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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司机肇事取保候审后逃逸被判三年


近日,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王某驾驶摩托车致人重伤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外逃跑三年有余,被法院认定为肇事后逃逸,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06年11月28日18时15分许,被告人王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北大道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德州汽车摩托车专修学校门前,其车与一名老妇李某所骑的自行车相撞,致使李某“重度颅脑损伤颅骨骨折;硬膜下血肿;脑内血肿”,进行了两次开颅手术。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且未各行其道,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2007年7月10日,经法医鉴定,李某伤情属重伤。
2007年7月12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王某的租房处,找到被告人王某,因被告人王某与他人打架被捅伤正在治疗,公安机关对其办理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之后被告人王某在没有告知公安机关的情况下,更换了联系方式,变更了租房地点。公安人员在多次联系被告人王某未果的情况下,于2008年3月11日对被告人王某上网追逃。2010年12月11日晚上,公安民警在被告人王某变更后的租房处将其抓获。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某肇事之后,在事故现场并没有逃跑,其行为不属肇事后逃逸。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被告人王某在事故现场没有逃跑,但其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后,明知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转换租房地点,更换联系电话,且均未告知公安机关,已实际脱离了公安机关的控制,其行为应当认定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属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遂作出以上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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