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车辆发生故障,驾驶员自行检查、简单维修是很正常的事,但务必小心谨慎,如若疏忽大意,可能遭致意想不到的危险。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便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驾驶员发现货车发动机出现故障时自行检查,却不幸被突然滑落的驾驶室卡住致死。 2011年5月29日6时许,程某驾驶黄某所有的渝B85630号罐式货车运送粉煤灰至巴南区李家沱某公司,将煤灰卸至大约三分之二时,发现货车发动机出现故障无法卸下煤灰,便将驾驶室升起,钻进发动机与驾驶室之间进行检查,突然,驾驶室滑落,程某被卡至死。5月31日,经重庆维协汽车修理服务公司对事故货车鉴定:1.该车为华菱第一批老车,年久失修;2.驾驶室锁止机构正常;3.由于储油罐内严重缺油,驾驶员在操作时无法将驾驶室举升至最大高度,当人进入发动机与驾驶室之间维修或检查时,应该只有1分钟的时间驾驶室自然脱落将人卡住并死亡。事故发生后,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
2012-06
裁判要旨 变更诉讼请求是否要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须区分其对答辩与举证负担产生的影响而定:如果该变更增加了利害相对方的答辩与举证负担,法院就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否则,就无需再定举证期。 案情 2010年1月21日,川城建筑公司与金达化纤公司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进行核算,确认金达化纤公司未付工程款项320余万元,金达化纤公司承诺于同年6月30日前清偿。后因金达化纤公司违约,川城建筑公司向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金达化纤公司支付欠款余额130余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金达化纤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而原告川城建筑公司根据起诉后至开庭前被告多次以物抵债的实际情况,将诉讼请求额变更为120万元。 裁判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了相应的诉讼权利。汉川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金达化纤公司支付原告欠款120万元。
2012-06
由于所购裤子成分与商品标牌不符合,家住海淀区的张先生将北京物美京北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圣熙八号购物中心诉至法院,要求退货并退还货款1725元,赔偿鉴定费100元并给付赔偿款1725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东升法庭审结了此案。 张先生诉称,2011年11月,他在圣熙八号购物中心尤努斯专柜购买了男装裤,裤子标牌上注明成分为100%纯棉。然而在此后的穿着中,他发现裤子存在吸湿性差、闷热、易起静电等问题。于是他将部分裤子送到了专门的纺织品检验机构,结果经过检验,这些“纯棉”裤子均不同程度的含有聚酯纤维、氨纶等成分,根本不像商品标牌上所宣称的那样是100%纯棉。为此张先生将圣熙八号购物中心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庭审中,八号购物中心辩称,张先生的裤子确实是在该购物中心尤努斯专柜购买,但是该购物中心并不应就此承担责任。其一,尤努斯专柜只是在购物中心内租赁场地进行经营活动的商家之一,
2012-06
因为出租车公司拒绝续签合同,为了养家,52岁的许某买了一辆“克隆”出租车,后在拉活时被抓。6月4日上午,许某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审,法院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许某拘役6个月。 检察机关指控,2012年4月21日,被告人许某在本市丰台区以1.9万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买伊兰特出租车一辆及机动车号牌一副、北京市运营证一张、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一张,后于同年5月9日被告人许某驾驶该车非法运营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上述证件均系伪造。被告人许某于2012年5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右安门派出所抓获。 “我认罪,我们一家三口都没有工作,眼看着孩子的婚期近了,我得出去挣钱啊,我知道错了,希望法院从轻处罚,好让我早点出去赚钱养活一家老小”,许某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的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许某拘役4个月。 来源:法律教育网
2012-06
梁某手头拮据,于是打起了朋友徐某的主意。夜半时分,爬楼钻窗进入徐某家中偷走了一件价值万余元的貂皮大衣,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30岁的梁某一直在顺义打工。2012年2月9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梁某转到同在一小区暂住的朋友徐某家楼下,因熟知徐某晚上需要工作,且见徐某家没有亮灯,梁某想去弄点钱花。因徐某家住在2层,梁某通过1层与2层之间的窗子爬到徐某家厨房的窗户上,因窗子没关,梁某进入徐某家,将徐某的貂皮大衣及400元现金拿走。 徐某第二天报警,民警通过小区物业提供的监控录像确定梁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后梁某被查获。涉案貂皮大衣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 320元,梁某已归还被害人的貂皮大衣及现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还赃款、
2012-06
