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黄某到某水泥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014年10月,黄某经劳动争议仲裁后,起诉至法院,要求水泥公司支付加班工资29148元。庭审中,黄某称其在某水泥公司工作期间,每天上班12小时,公司没有安排补休,每月只有4天休息,累计工作小时数远远超过了国家法定工作时间,但水泥公司一直未支付加班工资。在庭审中,黄某仅提供了自己单方制作的值勤交接班记录本,而该记录本上既没有水泥公司管理人员的签名,也没有加盖单位印章,公司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法院遂以黄某要求水泥公司支付加班报酬的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诉讼请求。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
2015-11
2013年9月中旬,李某到某装卸公司从事材料搬运工。今年4月底,李某因家庭原因向装卸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与公司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过了几个月,李某以装卸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装卸公司支付经济补偿28000元。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此为由,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可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李某虽在仲裁时主张装卸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但实际上李某已于今年4月以个人原因与装卸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李某与装卸公司依法终结劳动关系后,无权再以未缴社保费为由要求装卸公司支付
2015-11
2011年1月17日。马某在工作中负伤。同年5月28日,当地人社局认定马某为因工负伤,后经鉴定为9级伤残。 今年7月29日,马某向单位递交职工辞职报告书,写明辞职原因为“工作累,左脚麻木不能干”,并要求单位支付20个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遭到拒绝。 庭审时,单位辩称,马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单位应当支付工伤待遇,但马某是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因调解不成,仲裁委依法裁决驳回马某的请求。  
2015-11
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5〕77号)的要求,加强网络交易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和培育经济新动力,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及《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以下简称《抽检办法》)等规定,现就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以下简称网络商品抽检)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加快建立开放、规范、诚信、安全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依法规范网络市场秩序,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2015-11
“尊敬的用户:您的2688积分已到账,请您尽快登录移动商城 www.jj10086.net激活兑换268.8元现金,以免积分过期失效!”相信不少人都收到过类似以“10086”的名义发过来的手机短信,警惕性高的群众会忽略并删除,而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则会不小心点击链接,掉进诈骗网站的陷阱。11月初,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伪基站” 疯狂发送诈骗短信的案件,三名被告人因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六至七年有期徒刑,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2015年1月28日17时许,中国移动的网络优化工程师欧某,在使用手机的过程中突然间没有了信号,出于职业敏感,他来到相关地段进行排查,并用公司专用的手机对信号源进行测试追踪,不久,便定位出“伪基站”所在的车辆,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当日20时许,公安机关赶至柳州市鱼峰区鱼峰路与太平西街交叉路口处,将3名嫌犯抓获归案,当场缴获“伪基站”设备一
2015-11
2011年6月,王某到某包装公司从事纸箱包装工,双方签订了4年的劳动合同。公司为王某购买了雇主责任保险,但没有依法缴纳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费。2013年3月18日,王某因工受伤住院治疗,自己垫付了医疗费。该医疗费后由保险公司给予报销。王某就其垫付的医疗费与公司协商未果,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包装公司报销他垫付的医疗费。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由此而知,包装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王某不能通过工伤保险基金享受医疗待遇,王
2015-11
在A公司工作的周某驾车撞伤一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拘留。第二天,A公司了解该情况后,认为周某已经被追究法律责任,一定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于是以周某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最终,因周某积极赔偿伤者,得到了谅解,而且经法院审理,周某的行为被认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周某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周某认为,单位与他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应当向他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于是提出仲裁申请。案件经立案、庭审之后,仲裁委组织周某和A公司进行调解。仲裁员向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解释了相关法条具体含义之后,A公司向周某支付了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职工被追究刑事责任之后,用人单位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5-11
小张是某知名大学的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小张与某研究所签订了项目研究合同,合同约定小张独立完成对某地的灵活用工的可行性研究,研究所支付其劳动报酬。2012年12月,小张完成该项目研究。研究所认为小张工作出色,于是与小张签订了新的项目研究合同,约定小张独立完成另一项目。2013年6月,小张完成了第二个研究项目。研究所仍然很满意,正打算照原来的模式与小张签订新的项目研究合同时,小张提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研究所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双方协商不成,小张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评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
2015-11
3年前,沈某的丈夫在工作中受伤,经抢救无效去世,单位帮他申请认定了工伤死亡。当时他们的女儿只有3岁,遂开始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今年初,同事介绍沈某认识了赵先生,双方感情发展比较好,最近两人准备结婚。但有朋友告诉她,她一旦再婚,女儿就无法再享受工亡职工供养子女抚恤金待遇了。沈某于是到社保机构咨询。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4条规定,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就业或参军的;(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5)死亡的。沈某符合上述第(3)项规定的情形,若她再婚,依照规定,女儿将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来源:山东工人报社
2015-11
2014年2月1日,王某与某塑料制品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年,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1600元,转正后月工资为2500元。2015年7月,塑料制品公司提出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王某认为,公司违法约定试用期,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塑料制品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的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试用期最长应为2个月,塑料制品公司与王某约定了6个
2015-11
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25 www.zzylawyer.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9061903号
技术支持: 智顺网络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