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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操作不当致患者肾被切除 医院赔偿9万元

  认为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肾被切除,袁先生将某医院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二中院终审驳回袁先生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医院支付袁先生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共计9.3万余元的判决。

  2009年11月12日,袁先生因“心悸10余年,加重2年”入住医院治疗。经相关检查后,医院认为袁先生不适合手术搭桥。后袁先生转入泌尿外科。当月24日,医院行腹腔镜下肾囊肿去顶减压术,术中因出血难以控制,在术中行患肾切除术,袁先生于2010年5月14日出院。

  2010年1月,袁先生诉至一审法院称,医院医务人员严重违反医疗操作规程,敷衍了事。医院医务人员的过错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人身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给自己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4.9万余元。医院辩称,考虑袁先生患银屑病,造成双下肢静脉条件较差,不宜行外科手术治疗冠心病,遂于11月16日将袁先生转入泌尿外科治疗肾囊肿。经术前准备及患方签字同意后,于2009年11月24日行腹腔镜下肾囊肿去顶减压术。术中发现囊腔内囊壁菲薄,有血渗出,腹腔镜下无法完整全面检查囊腔各壁情况,并且采用血管缝扎、补片、生物蛋白胶、止血纱布压迫等均止血无效,考虑患者严重冠心病、延长手术时间风险过大、患者对侧肾功能正常,遂向患者家属交待病情,经患方签字同意后行患肾切除术,手术顺利,患肾送病理。病理结果确诊为肾错构瘤完全囊性变。术后患者病情平稳、恢复良好,经科室会诊、讨论患者符合出院条件,遂于2009年12月18日向其发出出院通知单,但患者拒绝出院。而且肾错构瘤完全囊性变为极罕见病例,目前国内报道仅两例,国外报道也仅十余例,术前无法明确诊断,均为术后病理证实。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没有违反医学诊疗常规,手术治疗均有明确的适应症和必要性,并且手术治疗成功,袁先生没有因医疗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害后果。医院进行的手术完全有适用症,没有禁忌症,并且进行了充分的告知,有对方的签字。事发后,医院对病历的处理完全符合卫生部的相关规范,没有不当。袁先生已经退休,不存在误工费,也不存在护理费,营养费、住宿费没有依据,律师费也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袁先生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中,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医院在对袁先生诊疗过程中存在准备不充分,风险评估不足,导致手术中操作不当等过错并与袁先生左肾被切除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应根据其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袁先生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在对袁先生的诊疗过程中,由于准备不充分,风险评估不足,手术操作不当,致使袁先生左肾被切除,医方的责任程度考虑为D级(理论系数值50%);袁先生的伤残程度属七级(伤残率40%)。医院应按照上述责任比例及袁先生的伤残等级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项目及具体数额,一审法院的处理并无不当。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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