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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跌落教学楼 学校承担50%责任

【案情】

        原告小朱原系被告上海某中学初二学生。2009年某日中午,小朱突然从学校三楼教师男厕所窗台跌落受伤,昏迷不醒,学校随即拨打“120”和“110”,并通知小朱家长,双方一起送小朱就医。小朱因高坠伤致双腿多处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已构成九级伤残。事发后,小朱家长将学校告上法院,认为小朱的坠楼与学校厕所小便池位置安装不合理、窗外未设防护栏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学校在安全教育及管理方面存在瑕疵,应对小朱进行赔偿。学校则认为,校方设施均符合安全标准,本次事故是由于小朱自行攀爬厕所窗台造成,事发后校方已及时救助并垫付医疗费,故校方在教育、保护、管理上不存在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朱作为一名初二学生,应能预见到攀爬窗台有坠楼的危险,其通过小便池主动攀爬上窗台而致坠楼,对此小朱存在过错。校方则存在如下过失:一是事发地小便池直接设置在窗台之下且下端突出便于踩踏,窗外亦未安装栅栏,给小朱攀爬窗台坠楼留下安全隐患;二是学校教师男厕所与学生厕所在小便池设置及窗台高度上存在明显差异,学校未在安全防范措施上加以区别,亦未对相关设施进行改建、加固,学校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一定瑕疵;三是学校在明知平时会有不少学生进入教师厕所使用的情况下,未对学生进行劝导以及有关的安全防范及警示教育,给事故的发生留下了隐患。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法院最终确认学校对小朱受伤承担50%的民事责任。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于2011年5月10日生效。

【各方观点】

        近年来,校园伤害案件频发,校园伤害不仅成为学生健康成长的一大杀手,而且严重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学生痛苦、家长愤怒、学校无奈,已经成为该类案件当事人的真实写照。对于学校在校园伤害中是否承担责任,目前有以下几种观点:

        林庆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承担的是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该义务有别于监护义务,学校只有未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该义务从而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发生时,才需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分析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首先要看学校是否尽到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

        李鸣(中国维权服务网):学校属于特殊公共场所,它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大部分学生由于生理和心理发育还不成熟,很容易发生意外或危险。这些特殊因素决定了学校在法律上承担管理和教育学生的职责,保证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安全。因此,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而导致学生遭到意外伤害,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苏峰(国家法官学院):学校并非学生的监护人,因此不能像要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尽的职责那样要求学校。除了对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件校方可以不负责任外,校方还应在教育、管理、指导和保护等方面对学生尽相当注意义务。在考察学校过错程度时,应参考未成年学生的年龄、发生伤害事故的时间段、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等相关因素,正确划分责任。

        小朱家长:学校作为学生在校期间的管理人,应全面、正确地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以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上海某中学:法律未对小便池安装位置进行具体规定,因此学校在生活设施上不存在过错。事发后,校方已对小朱尽到了及时救助的义务,因此学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评析】

        学校应承担比其他侵权者更高的注意义务。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即教育机构在该类案件中承担的系过错责任,而过错的认定又以学校是否尽到相关注意义务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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