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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减产疑为树木遮阳 未提供有效证据判决驳回

  原告与被告的承包地相邻,因被告在双方相邻的承包地外侧种了一排树,原告以被告种的树影响庄稼采光,庄稼减产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出树,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因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4月27日,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与被告陈某系一个村的邻居,两家的可耕地也相邻,因被告在可耕地相邻处种一排树 ,现已成大叔,影响原告的庄稼采光,致使原告种的玉米没有收获。

  被告辩称,我的树没有对他的地造成影响,我的树距离被告的地有6米远,树也不很粗。

  庭审中,原告未向法庭提供任何书面证据,仅口头陈述,被告的树影响了原告的地,今年玉米没有收获,别人家的地都收获了千把斤。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的承包地相邻,原告王某认为被告陈某的树木对其承包地的庄稼产量有影响,应当向法院提供被告树木对其庄稼生长产生影响及影响程度大小,造成损失多少的证据。原告王某没有向法庭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请求。原告认为被告的树木对其承包地的庄稼产量有影响并造成损失的证据不足,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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