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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不设安全标志 市民意外死亡获赔四万九

        作为有施工资质的单位,各样证件齐全,但是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施工操作程序不设安全标志,导致骑摩托车车主掉到施工坑里经抢救死亡的结果,2013年1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调解了这样一个案件,被告自愿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9000元。

        2012年8月20日22时,原告黄汉的儿子黄某驾驶摩托车沿敢壮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路经被告承包施工的路段时,由于被告田阳县大和建筑公司在施工地点没有设置安全标志,致使原告的儿子黄某所驾驶的摩托车掉入施工作业区内的坑内,黄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3年1月5日,原告向田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田阳县大和建筑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9000元,田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6日组织双方调解,经过与原告及被告公司多次沟通,田阳县大和建筑公司认识到由于自己设置的警示标志不够规范,致使骑摩托车的市民掉坑里死亡,于情于理应当承担责任,最后同意当场支付黄某各项经济损失49000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没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致使骑摩托车的市民掉坑里死亡,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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