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虚构借条、指使他人作伪证等方式进行虚假民事诉讼,骗取法院法律文书,今天上午,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2008年下半年,原张家港港润公司股东黄某找到徐某,称公司要解散,分割资金,请求徐某与其编造一个借款谎言,为日后打官司用。徐某认为自己不会有损失遂答应了黄某的请求,于是黄某虚构了徐永明向港润公司借款100万元的借条。
2008年9月,被告人黄某问徐某借了身份证,将借条、身份证等材料交予律师张某,委托其代理徐某诉港润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指使徐某出庭虚假陈述借款事实。后张某代理徐某、黄某代表港润公司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并由法院出具了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被告人黄某对港润公司资产进行了评估,但未进行处理。
2011年1月,因港润公司另外两个股东不服生效调解书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检察机关遂向法院提出再审建议。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审程序合法,但涉嫌虚假诉讼,黄某虚构借条等关键证据,骗取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损害案外人利益,遂启动再审程序,中止原调解书执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指使他人作伪证,骗取法院裁判文书,严重妨害了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其行为已经构成妨害作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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