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现就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财产报告和财产调查,多渠道查明被执行人财产 1、严格落实财产报告制度。对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执行法院应当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并告知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对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定期报告。 2、强化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的责任。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并告知不能提供的风险。各地法院也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探索尝试以调查令、委托调查函等方式赋予代理律师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财产调查权。 3、加强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财产的力度。各地法院要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的作用,完善与金融、房地产管理、国土资源、车辆管理、工商管理等各有关单位的财产
2011-06
[裁判摘要] 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相区别的重要标志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必须先行对主债务人主张权利,在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得到清偿的情况下,方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在担保债务已经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情形下,不再适用有关保证期间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8)民二终字第1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 负责人:周成杰,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韶松,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开磷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南路 203号海天商厦12楼。 法定代表人:屈庆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仕明,贵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公司贵阳办事处)为与被上诉人贵阳开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2011-06
[裁判摘要]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组织公司清算过程中,明知公司职工构成工伤并正在进行工伤等级鉴定,却未考虑其工伤等级鉴定后的待遇给付问题,从而给工伤职工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该行为应认定构成重大过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其他股东在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未尽到其应尽的查知责任,也应认定存在重大过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邹汉英。 被告:孙立根。 被告:刘珍。 原告邹汉英因与被告孙立根、刘珍发生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向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邹汉英诉称:原告系原仪征市新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威电器)的职工,2007年3月23日,原告在公司工作过程中不慎受伤,该伤情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并于2008年6月30日经扬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事故发生后,新威电器支付了原告的全部医疗费及2007年4月17日至 7月底的护理费
2011-06
【裁判摘要】 一、民事诉讼原告起诉时列明多个被告,因其中一个被告的住所地在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辖区内,故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权。其他被告如果认为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当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未在此期间提出异议的,因案件已经进入实体审理阶段,管辖权已经确定,即使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辖区内的被告不是案件的适格被告,人民法院亦可裁定驳回原告对该被告的起诉,并不影响案件实体审理,无需再移送管辖。 二、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主要义务的履行地。居间合同的主要义务履行地应当确定为居间行为地。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8)民申字第136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创思生物技术工程(东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剑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敏,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智扬伟
2011-06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1〕13号 【发布日期】2011-06-07 【生效日期】2011-06-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1〕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5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为依法惩治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犯罪活动,维护广播电视设施运行安全,根据刑法
2011-06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1〕14号 【发布日期】2011-05-04 【生效日期】2011-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1〕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为正确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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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民提字第1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中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庄舰兵,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黎卿,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海南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健,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夏小华,该公司职员。 申请再审人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简称慈文公司)因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海南省分公司(简称海南网通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9月25日作出的(2006)琼民二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8年12月16日作出(2007)民三监字第44-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
2011-06
[裁判摘要] 企业名称的简称源于语言交流的方便。企业简称的形成与两个过程有关:一是企业自身使用简称代替其正式名称;二是社会公众对于企业简称的认同,即认可企业简称与其正式名称所指代对象为同一企业。由于简称省略了正式名称中某些具有限定作用的要素,可能会不适当地扩大正式名称所指代的对象范围。因此,企业简称能否特指该企业,取决于该企业简称是否为相关社会公众所认可,并在相关社会公众中建立起与该企业的稳定的关联关系。对于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社会公众所熟知并已经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或者企业名称的简称,可以视为企业名称。如果经过使用和社会公众认同,企业的特定简称已经在特定地域内为相关社会公众所认可,具有相应的市场知名度,与该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关联关系,具有识别经营主体的商业标识意义,他人在后擅自使用该知名企业简称,足以使特定地域内的相关社会公众对在后使用者和在先企业之间发生市场主体的混淆、误认,
2011-06
[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当承包农地的农户家庭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承包经营仍然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承包经营农户家庭的成员全部死亡,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不能由该农户家庭成员的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更不能作为该农户家庭成员的遗产处理。 原告:李维祥。 被告:李格梅。 原告李维祥因与被告李格梅发生继承权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江宁
2011-06
[裁判摘要] 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共同限定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只有当被控侵权方法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分别相同或等同时,方能认定被控侵权方法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7)民三监字第46-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保昌。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东泰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卫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韦升华。 委托代理人:李丰升,安徽庐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刘保昌与被申请人安徽省东泰纺织有限公司(简称东泰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6年12月5日作出(2006)皖民三终字第00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08年8月26日,刘保昌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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