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人李某爱好QQ聊天,他注册了一个“花谢、 自相惜 ,花开、 自相依”的网名,引起了年轻女性胡某注意,两人以恋人相交。李某后约会胡某,并趁胡某洗头发之机,将胡某的财物盗走,胡某不甘心被偷,又花言巧语引诱李某出来,设计将李某抓获。 11月14日,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今年26岁的李某上初中时就迷恋网游,后因成绩不好便不再上学,成天泡网吧聊QQ打发时间,但他没有工作,需要生活开销,特别是看到周围的人都富裕后,就羡慕不己。他也想致富,但他发家致富想法却和他人有点不同,他利用自己的特长和爱好,注册好点的网名引来女孩子加为好友,然后发挥他幽默感与网友聊天和视频,以谈
2012-11
1996年6月16日,某银行与螺帽厂、多服公司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某银行为螺帽厂在两年内提供最高额贷款108万元,螺帽厂、多服公司均为该笔借款设定抵押并负连带责任,其中多服公司的抵押物包括818加油站的开票室一间及加油罐等物,当时杨某任多服公司门市部主任兼管加油站。合同签订后随即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1997年3月,某机械公司与螺帽厂、多服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某镇政府签订租赁协议一份,由机械公司租赁螺帽厂、多服公司的财产开展经营,租赁期限至1999年9月止,该协议第三条明确约定:机械公司为了落实原企业的银行债务,必须与有关银行签订借款手续和还款计划。1998年1月15日,某银行与螺帽厂、多服公司及机械公司签订协议一份,载明:借款人螺帽厂于1996年6月16日以螺帽厂、多服公司设定抵押,作为在某银行
2012-11
原告:冯A,男,33岁。 原告:冯B,男,37岁。 原告:冯C,男,32岁。 被告:于某,女,28岁。 上列三原告系被继承人蔡某的亲生子。蔡某与妻子离异时,三原告均已成年,并均独立生活。1985年,蔡某认识了被告于某(当时于16岁),因其单独一人生活,于便有时帮助蔡做一些杂事。此后不久,于某进入蔡某家,为蔡料理家务,照顾蔡的生活,有时于某离开蔡家,但又很快回来。1987年,蔡某提出收养于某,于表示同意,俩人遂向有关单位提出办理收养关系的申请。蔡某所在单位经过审查,同意蔡某、于某办理收养手续,但双方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1988年3月, 蔡某与于某订立了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从即日起,于某的一切生活费用由蔡某承担;蔡某的生活由于某照顾;蔡某一旦去世,其全部遗产赠送给于某。该遗赠扶养协议经过了公证。198
2012-11
因考试心切,学生邓伟意外坠楼受伤,在获得学校及保险公司赔偿后,又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安康险。2012年11月8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新干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邓伟77000元。 原告邓伟是新干某中学高一特尖班学生。2012年1月30日,学校为了让尖子班学生考试期间休息好,将堆放杂乱物品的七楼供学生休息。当日中午原告邓伟午休后,准备参加考试,不料该楼楼道被锁住。由于下午考试直接决定分班,对原告至关重要。情急之下,其便将消防水管绑在走廊的窗户上,然后沿水管攀沿下到五楼想荡进五楼楼道,结果到五楼还没进窗户就因为人小力弱支撑不住松手摔下到了三楼楼面,双脚垂直落地,造成脚踝骨粉碎性
2012-11
2010年9月,律师邓某用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未加盖公章的格式合同,与熊某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约定为熊某涉嫌职务侵占的丈夫欧某办理取保候审手续,邓某收取熊某风险辩护费3.5万元,并承诺事若不成,全额退款。之后,邓某因无法出具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介绍信,未能到看守所会见欧某。熊某认为邓某没有为其提供应有的法律服务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3.5万元辩护费。 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邓某与熊某签订的委托合同无效,判决邓某立即返还熊某辩护费3.15万元。 以案释法 律师个人签委托合同无效 &nbs
2012-11
在阳台上打电话时无意中看到对面邻居裸露一幕,24岁的吴某动起了敲诈勒索的心思。他用相机拍下了邻居的视频、照片,敲诈了1.5万元。11月9日,经海口龙华区法院判决,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吴某是东方人,大专文化。2012年3月下旬的一天,晚上11点多钟的时候,吴某在海口龙昆南路自家的楼顶阳台上打电话,无意间看到对面小区一房内有一男一女(即被害人王某和贾某)裸露身体,遂产生偷拍视频进行敲诈勒索的念头。于是吴某用相机偷拍了被害人裸体视频、相片,并通过打听、跟踪、互联网搜索等手段得知了贾某的信息。吴某多次发手机短信敲诈勒索未果。 2012年6月1日,吴某再次威胁王某,如果不给他15000元,就把贾某的裸体视频、相片上传到互联网上。王某同意给钱,并按照吴某的指示,将存有15000元的银行卡放在海南医学院北门门口铁门上,但没有告诉吴某正确的密码。取得该银行卡
