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癫痫病患者打伤人 其监护人要担责

  癫痫病患者发作期将他人打伤,根据刑法规定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其民事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来承担。近日,凤山县法院审结一起癫痫病患者打伤人的健康权纠纷案,判决其监护人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8000多元。

  原告邓某与被告吴某系邻居,2010年11月21日,吴某持刀窜入邓某家中,用刀砍伤邓某,案发后邓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邓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经对吴某作案时是否为精神病人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吴某患癫痫病,作案时处于发作期,无刑事责任能力,公安机关不作刑事案件立案。邓某遂起诉要求吴某及其监护人(妻子)商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侵犯他人的民事权益,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吴某打伤原告邓某,其行为侵犯了原告邓某的人身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吴某经鉴定为癫痫病发作期,无刑事责任能力,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之规定,判决由其监护人(妻子)商某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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