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的三名妇女,作案时分工配合,让幼童实施盗窃。近日,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盗窃案。 2012年4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伙同被告人容某、吴某、刘某某(另案处理)在蚌埠港台街一服装店,由被告人容某、吴某试穿衣服吸引营业员注意力,刘某某负责掩护望风,被告人刘某让所带幼童从吧台抽屉内盗窃苹果手机一部;当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伙同容某、吴某、刘某某港台街另一家店采用同样手段盗窃三星手机一部。当日13时许,公安机关巡逻时,发现三被告人形迹可疑,经盘问,三被告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鉴定,所盗物品总价值为7890元。案发后,被告人方赔偿了二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二被害人的谅解。法院另查明,被告人刘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正在怀孕期间。 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容某、吴某在共同犯
2012-07
恋爱关系被女方父母拆散,男子怀恨在心竟以发女方裸照的方式进行报复。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被告人王磊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被告人王磊与被害人张某某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12月,因二人关系被张某某的父母得知后而遭到反对,被告人王磊便对张某某的父母产生了仇恨心理。2010年1月,被告人王磊多次给张某某的父母手机发短信,以有张某某的裸照为由索要两万元人民币,同时将张某某的裸照发送到自己的空间上和张某某父亲的手机上,并声称如不给付两万元就将张某某的裸照公开。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揭发被害人隐私、毁坏被害人名誉相威胁,强行索要数额巨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因被告人的敲诈勒索行为并未使被害人交付财物,故被告人王磊的行为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视被告人王磊
2012-07
江西一女子先后生育一女一子,皆在养育了几个月之后不幸夭折,夫妻双方产生了些许矛盾,该女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日前,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离婚案件,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胡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订立婚约后便一同在外居住务工。2004年年底原告生育女儿,后于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该女孩在几个月后不幸夭折,被告并没有过多的埋怨被告,双方仍一同在外务工生活,夫妻感情尚可,并于2008年6月生育一男孩,但该男孩在养育了几个月后也遭遇了不幸夭折。此后,双方在生活上产生了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自2009年双方儿子不幸夭折后,原被告便开始分居生活,平常也很少沟通联系。原告在与被告结婚前有疾病史,婚后确诊为血管瘤。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原、被告女儿、儿子不幸夭折,给夫妻双方及家庭一定程度上带来了巨大的痛苦,造成夫妻关系出现紧张,但
2012-07
河南省固始县一中年离异男子与外地一20多岁的年轻女子重新组建自己的家庭(未办结婚登记),并产下一子。从收破烂开始,二人通过几年的打拼和努力,生意渐渐做大并做起了废旧塑料加工生意。不料,天有不测风云,几年后该男子突发脑溢血死亡。于是,期间参与公司经营的该男子的儿子趁“继母”忙于料理家事将700万元的资产私自转移至妻子处,双方发生纠纷。2012年7月18日,固始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李某洋返还原告吴某183.60万元,被告刘某承担连带返还责任;以原告吴某、李某和李某俊名义在上海市马陆镇购买的小产权商住楼一套归原告吴某所有。 法院查明,原告吴某,女,1984年11月生,汉族,现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李某洋,男,1987年11月生,住河南省固始县沙河铺乡。被告刘某,女,1988年6月生,与李某洋系夫妻关系。 2006年,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洋父亲李某(时已离异)在江苏省吴江市盛
2012-07
7月20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汪某赔偿原告汕头市某货运站货物损失69480元。这起审理时间较长、争议较大的纠纷案件,经过反复研究讨论后终于有了一个明确的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汕头市某货运站系从事物流的企业。2011年7月1日,原告接受广东鹏锦实业公司等三家公司的托运将上述公司的一批日化产品、食品及压铸机一台从揭阳运至武汉,原告与上述公司签订了托运单。同日原告将该批货物交由被告汪某承运并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一份。合同甲方(委托方)为汕头市某货运站,乙方(承运方)为原告汪某。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运货物(详见托运清单),从揭阳运往武汉。承运价格5800元。乙方必须保证货物安全,如出现事故必须承担经济责任。索赔金额按货物的市场价格予以赔偿。乙方在承运途中因不可抗力发生事故导致货物损坏时,必须及时告知甲方并报当地公安部门,保护好现场及货物,因报
