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于某某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于某某前夫梁某长期在外打工,11岁的女儿与祖母、大伯共同生活,经常遭到殴打和辱骂,且与大伯同住一室,有遭受性侵害的危险。于某某到城厢区妇联寻求帮助,在妇联的帮助下,带走了女儿。2012年1月,于某某与女儿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裁定,法院依法作出人身保护裁定。同月,在法官和妇联维权干部主持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将女儿的抚养权变更给母亲于某某。 (2)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承办法官在收案当日即向于某某和女儿详细了解了遭受家庭暴力的具体情况,走访了居委会了解于某某女儿生活环境,经评估认为其生活在危险程度较高的环境里,女儿只有与父母在一起才符合其最大利益。妇联维权干部接到于某某来访后,立即前往居委会调查了解,到小学看望。在妇联帮助下,于某某与学校协商带走了女儿,并由学
2015-12
(1)基本案情 段某与儿子谢某、儿媳左某共同居住在段某所有的房屋内,但经常遭受二人的威胁、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段某曾数次报警,但是二人待民警离开后就变本加厉,段某非常恐惧,担心性命不保。2014年4月,段某向陕西省妇联求助,请求协助其摆脱困境,提出继承析产诉讼。之后,段某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裁定获得支持,并提出要求谢某、左某排除妨害之诉。2014年6月,法院判决要求二人自母亲段某房屋内搬离。 (2)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省妇联接到求助后,为段某提供了法律援助。根据案情,法律援助律师认为首先要保障段某诉讼期间的人身安全,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先申请诉前人身保护裁定并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作出裁定,禁止谢某、左某对段某实施殴打、暴力胁迫、威胁、辱骂等非法侵害行为,保护期限为三个月。 段某最初要求向法院提出继承析产请求,要求谢某、左某搬离属于自己的房
2015-12
(1)基本案情 林某某婚后不久即遭受丈夫余某的谩骂殴打、用水果刀追杀,朋友也遭到威胁恐吓。当余某被发现与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后,擅自闯入林某某住处换锁、打砸东西和家具、打伤林某某的头部、脸部,并发短信威胁杀害林某某的父母和儿子。林某某曾多次报警,但余某仍然对其进行殴打、威胁。2013年3月林某某起诉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申请法院作出人身保护裁定并要求法院责令余某自费接受心理治疗。 (2)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余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适用了简易程序进行缺席听证。林某某向法庭提供了充分证据,例如《报警回执》、照片及病历、手机短信截屏,证明余某威胁恐吓、殴打致伤的事实,并提交《房地产权证》复印件证明现住房为自己的婚前财产,以及发现余某婚外情报警后,公安机关作出的调解书、协议书和余某写的保证书等。4月9日,法院经审查认为,林某某的申请符合条件,即出具了辖区内第一份人身保
2015-12
市民潘先生致电党报热线:我从河南来湖打工,去年在某木业公司从事胶板机操作工作,结果右手不小心被机器轧伤,医生诊断是右手软组织脱套伤,腕关节僵硬畸形,功能丧失,现在被鉴定为五级伤残。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公司要向我支付医疗费、伤残补偿金等约30多万元,但是现在我只拿到手2万元左右,我该怎么办? 党报热线回复:采访中,潘先生告诉记者,目前他已经向德清法院申请执行。 随后,记者致电德清法院了解到,进入执行程序后,考虑到申请人潘某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受工伤后不能工作,生活陷入了窘境,且受伤产生的后遗症没有资金进行治疗。“针对这一情况,我们已经向该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向该公司负责人阐明了拒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但该公司负责人却以公司经营亏损无钱支付为由拒绝履行义务。”执行法官告诉记者。 执行法官介绍,日前,法院已经冻结了该公司银行账户,并查封了部分原材料。考虑到强制划拨被执行人的
2015-12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交付定金后,买方未如约支付购房款,卖方用短信通知解除合同,但却发错了手机号码。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认定买卖双方各自违约,均负有责任,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卖方返还定金给买方。 今年1月,徐某与黄某通过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黄某将位于厦门市集美区的一套房屋卖给徐某,合同签订之日,徐某支付给黄某8万元定金,总房款156万元分两次支付,首期于2015年4月初支付。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不得中途悔约,若任何一方中途悔约,应以书面形式立即通知对方及中介公司。任何一方超过十日仍未履约的,视为悔约,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中,徐某与黄某各自提供了联系电话。 当日,徐某向黄某支付购房定金8万元,但至约定首期付款时间,徐某并没有付款。4月末,黄某通过他人手机向徐某配偶的公司业务手机号码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之后黄某
2015-12
