被告能独立生产蜂窝煤采暖炉;被告负责投资、生产设备、材料运输和出售产品,每月给付原告入门费400元,从合同生产之日起3年为止;原告在被告厂帮助工作期间,由被告发给适当工资;商品销售后,提取销售额的4%作为专利技术实施费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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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沛平。 委托代理人:刘丕烈、沈碧莲,江苏省南京市海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吴县经济技术开发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陈炳庚,所长。 委托代理人:史世英,吴县经济技术开发研究所建材研究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谈臻,江苏省南京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沛平因被告江苏省吴县经济技术开发研究所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整体形小青瓦”是原告的专利。被告研制的“新型多节瓦”,其主要形状特征都在原告的专利保护权范围内,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请求被告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被告研制的“新型多节瓦”在造型、工艺、材质等方面,均不同于原告的“整体形小青瓦”。这是被告独立构思、自行研制的,且在原告的专利未公告时,就已申请专利,因此不存在侵权的事实。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进行公开审理,查明: 原告何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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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郊区后营子供销社。 法定代表人:刘玉,供销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嘉礼、王文江,包头市东河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头市铁路第三中学冷冻食品机械经销部。 法定代表人:孟志远,经销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纬、乌兰察布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德清,包头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郊区后营子供销社诉被告包头市铁路第三中学冷冻食品机械经销部产品责任纠纷案,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审理,查明: 原告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郊区后营子供销社(以下简称后营子供销社)于1988年7月13日,从被告包头市铁路第三中学冷冻食品机械经销部(以下简称铁三中机械经销部)购买苏北冷冻机厂生产的“白塔”牌冷藏柜1台。同年8月8日,被告派人调试后投入使用。8月31日6时许,原告单位职工王文海手握冷藏柜把手开箱取食
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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