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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超车致人死亡 身亡仍应赔偿30万元

  违规超车害人又害已,身亡家属还应承担近30万元的赔偿责任。近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刘某在骑摩托车(后载张某)回家途中因贪一时之快,在违规超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当场死亡,张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后张某近亲属向会昌法院起诉,会昌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刘某近亲属赔偿张某近亲属各项损失合计296916.2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9日,张某乘坐被告刘某驾驶的摩托车自会昌县城沿G206线往福建省武平方向行驶,9时许,当行至G206线1969KM+37M路段时,在超越前方同方向行驶的车辆时与相对方向由被告马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当场死亡,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会昌交警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不负事故责任。

  法院认为,由于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按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本案系两车相撞致车上人员张某受伤死亡,故被告马某与刘某构成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应对受害人张某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刘某虽已在事故中死亡,但其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应由其近亲属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会昌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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