河南省孟州市一男子在医院输血,18年后被查出感染丙肝。近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医疗事故责任纠纷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7万余元。 1992年10月,顾某因受伤到焦作市某医院进行治疗,一个月后出院。2010年底,顾某因身体不适,重新到该医院进行检查,被告知患了丙肝。顾某回忆当时自己出血较多,医生为他输了血,输血后顾某并没有出现任何不适反应。但是顾某认为,家人的丙肝抗体均呈阴性,所以自己没有其他感染丙肝的途径,一定是那次输血导致自己得了丙肝。于是,顾某和该医院进行交涉,希望该医院能够赔偿自己。然而,该医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顾某当年并没有在该医院输血,而且,中间相隔时间太久,顾某得丙肝和在该医院治疗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为治疗此病,顾某支出了大量费用,在与该医院协商未果后,将该医院告上法庭。 庭审中,被告医院否认原告顾某在该院输血的事实,但未提供
2015-12
裁判要旨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关键词搜索,不当利用他人商标的知名度为自己争取交易机会和关注度,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情 原告罗浮宫公司系“罗浮宫”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包括家具在内的第20类。该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连天红公司与力天红公司系关联公司。力天红公司通过与百度公司签订合同并交纳一定费用后,在百度网开展关键词广告搜索业务。经公证演示,网络用户在百度搜索框中输入“罗浮宫家具”关键词后,出现的搜索结果页面第二条标题为“红木家具品牌连天红高贵不贵www.liantianhong.com”,点击该网址链接后即进入连天红公司网站首页。罗浮宫公司起诉认为三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裁判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力天红公司将与“罗浮宫”商标有相同文字
2015-12
90后女店长彭某,利用财务漏洞侵占公司销售款7万余元。昨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现年25岁的彭某,自2010年9月从东北老家来到北京后,便一直在怀柔的北京御食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几年间,她先后在北京南站、西单、王府井、前门分店工作过,2013年,她被任命为御食园动物园分店的店长。 作为店长,彭某的职责是负责订货、收获、登记牌照、销售回款等。按照公司规定,分店的销售货款应该由店长每天存入单位的指定账户,并持银行回单到财务部门入账。因店面效益不好,彭某两三天才会去存款一次,所有的银行存根也都由彭某保管,每月月底才进行盘点。 于是,利用职务的便利,彭某从2013年3月至5月期间,侵占了所有店面的销售款7万余元。“都自己给花了。”彭某说,她记得一共有18笔钱,因为害怕在对账时被单位查出问题,彭某还在街边联系了一个伪
2015-12
12月2日下午,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故意杀害医护人员案,判处被告人张仁军有期徒刑十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14.7万余元。 张仁军系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男,33岁,因犯抢夺罪于2000年10月24日被五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1年8月23日刑满释放;2002年4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武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8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6月7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张仁军携带菜刀进入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持菜刀对正在进行正常工作的女护士秦某头部实施砍击。经鉴定,秦某伤情达到重伤二级。张仁军被民警当场抓获。 归案后,张仁军称,秦某是他随意选择的作案对象,此前与之素不相识。庭审中,张仁军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仁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
2015-12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在检察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宗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相关规定,现就检察工作中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提出如下意见。 一、人民检察院办理涉及残疾人的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残疾人权益保护的各项政策,注重关爱、扶助残疾人,方便其诉讼,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诉讼活动和社会生活,促进残疾人各项合法权益的享有和实现。 二、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专人或者设立专门小组办理涉及残疾人的案件。办案工作中,应当加强同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涉案残疾人所在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的沟通联系,主动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共同做好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工作。 三、对侵害残疾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特别是严重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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