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该县首例侵犯注册商标犯罪案件,被告单位和三名被告人被定罪判刑。
2010年12月,被告人方军邀约被告人郑喜战到安徽思创制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思创公司)商谈印铁业务,并于12月下旬相继来到思创公司,被告人郑喜战被安徽思创制罐集团有限公司应聘为焊机机长。俩被告人在明知没有“王老吉”注册商标使用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与主管被告单位广东裕华印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业务的被告人邓家润商谈委托制造印有“王老吉”注册商标标识的印铁事宜,被告人邓家润明知在没有相关注册商标使用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委托但修炉印制了该商标标识的电脑版本(即“菲林”),安排广东裕华印铁霍山有限责任公司的“裕华印铁车间”制造了印有“王老吉”注册商标标识的印铁10828张,每张印有该注册商标标识35件,共计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378980件。在被告人方军安排下,被告人郑喜战在本县工行和农行办理银行卡两张,供资金流动,冒名“李励”三次向思创公司支付货款167000元;尚欠公司货款2510元,由被告人郑喜战向思创公司财务部门打了欠条一张。
2011年1月12日,该批货物在运出思创公司大门时被六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查获,当场缴获了全部赃物。被告人方军于2011年1月31日被湖南省南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郑喜战于2011年1月26日被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邓家润2011年1月14日上午到六安市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赃款167000元已经由被告单位广东裕华印铁霍山有限责任公司全部退出。
案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广东裕华印铁霍山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方军、郑喜战、邓家润擅自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共计378980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在本起案件中,被告人方军邀约被告人郑喜战来霍山县联系“王老吉”印铁业务;被告人方军在明知没有委托和授权的情况下来到被告单位广东裕华印铁霍山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被告单位制造“王老吉”的印铁业务;被告单位和主管该单位印铁业务的被告人邓家润明知未经注册商标使用权人的许可,同意和安排了“菲林”,并进行非法制造;被告人郑喜战以应聘的方式被该被告单位聘用为焊机机长,明知是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为被告人方军提供生产和技术讯息,同时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分别在本县工行和农行开了银联卡两张供资金流动,并冒名“李励”签字出面交付货款。因此,在本起共同犯罪中,被告单位广东裕华印铁霍山有限责任公司、各被告人都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邓家润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广东裕华印铁霍山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方军、郑喜战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四辩护人提出:本案制造的“王老吉”商标标识在运出厂门时即被公安机关查获,没有进入流通领域,社会危害不大,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可酌情考虑。被告单位广东裕华印铁霍山有限责任公司在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广东裕华印铁霍山有限责任公司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罚金200000元;被告人方军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被告人郑喜战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被告人邓家润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0元;非法所得167000元,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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