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国美在线(国美公司经营)订购一台电脑,国美在线网页宣称该规格产品带DVD刻录光区,但李某收到的产品却没有光驱。李某因此起诉国美在线虚假宣传和欺诈。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支持了李某的部分诉求,判决国美公司三倍赔偿李某8997元。 2014年10月25日,李某在国美公司经营的国美在线网站上订购了一台型号为“宏碁(ACER)V5-471G-53334G50Dakk”的笔记本电脑,单价2999元,国美公司为其开具了相应发票。购买当天,李某查看国美在线网站,网页上该产品参数规格写明带DVD刻录光驱,但是10月29日李某收到该产品时却发现没有光驱。在明知没有光驱的情况下,李某签收并使用了该电脑。后李某认为,国美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的行为,并多次与国美公司沟通,但未能解决上述问题。故李某诉至法院,并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其购机当天国美在线网站的网络截图,截图中载明了涉案电脑
2015-11
广东省始兴县一对夫妻协议离婚时,约定女儿由母亲抚养,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儿子由父亲抚养,母亲不用负担抚养费。日前,儿子将母亲告上法庭讨要抚养费并获得法院支持。 始兴县法院介绍称,钟某与蒋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二人生育了一子一女。2013年10月,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由母亲蒋某抚养,父亲钟某每月负担抚养费1000元;儿子由父亲抚养,母亲不用负担抚养费。 日前,儿子将其母亲告上法庭,认为以其父亲的经济承受能力,在支付抚养费1000元给姐姐后,必然导致自己生活困难,并且父亲现无固定职业,离婚协议中约定母亲不需支付原告抚养费,会导致原告成长和学习受到不良影响。为此,诉请法院判决被告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直至原告满18周岁止。 始兴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
2015-11
去医院治疗输尿管结石,不料右肾被切除。近日,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某医院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4万余元。 2014年1月6日,原告因右侧腰腹部疼痛前往被告某医院就医,入院诊断为:1、右输尿管结石伴积水;2、左肾结石。被告于2014年1月9日在腰硬联合麻醉下为原告行右侧输尿管镜检查术,术中出现输尿管损伤,与患者家属沟通后于当日由被告陪护转入南京某医院进一步诊疗。入院诊断为:1、右侧输尿管撕脱断裂;2、右侧输尿管上端结石;3、右侧输尿管镜碎石术后。2014年1月10日南京某医院为原告行右肾切除术。住院至2014年1月22日。 依据被告的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华政[2015]法医医鉴字第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告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刘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右输尿管损伤、右肾被切除与激光碎石术之
2015-11
受雇于人逃票运载煤车,为了逃避执法人员稽查,上演了一段惊心动魄的“飞车”桥段,工资没赚到反赔了2.42万元,还因此获刑,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近日,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妨害公务罪判处陈某平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9月22日凌晨4时许,陈某平受雇于车主陈某扬运载煤车至广东,约定每车工资250元。当其驾驶一辆装载20吨左右煤炭的东风车经过陈东车站附近时,遇到永定区煤炭管理局煤炭执法稽查大队陈某裕等4名稽查人员在陈东车站附近开展煤炭逃票稽查。稽查队员要求例行检查,陈某平并未停车,而是用车上对讲机与在后面跟随的车主陈某扬(另案处理)联系,陈某扬要求陈某平不要停车,继续逃窜逃避检查。随即,3名稽查人员立即开车进行拦截,只见陈某平将车开成“S”型,不让稽查人员超车。陈某扬则开一部奥迪车与稽查队的车辆进行平行驾驶,阻拦稽查队的车辆拦截陈某平的逃票车辆。经过半个小时
2015-11
【条例原文】第八十一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2004年至2008年,蒋洁敏在担任中石油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中石油股份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总裁期间,受周永康之托,利用职权为他人在获得油气田区块合作开采权、燃气轮机发电机组项目招标、天然气供应指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油气资源管理秩序,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2014年6月,蒋洁敏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2015年10月12日,蒋洁敏一审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 【释纪】权权交易是一种比较隐蔽的违纪违法手段。以蒋洁敏案为例,从表面上看,蒋洁敏受周
2015-11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利用与被害人之间非常熟悉的条件,骗取百万元。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杀熟”诈骗案,被告人路丹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14年2月至2014年9月期间,被告人路丹以与被害人夏某某合伙向营口鹏霖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运输、销售河沙为由,骗取被害人夏某某的信任,由夏某某负责垫付运输费用;被告人路丹利用其伪造的入库单、对帐单、虚假的银行承兑汇票,骗取被害人夏某某人民币110余万元。 裁判结果 老边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路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办法,骗取他人人民币11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诈骗罪。虽然被告人路丹归案后坦白认罪,但其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且不能退还被害人经济损失,属情节严重,判处被告人路丹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下发后,被告人路丹未上诉,判决生效后,被
2015-11
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法律服务队伍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现就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义 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具有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推动律师法律服务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要求广大律师积极参与城乡居民公共法律服务,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建立律师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实行律师代理司法申诉制度,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这些举措对律师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服务工作、履行好社会责任,提出了新要求,对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
2015-1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 国办发〔2015〕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以“互联网+”为主要内容的电子商务发展迅猛,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强劲动力,对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互联网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行为也呈多发高发态势。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营造开放、规范、诚信、安全的网络交易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统领,以改革创新监管制度为保障,以新信息技术手段为支撑,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为目标,着力完善电子商务领域
2015-11
某公司因拖欠7家供货单位巨额货款长期未付,7单位遂在起诉的同时,申请法院查封该公司的全部财产,法院随即作出了对应的财产保全裁定。此后不久,该公司被诉请破产。因该公司职工孙某等11万余元工资被拖欠,他们准备起诉时,有职工认为,7单位已经申请财产保全,享有优先受偿权,他们无权参与分配。 其实,孙某等不但可以参与分配已经被查封的财产,还应当纳入第一顺序清偿。这是因为: 一方面,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不属于优先受偿的法定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即能够优先受偿的,仅限于担保物权和法定的优先权,法律、法规乃至司法解释都没有赋予财产保全优先受偿权。 另一方面,财产保全制度并不是为了保障申请人的个体利益。《民事诉讼法》第100条
2015-11
【案情】 被执行人某民营医院不履行判决确定的债务,甲依法向A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A县法院发现,该医院整体资产(含土地、房产等)20年经营权,在1年前已被B市法院以执行和解协议的方式确认给另一申请执行人乙,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A县法院还查明,在该院被执行人有319万元的判决债务,另有其他债务正在诉讼。 【解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B市法院1年之前订立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否有效?目前,我国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有观点认为,订立和解协议时,B市法院不能预知是否存在其他债务,故和解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该案应当待乙对该医院20年经营权使用完毕后,再恢复执行。笔者认为,该执行和解协议将被执行人的整体资产20年经营权全部执行给乙,导致其无力清偿其他债务,损害了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应认定协议无效。理由如下: 首先,被执行人某民营医院对于负债情况是明知的,其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却向B市
2015-11
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25 www.zzylawyer.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9061903号
技术支持: 智顺网络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