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投保车主共支付车辆修理费一万八千多元,保险公司仅同意按其定损金额约为八千元进行赔偿,双方就车辆损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近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对事发后保险公司未及时确定损失金额,以约8000元进行赔偿的抗辩意见因于法无据不予采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投保车主保险金一万八千余元。 2011年7月某日,王某允许的驾驶人陈某驾驶王某所有的车辆行驶至延庆县某公司西侧鱼池处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受损,该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和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经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通知了被告保险公司,并将被保险车辆交由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进行维修,被保险车辆修复后,王某支付车辆修理费1
2012-10
小琪已为人妻,小杰正值年少,近日两人却因婚外情成为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原被告双方,这笔由婚外情惹出的糊涂帐,到底该由谁来买单呢。 一段不该发生的感情 小琪称,认识小杰时自己已经嫁为人妇,在小杰的穷追不舍之下,二人渐渐产生了感情并一步步迈入了雷区。后来,小琪的丈夫小武发现了他俩的秘密,掌握了二人出轨的证据,一怒之下就与小琪离了婚。离婚后,小琪便与小杰生活在了一起,但小武却始终不肯善罢甘休,认为小杰破坏了自己的婚姻,给自己造成了无法弥补的精神损失,要求小杰向其支付精神损失赔偿费7万元。 因为小杰刚毕业不久,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自觉理亏
2012-10
因检查公司账册遭拒,担任公司监事的某技术公司股东胡先生将公司告上法庭。31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胡先生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胡先生系技术公司的股东、监事,刘先生系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丁先生系公司的经理。 胡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公司成立后,刘先生、丁先生利用其大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身份,把持公司财务,从未向作为监事的自己提供有关财务和经营资料,使自己无法履行检查、监督职责。自己发现,刘、丁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私设账户,转移公司资金,通过做假账的方式偷税漏税,
2012-10
杨某和李某夫妻俩在同一个单位工作,今年5月份,为争取单位的集资建房份额,杨某和妻子商量以“假离婚”的方式参与单位集资分房,等房子分到手后再复婚。6月份,杨某和妻子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两人仍正常生活在一起。9月份,李某遭遇车祸离世。其后,杨某称双方假离婚,仍同居在一起,属于事实婚姻,要求继承李某遗产,李某父母坚称双方已离婚不同意杨某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虽具备结婚实质要件但欠缺形式要件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应按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我国婚姻法并不承认事实婚姻,杨某和妻子离婚后仍共同生活期间,属于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的保护。杨某也无权基于夫妻关系要求继承李某的遗产。 “假离婚”对婚姻当事人和社会都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应予摒弃。对“假离婚”当事人而言,其离婚的意思表
2012-10
小兰和丈夫小磊结婚前,曾与别人合伙经营一家服装店。2010年,小兰和丈夫结婚后,将自己合伙经营分得的收益20万元以丈夫小磊的名义存入银行。2011年,小兰发现丈夫有外遇,便提出与小磊离婚,小磊同意离婚。当小磊得知小兰曾以他的名义将20万元存入银行时,小磊认为小兰以他的名义进行存款,表明已经将该款赠给了他或者至少已经认可该笔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小兰则坚持认为,这20万元存款是自己婚前所得,属于自己所有。 评析:这20万元仍然是小兰的个人财产。理由是:首先,赠与合同是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的意思表示,经他方接受而生效的合同。本案中小兰存钱的情况与赠与的定义及性质不相符合:1.小兰将钱以小磊的名义存入银行时,既没有告知小磊存款的事实,也没有在事后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明确表示将存款赠与小磊,这表明小兰没有将钱赠与小磊的意思表示;2.小磊一直不知道小兰曾经以他的名义存款这一事实,表明双方
2012-10
