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税总发〔2015〕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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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刘某被某合资企业招聘为人力资源部经理,月工资2万元。自2015年8月开始,公司未支付工资。2015年10月8日,刘某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以月工资2万元为基数支付3个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共6万元。 在调解不成的情形下,仲裁委依法裁决,某公司除支付工资外,需按照本地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4039元的3倍支付3个月经济补偿,共36351元。 仲裁委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权利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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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6日,王某到某保险公司担任保险销售员,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后保险公司拖欠王某3个月工资22162元,王某遂以此为由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并加付赔偿金42000元。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由此而知,加付赔偿金具有惩罚性质,劳动者取得赔偿金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一是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加班费情形;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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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日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刘大孬执行死刑。 由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大孬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查明: 2010年6月1日上午8时许,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宇通汽车产业园建设指挥部公开招标的拆迁公司,计划对部分房屋拆迁。被告人刘大孬驾驶一辆白色厢式货车,停在南刘庄村路口,阻拦拆迁人员进村。在拆迁工作人员劝说村民及刘大孬离开现场时,刘大孬驾车冲向人群,将朱晓博、刘浩杰、蔡卫宾、海帅等人撞倒,之后再次冲向人群,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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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首例电话诈骗受害人状告运营商侵权案,近日有了结果。原告张女士遭电话诈骗损失近45万元,以手机运营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由将深圳移动告上法庭。法庭判决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赔偿8.8万元。 今年4月7日,张女士接到来电显示为095555、075595555的两个“招商银行”电话,均称其身份证被冒用后在上海办理了信用卡,现逾期未还款,随后向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报案。过了一会,一个显示为“021625888××”的号码打进来。张女士查询发现,该号码为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的电话。一名自称警察的人说,张女士已经卷入了诈骗案,要对她的资金进行调查。随后,张女士被诱导登录了仿冒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看到自己被“通缉”的信息。在连番哄骗之下,张女士到自己的开卡银行开通了网银。在套到事主的账号、密码后,犯罪分子将两张卡内近45万元骗走。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原告的手机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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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被告人张某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5年9月11日,丰都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接到丰都县某职教中心学校校警李某的报警电话,称发现该校学生张某、李某、周某等三人有吸毒的嫌疑。接警后,禁毒大队民警迅速赶到该校将三人传唤至县公安局调查,经对三人进行尿液检测,张某、李某尿液呈阳性。后经审查发现,张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随即公安将其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容留多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且在公安机关询问其吸毒的事实时主动交代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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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杭州的吴女士与富阳的陈先生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4月13日,双方登记结婚,陈先生入赘至吴女士家,同年11月双方有了爱的结晶。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二人仍在异地工作。在一起时常为琐事争吵,甚至有肢体冲突。2014年10月份,吴女士将陈先生起诉至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0日,双方在法庭上达成和解协议:陈先生保证绝不会再动手打老婆,游戏也不再玩了,在生活上以杭州为主,并且愿意想办法解决两地分居问题。时隔6个月,陈先生的承诺并没有兑现,吴女士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陈先生离婚,儿子归吴女士抚养。陈先生表示可以同意离婚,但要求儿子归自己抚养。双方争执不下,为了打赢官司,都叫了各自的父母助阵。孩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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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17日从江苏省赣榆县法院了解,赣榆塔山镇一农妇为治胃病,竟在自家庭院种植罂粟达2200棵。最终,法院近日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 50多岁的王某是赣榆县塔山镇一名普通的农妇,患有胃病,经常疼痛。2014年秋,她在乡镇集市上一个摊点上买了一种“药”——实为罂粟,回去冲水喝发现确能“缓解”胃疼。于是逢集时,她再次找到老板,询问能不能种。这名卖药人给了她一颗罂粟的果实,说能种,但不要种太多。 后来,王某将买来的罂粟种子种在了自家庭院的菜地里,并与其家人时常过去浇水。到今年5月,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查获时,这些罂粟都已经开花。公安机关最终将这些罂粟全部铲除,清点发现竟有2200株之多。 被公安人员查获后,王某深感后悔和自责,但为时已晚。她说,知道这是罂粟,也知道种植违法,以前当地有人因种植罂粟被处理过,自己只是想治胃病,不是刻意去种它,真没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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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李某被济南某科技公司聘用,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月工资为4500元,扣除个人负担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后,实发工资为3405元。今年7月,该公司提出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李某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该公司同意按3405元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而李某坚持要按4500元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双方互不相让,李某遂于近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按每月应发工资4500元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18000元。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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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A公司职工张某与李某在共同搬运货物上车时,因李某堆放不整齐,张某担心倒塌与其发生争执,李某出手打了张某。在场的同事王某对双方进行了劝解,双方才暂罢手。张某经鉴定为轻伤二级,随后当地检察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王某也收到了法院的通知书,通知书告知他8月5日到法院出庭作证。王某向车间主任作了汇报,按期出庭作证。9月中旬,王某领取工资时,发现少发了一天的工资。公司解释说,由于他8月5日出庭作证而缺勤,不能支付当日工资。王某不服,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此案经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公司认识到扣发王某工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在仲裁委的主持下,补发了王某一天的工资。 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一项法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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