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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打碎古瓷器 父母赔偿一万七

  两个小孩互相打闹玩耍,不慎将他人价值29000元的古青花坛子打碎,结果,孩子的父母因未尽到监护责任,不得不赔偿他人损失。8月27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李某、闫某承担六成责任,赔偿原告司某17400元。

  2011年12月8日原告渑池县古玩玉器礼品店业主司某来南阳进货。当日中午在石佛寺街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取款26500元,到镇平县石佛寺珍宝阁购买了一个青花坛子,支付货款29000元,并由店主肖某出具了收据。当日下午,原告司某带着两箱购买的瓷器在南阳火车站候车室侯车。被告闫某带被告李一某、李二某同在南阳火车站候车室候车。被告李一某、李二某在候车大厅原告放瓷器处旁边玩耍,原告司某特意交代被告闫某箱子里面是瓷器,要求其看管好两个孩子。就在此时,被告李一某、李二某不慎将其中一个纸箱碰倒在地,原告司某听到响声过来开箱查看,青花坛子已破碎。原告司某赶紧报了案。经派出所调解双方未达成赔偿协议,原告司某遂一纸诉状,将李一某、李二某及其法定监护人李某、闫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李一某、李二某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玩耍时不慎将原告的物品碰倒在地致其青花坛子打碎,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李某、闫某作为李一某、李二某的监护人,未能尽到监护责任,依法应当承担责任。原告司某在运输个人的物品过程中,其明知运输的物品为易碎的物品,却未有明显易碎的物品标示,虽然提醒过被告闫某让其看管好自己的孩子,但在公共场合未采取有效措施看管,对事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本案,原告司某与被告李一某、李二某承担责任的比例以4:6为宜。按照原被告的责任承担比例,被告李某、闫某作为监护人应承担17400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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