认为医院在治疗时用药不当、药厂未及时通知医院更换药品说明书致父亲死亡,翟先生的子女将某医院、某药厂一并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翟先生子女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医院、药厂分别按照25%、10%的责任比例赔偿翟先生子女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的判决。 2005年4月11日,翟先生因阵发性头晕半个月,到医院就诊。诊断为冠心病、脑梗塞史,翟先生要求输葛根素治疗,医院每日给一次葛根素400mg加入0.9%生理盐水250ml静脉输液治疗。当月18日上午,翟先生在输液期间感觉腰痛严重,医院给予停止输液并留观处理。约10分钟后,翟先生自行离院回家。翟先生在返家途中,腰痛剧烈,不能行走,被送回医院就诊。初步诊断为“腰痛待查:急性血管内溶血”,立即收入心内科治疗。同日下午,翟先生说腰痛明显,憋气,给予多巴胺升压,但血压仍进行性下降。同日15时10分,翟先生呼吸变浅,呈昏迷状态
2012-10
法律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既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与单位解约,由单位支付赔偿金,但二者只能选其一,不可兼得。日前,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李女士既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约的赔偿金,又要求单位支付其离开公司时,尚未发生的销售回款中的提成工资,其行为因有悖公平原则,致使终审败诉。 李女士与北京一家外资公司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职位为销售代表。双方约定, 李女士除基本工资外,还可在其所负责的项目回款后,获得一定比例的提成工资。 2010年11月,公司与李女士解除劳动关系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最终诉至法院。李女士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离开公司时尚未发生的销售回款中的提成工资。 庭审中,该公司不同意支付李女士提成工资,理由是按双方约定,只要在李女士所负责的项目回款后,她才有权从中获得一定比例的提成工
2012-10
裁判要旨 电子数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其认证规则有别于传统证据。谷歌公司提供的管辖条款属于电子设备存储的电子数据,尽管来自于其服务器,如果该条款面向不特定相对人普遍适用,并且取证程序符合客观性要求,该管辖条款应当予以认定。 案情 2009年4月,原告宁波和高磁电技术有限公司以谷歌公司和谷歌爱尔兰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公司于2005年3月至2008年9月期间,曾多次通过网络方式使用两被告提供的Google Adwords关键词广告服务,因被告存在点击欺诈,致使原告为虚假点击支付了不合理费用,要求两被告退还广告费用57520.23元。 两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根据谷歌公司Google Adwords 服务在线发布的广告计划条款,谷歌公司并非服务合同的签约方,在线合同已经明确了争议解决办法为仲裁,法院并没有管辖权。谷歌公
2012-10
邻里因琐事起争执,谁知老人竟心脏病突发身亡。近日,香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因邻里之间的纠纷引起的“气死人”案件。 2012年10月,刘某(死者王某的亲戚)因去某村(王某儿媳妇家所在村)不认识路,遂让被告人李某(王某邻居)带路。而后王某却怀疑被告人李某是去儿媳妇家说自己坏话,二人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李某掌掴王某左侧面部两下,后二人被村民拉开。事后王某的儿子发现王某躺在村中一条路边,呼吸困难,遂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后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王某符合生前在诱因(如轻微外力、情绪激动等)作用下致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掌掴王某使其情绪激动,与王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且民事部分双方已调解解决,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
2012-10
10月19日,扶绥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黎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2012年1月1日15时许,被告人黎某驾驶卡车至扶绥县渠黎镇碧髻村汪庄水库附近的甘蔗地装运甘蔗,因被害人樊某认为被告人黎某驾驶卡车碾死自己饲养的一只鸡,被告人黎某与樊某、蔡某、黄某就赔偿问题发生争执。随后,被告人黎某从车上拿下一把尖刀,并与樊某推打的过程中,持刀将樊某右面部划伤。经法医鉴定,樊某所受损伤为重伤。2012年5月7日被告人黎某主动到扶绥县公安局南山派出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黎某的家属代其向被害人樊某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8700元,并取得樊某书面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樊某的经济损失,取得
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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