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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游泳溺水身亡 家长监护不力担负主责

        时下正是寒假期间,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又成为社会、家庭、学校的共同的责任,如何从根源上扼止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是非常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2月4日,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儿童游泳溺水而亡的案件,依法判决原告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学校承担次要责任。

        2012年9月27日下午1时50分左右,定南县龙塘镇长富学区小学二年级学生胡某和本校其他同学在离学校数百米外公路旁的水塘中游泳时溺水身亡。原告胡某的父母以长富学区小学疏于管理,大门没有门卫管理,白天处于不关闭状态,以致胡某跑出去游泳溺水身亡,要求被告赔偿各种相关费用157705.5及精神抚慰金5000元。

        经庭审,法庭认为,胡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两原告是胡涛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两原告在知晓胡某溺亡前曾去过学校附近桐广公路旁的水塘游泳,但只是进行简单粗暴的体罚教育,未能使不会游泳的胡某认识到在没有安全防护的水塘中游泳的极端危性。所以作为监护人的两原告应得对胡某的溺亡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长富学区小学在取消午练制度后没有对学生进出学校进行管理,加之胡某溺亡的地点离学校只有数百米,有学生多次在事发地点游泳,学校没有及时发现隐患,故被告长富学区小学对胡某的溺亡也应承担10%责任。

        据此,法院根据双方责任划分及两原告精神损害后果,判决被告应支付两原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以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10%的赔偿责任计人民币15770.6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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