2012-11
日前,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湖南省某高速公路管理处返还原告周某某人民币8620元。 2011年4月,原告聘请的驾驶员刘某某驾驶原告的小型轿车由东往西行驶至杭瑞高速公路1051km+437m处时,因路面打滑,车辆失控,导致车辆前部与匝道防撞垫相撞,造成小型轿车及高路设施(防撞垫)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该车驾驶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路政大队向原告发出了《损毁高速公路设施赔偿催缴通知书》,要求原告赔偿路产损失52200元,当日原告在《湖南省高速公路路损核算理赔表》上签了字,并缴纳了52200元的赔偿款。事后原告认为理赔的费用过高,遂于2011年5月委托某鉴定所对所损设施进行了评估,评估的结果是各项损失费用为18700元。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多收取的原告的赔偿款33500元。被告在举证期内申请重新鉴定,本院根据原、被告共同选定的
2012-11
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判决由被告新厂煤矿有限公司按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赔偿原告黄某各项工伤赔偿待遇款。 2010年4月28日,原告黄某进入新厂煤矿从事井下采煤作业,同年12月16日下午17时左右,黄某在井下采煤时,被顶板掉下的煤矸石砸伤左手致拇指骨折及食指中级粉碎性骨折。2011年2月16日,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黄驯腹受伤为工伤。2011年7月28日,黄某经昭通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定为八级伤残,后黄某向镇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裁决由被告赔偿原告160807元,黄某不服,于2012年5月24日向法院诉求解决。 审理中另查明:被告未依法为原告参加缴纳工伤保险费。 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受伤并被评定为八级伤残,被告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应按《工伤保险条例》规
2012-11
2012秋,魏某找了几十个人帮忙为自家建造仓房,在仓房上盖时,同村的王某主动到其家中要求帮忙上房盖,魏某心中不同意王某帮忙,但又不好意思当面拒绝,便跟王某说,一会你就跟着喝酒就行了。在王某上房的过程中,魏某没有阻拦,也没有明确拒绝王某帮忙,当王某在房顶上瓦时不慎坠落到地上,将左小腿摔成骨折,住院医疗费一万多元,王某要求魏某支付全部医疗费,因此二人产生纠纷,王某后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魏某没有明确拒绝王某的帮工要求,应对王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一款的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根据上述规定,法院认为,明确拒绝帮工是指在语言上使用肯定的词句表明不用帮工人帮工,或者在行为上明确阻
2012-11
2012年8月11日18时40分许,被告郑某驾驶小型轿车经过铁力市文化公园道口时发生交通事故,将行人当场撞死。此时,在此路过的李某受到事故的惊吓跌倒在地,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对死者李某进行了尸体检验,结论是:死者李某未见明显外伤。病例检验见其冠心病;高血压性心脏病、向心性肥大可构成死因。 在诉讼中,经由鉴定机构对被告的交通事故与李某的死因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认为;被告郑某发生的交通事故可引起李某极度精神恐惧,剧烈的精神紧张和过度的情绪激动使其自身所患心脏疾病急性发作并最终死亡,是导致李某死亡的诱因。 法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证据表明,被告郑某发生的交通肇事行为导致正经过事故现场的李某受到精神刺激,引起李某自身患有的冠心病,高血压性心脏病、向心性肥大疾病急性发作,是致使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诱因。故被告郑某的道路交通肇事行为造成了原告的损害,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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