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与妻子沈某离婚时协议约定将5套房屋全部赠送给女儿,但未进行产权并更。一年后,夫妻二人又作出了一个新约定,约定其中一套房子归程某所有。四年后,程某依据两人的新约定起诉到法院,要求收回自己的这套房子。近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支持了程某的诉讼请求。 2008年,程某与结婚多年的妻子沈某协议离婚,两人名下共有5套房产,约定全部赠送给两人12岁的女儿,协议签订后,两人未去办理过户手续。一年后,两人对赠送给女儿的5套房屋重新做了个约定,约定将其中3套房屋送给女儿,剩余的两套房子夫妻俩各得一套。这个新约定作出后,程某依旧住在自己的店铺中,5套房屋的房产证和钥匙也都由沈某保管,房子由沈某直接支配。 四年过去了,程某始终没有拿到自己的那一套房,眼见前妻将自己的房子出租给他人使用,程某一纸诉状将前妻和女儿告上法院,要求前妻按照新约定将其中的一套房屋过户给自己。 庭上,
2012-06
日前,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一起民间借贷案,首次对债权人获取超央行基准利息4倍以上部分说不。 2011年8月6日,王某因投资需要资金向潘某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月息为6%。然而王某却没有在约定期限内还清借款。2012年2月9日,潘某因此将王某告上法庭。庭审中,潘某认定王某连续支付了四个月的利息之后,便没有再偿付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 在以往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法院对债务人已支付的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部分的利息往往不予干涉。今年3月底温州实施金融改革,明确了“四倍界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向原告潘某借款10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双方约定的月利率6%,超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限制,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最终判决,潘某在收回王某的
2012-06
个体工商户赵元恒2009年出租了混凝土搅拌机和自动配料仓,有6500元租赁费始终没拿到,而建筑公司后来更换了名称,这让他的“讨债”过程增添了变数。6月21日,安徽五河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支持了老赵的诉求。 2009年3月份,赵元恒和作为城新建筑公项目负责人签订一份《租赁协议书》,将自己的50型混凝土搅拌机和自助配料仓租凭给对方,用于一项办公大楼的施工,月租赁费用7000元。他安装调试了设备,保证被告正常施工。2009年9月12日工程结束时,项目会计给他打了6500元租赁费欠条,项目负责人在上面签字并注明:“余款于本月底前付清。”虽经多次催要,分文未得,后来公司变更名称为龙能科技公司,这让老赵的追款之路更为艰难。2012年5月,老赵持协议书、欠条、公司任命项目负责人文件和公司变更名称通知书,将龙能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付拖欠的租赁费。 法院认为:《租赁协议书
2012-06
一男子在淘宝网上销售假冒“ochir1y”(欧时力)商标的服装,售假总金额高达67万余元。6月18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处谢宗喜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 案情:淘宝网上开店售假 窝点搜出4000余件假货 2009年1月,谢宗喜在淘宝网注册了名为“整点整分”的网店,租赁东莞市大岭山镇杨屋村健身街某房为窝点,并聘请唐某、何某作为网店售货、管理人员,在网上大肆低价销售假冒欧时力商标的服装。经查,该批服装是谢从东莞市虎门镇一仓库贩入的,其在网上的销售价格仅仅只有正品销售价格的一到三折左右,在销售过程中,该网店宣称这些服装是“尾货、原单服饰”并保证绝对货真价实,但事实上上述服装质量较差,许多服装的欧时力标识还是由谢宗喜等人手工缝在衣服上的。 截至案发前,上述网店因销量大等原因,已经晋升为淘宝信用等级较高的“双皇冠”店,并正准备冲“三皇
2012-06
王先生与前妻离婚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两套房产进行了分割。后向女儿索要房屋共有权不成,王先生便持离婚协议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日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王先生是王小姐的父亲。 王先生称:王先生原有两套住房,均是家庭财产,只有王小姐一个女儿。考虑到房产都是女儿的,2005年便将房屋过户给女儿。2008年,王先生与妻子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位于海淀区的一套房屋归妻子所有,位于昌平的房屋归王先生所有。王先生按协议多次催促女儿将房屋过户均被拒绝,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归自己和女儿共同所有。 庭审中,女儿王小姐称:房屋已经于2005年过户到自己名下,所有权人为被告。原告与母亲离婚时无权对被告房屋进行所有,而且当时协议离婚时被告并不知情,更没有在协议上签字,原告陈述的三方已就家庭财产分割达成一致与事实不符,无权要求过户。 昌平法院经审理
2012-06
由于业务员故意隐瞒客户患癌症的信息并且替客户在投保单健康告知栏中填写了不真实的信息致保险公司承保,四年后投保客户因癌症复发死亡,保险公司以带病投保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近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了该起保险合同纠纷,判决保险公司承担90%的赔偿责任。 2006年8月31日,李某经太平洋寿险三门峡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业务员张某介绍,投保了 10份“太平盛世?长健医疗保险A款”,投保金额10000元,保险期间10年。保险公司组织李某参加的体检后,因“心电图异常”对其加费承保。保险合同生效后,李某每年依约交纳了保险费。该合同主要约定: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后180天内,初次进行了本合同列明的重大手术或初次身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后,初次进行了本合同列明的重大手术或初次身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
2012-06
近日,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收养纠纷案件,当庭判决张先生与李某夫妇签订的收养协议无效,送养的张小萌重新回到亲生母亲身边。 张先生和刘女士2010年结婚,同年育有一子张小萌。因刘女士常年在外打工,张小萌一直由父亲张先生照料,2011年5月张先生背着刘女士与李某父亲签订了收养协议,将儿子张小萌送给李某夫妇抚养。 2011年12月,刘女士回家探亲,却见不到儿子,张先生谎称儿子在一个远方朋友那。刘女士经过多方打听才得知,儿子竟被张先生擅自送养给李某夫妇。刘女士认为,张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儿子送给他人收养,侵犯了自己的亲权,遂将张某、李某夫妇告上法院。法庭经审理查明了案件事实,认定被告违反了收养法第十条关于“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样”的规定,认为张某在未经孩子母亲同意的情况下,恶意与李某夫妇串通,侵犯了刘女士的权益,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法律教育网
2012-06
贷款买车尚未还清,即私下转让存在抵押权的汽车,买主也未替原车主清偿全部贷款。6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判决原车主蓝某归还原告南宁某银行贷款本息共计16794.2元,由汽车销售商工贸公司承担补充责任,确认原告有权就依法处置蓝某抵押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4年3月25日,蓝某为向工贸公司购买一辆价值75300元的轻型自卸货车挂靠在该公司下属崇左分公司名下经营道路运输,向原告申请发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52000元,双方签订一份《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两年,以蓝某所购货车作抵押,由工贸公司为蓝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放贷,蓝某所购汽车也办理了抵押登记。但蓝某未依约还款,至合同期限届满尚欠本金12876.2元及利息3886.79元,原告多次催款未果。经查,蓝某私下将抵押车辆转让给黄某,黄某又将车转让给兰某,兰某再将车转
2012-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已于2012年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法释〔2012〕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 (2012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2次会议通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一些法院就在裁判文书中引用修正前后刑法条文如何具体表述问题请示我院。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案件情况,裁判文书引用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
2012-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法释〔2012〕8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
2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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