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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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在行政诉讼中的交叉运用

[要点提示]

        行政机关在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地上就存在房屋;在办理房产证时,交款人与房产证持有人又不是同一人。

[案 情]

        原告陈某某与第三人陈某系叔侄关系,陈某出生三个月父母离异,其父组成新的家庭后,陈某一直随爷爷奶奶生活。不久,陈某的父亲因病去世。

        1980年陈某的爷爷单位房改,于1994年6月3日交款后,得到一套住房。县房管局1997年7月为陈某某办理了房产证。陈某婚后一直随爷爷奶奶在争议房中居住,其爷爷于2003年7月去世,奶奶于2004年8月去世。2000年12月商丘市政府给陈某颁发了土地使用证。

        原告陈某某之子已到了结婚的年龄,欲将陈某借住的房子要回来,理由是:当初买房时二位老人没有钱,说是让陈某某将房买下,将来房子是陈某某的,陈某结婚时,陈某没有房子,陈某说先借住陈某某的这套房子,等陈某某的儿子结婚时再还给他。当陈某某要求陈某退房时,陈某以其爷爷奶奶将房屋给他并办了土地使用证为由,不予退还。原告无奈,起诉来院,要求撤销商丘市政府为陈某颁发的土地使用证。

        法院受理后,对各方证据进行审查:对于争议房屋一个持有土地证,一个持有房产证,且交款证明上是陈某某的父亲交的款。

[审 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这实际上是一个遗产继承案。因为行政机关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地上就已经存在房屋,应该先将房屋的归属弄清,而后再办理土地使用证。释明后第三人陈某又将房管局告上法庭。因房款是陈某某的父亲所交且已去世多年,无法查清老人的意愿。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告诉原告和第三人双方要想彻底解决纠纷,双方还需要起动一个遗产继承案,于是让双方请来各自信得过的业务精的律师到场,给他们讲法析理。最终,双方要求按遗产继承案调解,不再起动民诉讼程序,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要房和地的一方将另一方应得的份额拆价拿出。后双方均撤诉,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评 析]

        在接到原告的起诉状后,被告应诉并将证据提交法院,被告办理土地使用证时的程序是:接受当事人申请、立案调查、四邻签字,其具体行政行为符合《土地登记规则》的要求,看似合法,实际上在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地上就已经存在房屋,当时办证机关应审查房屋的归属;而房管局在办理房产证时,交款人是陈某某的父亲,房产证却办给了陈某某,为何办给陈某某却没有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诉讼要进行下去,只有先将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全部撤销,按遗产继承对财产进行分配。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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