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 所谓事后抵押,一般是指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这种事后抵押的设定通常发生在债务人业已陷入支付危机、濒临破产、其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设定事后抵押必然导致其降低或者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因此,这种事后抵押应认定为无效,抵押权人对于行使抵押权获得的价款没有优先受偿权,已经取得该价款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8)民二终字第1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德权,中国光大银行内蒙资产管理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晓霞,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包头华达合资卧具装饰厂。 法定代表人:付喆彪,该厂厂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
2011-06
临中法〔2011〕55号 关于印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县区法院、中院各部门: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已经2011年2月22日第三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随时报告中院。 &
2011-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从2011年起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
2011-06
中新网6月10日电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精神卫生法(草案)》全文,公开征求意见。全文如下: 精神卫生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和促进公民精神健康,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规范精神卫生服务,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维护和促进公民精神健康、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精神卫生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 第四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等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享有的受教育、劳动、医疗、隐私、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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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 案外人在可以通过另行提起诉讼解决其与案件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且案件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不涉及案外人与案件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关于案外人提起再审申请的规定,应予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0)民申字第1276号 再审申请人:兰州正林农垦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耀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储宁宇,上海市丁纪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林柏君 (PAI CHUN LIN BROWN)。 委托代理人:张其函,北京市高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
2011-06
[裁判摘要] 一、在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公司作为行为主体实施法律行为的过程可以划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公司内部的意思形成阶段,通常表现为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二是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阶段,通常表现为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和维护交易安全的考虑,在公司内部意思形成过程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只要对外的表示行为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公司就应受其表示行为的制约。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从权利性质上来看,股东对于新增资本的优先认缴权应属形成权。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该项权利的行使期限,但从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经济秩序的角度出发,结合商事行为的规则和特点,人民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应限定该项权利行使的合理期间,对于超出合理期间行使优先认缴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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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 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该条规定了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二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三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存在因果关系。获得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到的损害是不法利益,即使是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国家也不承担赔偿责任、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在修改本条时仍然坚持了违法利益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原则。 原告:祁县华誉纤维厂。 法定代表人:陈玉花,该厂厂长。 被告:祁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丁夫,该县县长。 原告祁县华誉纤维厂因不服被告祁县人民政府于2009年4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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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根据前述规定,在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的侵权纠纷案件中,方法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只包含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原始产品,不包括对原始产品作进一步处理后获得的后续产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9)民提字第8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家庄制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瑞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红团。 委托代理人:郭卫芹。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喜田。 委托代理人:雒义诚,吉林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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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当事人在履行合营企业协议或合同的过程中达成的补充协议,虽然属于对原合同的修改,但其效力应当结合案情全面加以分析。如果补充协议内容不涉及必须报经审批机关审批的事项,对于已获批准的合营企业协议不构成实质性变更的,一方当事人仅以补充协议未经审批机关审批为由主张协议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民四终字第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香港锦程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纯,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心血管疾病医院。 法定代表人:李保,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飞,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晓峰,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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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 为达成合作目的,当事人签订多个合同,但仅在一个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涉及该合同的仲裁裁决生效后,又因其他未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的争议形成诉讼,一方当事人仅以仲裁裁决已生效为由主张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生效仲裁裁决依据的合同与人民法院处理争议案件依据的合同不同,人民法院审理的内容也不涉及仲裁条款约定事项的情形下,一方当事人以“一事不再理”为由主张人民法院不应重复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民提字第10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华建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玉双,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华建机器翻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玉双,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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