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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财产心生怨愤 维权不当遭受刑处

        近日,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5月11日12时许,怀远县河溜镇葛山村村民盛某某、阎某某、朱某某、李某某、魏某某等人一起在怀远县包集镇北严村捡废品。朱某某、李某某趁该村村民严某家无人之机,将严某家存放在屋内的塑料水管等物偷走时,被严某母亲崔某某发现并追撵,朱某某、李某某等人开车迅速逃离现场。崔某某等人将同行的阎某某拦下,后被告人崔某某用竹竿将阎某某身体打伤。安徽大禹司法鉴定所鉴定确认:阎某某左上肢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安徽荣军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确认:崔秀华患“癔症性精神障碍”,案发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2012年9月21日,被告人崔某某与被害人闫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崔某某赔偿被害人闫某某经济损失26000元,取得被害人阎某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崔某某案发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认罪态度较好,与被害人阎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阎某某的谅解,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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