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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20日

 

 

 

 

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管辖

第二章  回避

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章  证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

第三节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

第四节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

第五节  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第六节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

第七节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

第八节  非法证据排除

第九节  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

第五章  强制措施

第六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七章  期间、送达、审理期限

第八章  审判组织

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

第二节  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

第三节  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

第四节  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

第五节  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

第十章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十一章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第十二章  简易程序

第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四章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

第十五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十六章  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

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八章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

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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