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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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债非法拘禁 债权人反成被告人

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由于种种原因,人们相互间形成了各种各样的债权债务关系。当债权不能顺利实现时,讨债便成了债权人不愿接受却又无法回避的现实。此时,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纠纷成为大多数债权人的选择。然而,一些当事者却错误地采用非法拘禁他人的手段强行讨债,最终维权不成反成罪人。8月11日,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债务人的案件,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刘安东有期徒刑七个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王旭管制一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刘安东是工程承包商,他在2008年的时候,跟被害人李某签订协议,由刘安东负责某个小区的路面工程。当时在合同里边约定整个工程的总款是在10多万元。
2009年的时候工程是完工了,被害人也陆续给了刘安东部分的工程款。但是一直到了2010年的12月份,还有6万工程款没有结清。
刘安东把被害人李某不还钱这事跟他朋友王旭商量,并提出既然被害人李某不还钱,他们就想找个机会把被害人带走,关起来,按照正常的程序你不还钱,我就采取一些别的办法把你关起来,这样他一害怕就把钱还了。在12月的一天早上七点多钟的时候,提前来到被害人住的小区的底下的车库,在那儿等着被害人。他知道被害人早上七点多的时候会到车库取车,趁被害人取车的时候,就把被害人从车库带走的,带到了刘安东住处。
在刘安东住处被害人李某虽然承认其欠刘安东6万元工程款,但称其搞工程把钱赔光了,现已无钱可还。刘安东听到此话后恼羞成怒,便伙同王旭对李某实施殴打,造成李某轻微伤。直到第二天被害人家属报案以后,李某才被公安机关解救出来。
法院认为,刘安东为索取债务伙同王旭二人,采用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逼迫被害人还债,在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期间,被告人刘安东、王旭对被害人分别实施了殴打行为,并至被害人轻微伤。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安东、王旭在开庭审理期间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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