2012-07
14岁花季少女小青(化名)当众遭村民曹某辱骂,一气之下卧轨要求道歉,不想却被飞驰而来的火车撞死。事情发生后,小青的养父将曹某告上了法庭。近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公布这起离奇的生命权纠纷案,一审认定曹某的行为与小青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判决曹某赔偿小青的父亲共计19万余元。 51岁的江苏新沂农民李某一辈子光棍,为了老有所养,在14年前抱养了小青,自此生活有了奔头。可他没有料到,女儿竟会惨遭不幸,离他而去。 去年5月14日下午1点多钟,小青和几个同学聚餐后,结伴到新沂市某村铁路附近玩耍。而曹某就住在这个铁路旁的村子里。那天中午,他恰巧遛弯路过这里,发现其放在小河沟里捕捞小龙虾的笼子被人翻动过,便怀疑是小青的同学所为,从而与同学发生争执。随后,小青出面与曹某理论,为了证明曹某的虾笼不是她的同学所动,小青与曹某赌咒起来,争执过程中,曹某当众辱骂了小青。 过了一会,小青的同学准
2012-07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税款滞纳金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请示》(青民他字〔201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依照企业破产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理。 此复。
2012-07
两年前,老王家花了20几万添置了一辆私家车,新车刚入手不到一年,就在去年12月前往浙江绍兴的途中突然起火,虽经消防员及时抢救,但仍然烧毁严重。没等得及公安局出具火灾事故原因认定书,老王就雇人把车拖回了上海。老王认为刚买一年的车,自己在车的保养上没有问题,便猜想会不会是车辆的质量问题,于是便找到与汽车销售商和生产商进行沟通要求补偿,后因协商无果,老王将他们一起告上了法庭。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了判决。 会友途中汽车自燃 去年12月,因为好友几年不见,在朋友的邀请下,老王驾车前往浙江绍兴的朋友家。老王驾车行驶至一路口时遇红灯等待,几十秒后黄灯闪烁,他刚想起步,却听到周围人不停朝他招手、叫喊,这时他才在路人的提醒下发现车辆突然起火,烟从引擎盖两边冒出。老王赶紧下车用灭火器扑救,但仍就无法控制火势。随后,老王便拨打了火警电话,等待支援。消防大队赶至现场后,用水枪将
2012-07
超载货车因轮胎爆胎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车毁人伤,司机起诉雇主要求赔偿损失。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调解了结了该起纠纷,司机刘某获赔十万元。 原告刘某诉称,2010年3月起,刘某受雇于张先生,驾驶载重货车从密云县某矿山向河北运送砂石料。4月16日,刘某在运送途中货车因爆胎撞到路边的护路林,货车严重受损,刘某身体亦多处受伤。经鉴定,刘某的两处损伤构成八级伤残,一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张先生为刘某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并赔偿现金2万余元。后刘某向张先生索要其他损失,遭到拒绝,刘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赔偿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损失28万余元。 诉讼中,双方对事故产生的原因产生分歧,刘某主张货车核准载重为15吨,但张先生因利益驱使要求超载,发生事故时实际载重50余吨,严重超载造成车轮爆胎产生事故。张先生承认汽车超载,但主张实际载重只为20余吨,当一个轮胎爆胎后,刘某未采取任何措施继续行
2012-07
日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篡改房地产权证面积获取不法利益的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人陈某犯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08年12月至2009年10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在宣城市区某地段动迁工作中,为满足被拆迁户对拆迁补偿款的要求,尽快完成动迁工作,采用涂改、挖补等办法,篡改被拆迁户薛某等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所有权证》中证载面积数据使用性质等事项,对证载面积由小改大。被告人陈某根据篡改后的数据做出房屋拆迁补偿费用测算表,并填写《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由各被拆迁户确认签字后,将上述材料上报至宣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该中心按被告人陈某上报材料多支付薛某等八户被拆迁户大量拆迁补偿款。另查明:被告人陈某还采用篡改他人《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数据的手
2012-07
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24 www.zzylawyer.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9061903号 技术支持: 智顺网络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