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行政机关在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地上就存在房屋;在办理房产证时,交款人与房产证持有人又不是同一人。 [案 情] 原告陈某某与第三人陈某系叔侄关系,陈某出生三个月父母离异,其父组成新的家庭后,陈某一直随爷爷奶奶生活。不久,陈某的父亲因病去世。 1980年陈某的爷爷单位房改,于1994年6月3日交款后,得到一套住房。县房管局1997年7月为陈某某办理了房产证。陈某婚后一直随爷爷奶奶在争议房中居住,其爷爷于2003年7月去世,奶奶于2004年8月去世。2000年12月商丘市政府给陈某颁发了土地使用证。 &nbs
2013-02
内容提要: 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的审理范围限于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之争,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实体权利,以及该实体权利能否排除强制执行。至于执行标的是否满足许可执行的其他要件,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 案情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下称广铁中院)在执行蒲公堂公司与凯虹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生效判决过程中,对凯虹公司的61栋厂房和三星厂房进行公告查封。该两栋厂房所占用土地原为深圳市南头村委会集体用地,于1989年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由凯虹公司作为建设用地使用,但凯虹公司一直未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中三星厂房用地于1992年1月10日经深圳市南山区城
2013-02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顺利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该案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员工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又无正当理由将员工解雇,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判令支付尉某双倍工资差额9600元及经济补偿金2100元。 2010年9月20日尉某应聘到砀山县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从事搅拌车驾驶员工作,建工公司与尉某只签定承诺书一份,并约定包括一切福利在内的最低基本工资为人民币1100元,但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另外,双方口头约定,建工公司另付刷车费100元,安全奖200元,提成为每增加10公里路程增加10元钱。2011年11月30日公司放假,期间于12月31日公司张贴公告,解除与尉某的劳动关系。2012年2月10日尉某回公
2013-02
案情:王某借陈某50万元,因无力偿还,遂产生夺取借条并销毁的念头。一天晚上,王某以还款为由将陈某约至一宾馆内,趁陈某不备用酒瓶猛击其头部致其死亡,从陈某身上取得借条后立即予以销毁。随后,王某给陈某妻子李某打电话谎称陈某被绑架,向其勒索20万元人民币。李某因担心陈某的安全,按照王某的要求支付了20万元。后李某报案,王某被抓获归案。 分歧意见:王某为不还借款而用暴力手段夺取借条的行为,无疑构成抢劫罪。但对王某谎称绑架索要钱款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以绑架为名向被害人家属勒索钱款,构成绑架罪。  
2013-02
公交司机陈先生酒后驾驶摩托车,撞伤路边摊用餐的张女士,为此他不但被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罚款2千元,还被交通支队吊销了A1A2驾驶证。陈先生认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以下简称交通支队)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起诉至法院要求予以撤销。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陈先生起诉称,2012年7月,他醉酒驾驶两轮摩托车回家途中,将在烧烤摊吃饭的张女士撞伤。后经交管部门认定他为全部责任,张女士无责任。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他的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2013-02
1月24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行政庭依法对原告张某和赵某诉被告新野县房产管理局不服房屋登记管理一案作出公正判决,判决被告新野县房产管理局败诉,撤销该局于2012年5月22日对二原告作出的《关于撤销新字第150974号房屋所有权证和新字第150974-1号房屋共有权证的决定》。 本案第三人马某与丈夫林某有位于新野县人民路中段西侧房屋一幢,办理有房权证,房屋所有权人为马某,共有权人林某,并办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为马某。丈夫林某于2008年7月11日病故。马某与丈夫林某婚生三个子女,长女林若男,长子林大南,次子林小南。长子林大南属四级智力残。2009年5月经原告张某与第三人马某协商,以9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
2013-02
2月5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正式对一起非法拘禁来京上访人员案作出一审判决,王高伟等10人因非法拘禁11名来京上访人员被法院判处2年至6个月不等的刑期,其中3名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 据了解,10名被告人均为河南省禹州市农民,年龄在17岁到32岁不等,其中3名被告人犯罪时尚未成年。 检察机关指控:王高伟于2012年2月出资承租了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的两个院落,付朝新(另案处理)雇佣了被告人王晓隆、赵俊杰、王壮壮、王世磊、王二飞、卢冬冬等9人看管河南籍上访人员。2012年4月28日零时许,被告人王高伟、王晓隆、赵俊杰、王壮壮、王世磊、王二
2013-02
弟弟套用兄长的身份信息取得驾驶证,驾驶重型车辆撞上二轮摩托车,造成三人死亡,保险公司拒赔,该案如何决断?2月4日,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进行宣判,保险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支公司赔偿原告损失427000元;两车主包军、许志飞赔偿原告损失130289.2元;挂靠单位资溪县闽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两车主的上述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2年6月19日,被告包军驾驶重型自卸车辆在南城县上唐镇某路段逆向起步驶出时,撞上李小华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后载两人),造成摩托车驾驶人李小华及两乘车人死亡。南城县交警部门认定,肇事人包军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小华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两乘车人不负事故
2013-02
小安和三个小伙伴在绿地玩耍时,不小心被伙伴踢翻的油罐烧伤。不得已,小安将三人告上法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近日判决,四人按各自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2010年10月1日上午,11岁的小安和小君、小明、小风四人在家附近的绿化地玩耍。玩耍过程中,小明拎来一桶装着油漆稀释剂的铁罐,欲砸开未果。后小君在绿化地中一个火堆边将该铁罐砸开,并将之踢翻,火焰将在边上围观的小安烧伤。事发后,小安被送至武警上海市总队医院接受治疗。后经鉴定,小安因火焰灼伤致躯干、右上肢、双下肢等全身多处外伤,疤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8%以上,评定七级伤残,给予营养4个月,陪护6个月。2012年,小安诉至法院,要求小君、小明、小风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
2013-02
时下正是寒假期间,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又成为社会、家庭、学校的共同的责任,如何从根源上扼止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是非常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2月4日,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儿童游泳溺水而亡的案件,依法判决原告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学校承担次要责任。 2012年9月27日下午1时50分左右,定南县龙塘镇长富学区小学二年级学生胡某和本校其他同学在离学校数百米外公路旁的水塘中游泳时溺水身亡。原告胡某的父母以长富学区小学疏于管理,大门没有门卫管理,白天处于不关闭状态,以致胡某跑出去游泳溺水身亡,要求被告赔偿各种相关费用157705.5及精神抚慰金5000元。  
2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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