“我们曾经很恩爱,但是她还很年轻,我再也没有能力给她幸福,也无法过正常的夫妻生活……”张海燕动情的说。6月3日,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红岩寺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丈夫为了妻子的幸福自愿离婚,并自愿拿出自己的残疾赔偿金作为孩子张倩倩的抚养费。 张海燕与李素琴2008年5月在苏州打工时相识,双方逐渐建立恋爱关系。2008年10月在柞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直很好,2009年6月生育一女,取名张倩倩。2010年2月8日张海燕在山西煤窑打工,不幸发生工伤事故导致下身瘫痪,无法过正常的夫妻生活,渐渐地李素琴也丧失了与张海燕共同生活的信心。5月24日李素琴起诉于法院要求与被告张海燕离婚。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被告张海燕已经下身瘫痪,生活难以自理,应当保证被告张海燕的正常生活;而原告李素琴坚决要求离婚,对张海燕感情已荡然无存。再做调解和好的工作已经没有现实意义。于
2012-06
韩先生与李女士结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李女士将其过户到女儿女婿的名下。韩先生将女儿女婿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之后,判决支持了韩先生的诉讼请求。 原告韩先生诉称,原告与李女士于1986年4月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2003年9月原告夫妻购买了位于丰台的房屋,房产证登记在李女士名下。刘女士系李女士与前夫所生的女儿,2011年9月30日,李女士擅自与刘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过户至刘女士及其丈夫郭先生名下,该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前述合同无效,并承担本案评估费6500元、保全费5000元及受理费。 被告刘女士、郭先生辩称:诉争房屋系单位分给李女士个人的,与原告无关。2003年买房时,是由被告出资,将买房款5万元交给了李女士;而且,李女士将房卖给被告时,原告也是知道的。李女士去世后,原告擅自将买房合
2012-06
消费者陆某在北京某餐饮公司吃完饭付账时被告知需收取“开瓶费”50元,陆某与该餐饮公司协商无果,遂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退还开瓶费、服务费并赔偿损失。日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最终判决餐饮公司返还原告陆某开瓶费50元,服务费80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请求。 原告陆某诉称,2011年12月31日晚,他与几位朋友一起在被告处就餐,餐后被告收取了原告959元的餐费。原告核实后发现实际消费只有879元,另有50元是被告收取的所谓“开瓶费”。原告与被告多次交涉,被告均拒绝退还50元“开瓶费”。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1918元,向原告支付利息2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某餐饮公司答辩称,收取原告陆某的开瓶费和服务费已提前告知原告,且经原告同意后才收取的,到结账时原告才提出不同意给付开瓶费和服务费。被告收取开瓶费和服务费是合情合理的,不存在违法或违规问题。
2012-06
从统计工作岗位到车间操作工岗位一个月后,发现工资明显低于劳动合同约定数的孙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经过劳动仲裁后将用工单位起诉至法院,要求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岗位工资与绩效工资差额以及加班费。日前,因未签订工作岗位变更协议,孙某的诉求得到了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的支持。 原告孙某于2010年4月始与被告中新洋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11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约定孙某的岗位为统计工作,执行标准工时制。2011年7月8日,中新洋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做出人事调整,并书面通知生产部:“由于生产紧张,车间人手不够,自今日起孙某暂时调入生产部车间工作”。2011年7月11日,孙某依照该通知到车间从事生产工作。2011年8月15日,中新洋公司按操作员的工资标准发放了孙某2011年7月工资,计1502.32元。2011年9月
2012-06
近日,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大胆运用证据规则,认定了一起偷拍录相的证据效力,否定了原告提供的鉴定结论,最终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原告孙某受被告陈某雇用,在陈某的仓库里负责装卸货物。2011年5月9日,原告孙某因操作不当不慎从货仓的高处落下,导致其颈部受伤。经住院手术治疗,用去医疗费用35000余元。被告为原告支出医疗费用20000元,后因双方为赔偿问题未成最终协商意见,2012年3月,原告起诉到阜宁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申请评残。2012年4月18日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因外伤致“颈髓损伤;颈椎间盘突出”遗有四肢瘫(三肢肌力Ⅳ级)已构成七级残疾(人损)。护理时限为评残期间以及评残后两年。据此,原告提出了总金额为26万余元的诉讼请求。该院在庭前交换证据后,被告陈某认为原告孙某的伤情在评残过程中有故意伪装的可能,其伤残等
2012-06
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24 www.zzylawyer.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9061903号 技术支持: 智顺网络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