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详解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认定标准 ——解析“露西公司与中鲁公司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二审判决 2015年11月2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露西公司与中鲁公司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案件(2015沪知民终字第304号)做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中鲁公司(原审原告)中鲁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法院查明:露西公司作为俄罗斯卢克伊尔公司的国内唯一合法运营代理商,在其官网上转载了《来自俄罗斯卢克伊尔机油正式登陆中国》一文,其中有如下内容:“虽然目前卢克伊尔润滑油在中国的保有量并不是很大,但在中国地区却早已出现了卢克伊尔润滑油的假冒品牌:厦门中鲁石油有限公司所属的鲁克润滑油,该公司不仅仿制了‘露西公司’的官网
2015-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四章 新品种保护 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七章 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2015-1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已于2015年10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2015年10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年10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2015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2015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2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2015-11
2013年5月1日,丁某到日照某贸易公司任报关员。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2015年1月,丁某因私离开公司,后要求贸易公司补发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期间工资遭拒,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贸易公司支付该期间劳动报酬与经济补偿。庭审中,针对丁某在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期间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产生了分歧,双方各执一词,且均无相关证据证明各自主张。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从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贸易公司在2013年5月至8月与2014年3月至9月期间,通过银行按月向丁某支付劳动报酬,唯拖欠丁某2013年9月至2014年2月期间的劳动报酬。丁某虽称该争议期间一直向贸易公司提供劳动,但是未针对该期间已向贸易公司提供劳动事实作出有关陈述或提交相关证据。该争议期间包含在双方签订的合同期限之内,针对丁某在该期间未提供劳动,而贸易公司未支付丁某工资也未办理解除劳动关
2015-11
去年3月,王女士年满50周岁,某实业总公司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王女士开始每月领取退休金。今年1月,该公司想返聘王女士,打算与王女士订立书面退休返聘协议。王女士则认为,自己一直在该公司工作10年以上,不同意签订退休返聘协议,要求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至55周岁。因王女士拒绝订立退休返聘协议,该公司书面通知王女士于5月31日终止工作关系。王女士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单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其今年1月至仲裁裁决生效之日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王女士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办理了退休手续,显然已经属于达到退休年龄或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
2015-11
高校研究生李先生,毕业后进入一公司。公司在李先生入职时为其办理了进京落户手续,并约定了三年服务期及相应的违约金。入职第二年,李先生提出离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但公司未为李先生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李先生起诉要求公司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公司则要求李先生支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 庭审中,公司则称在李先生入职之初,公司为其办理了进京落户手续,双方因此约定了三年服务期及相应违约金,现李先生在服务期内离职,理应支付违约金。在李先生支付违约金之前,公司无需为李先生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为此,公司提交了李先生入职时双方签订的《承诺书》。其中约定:“本人李先生为公司招收的应届毕业生,且由公司为本人办妥进京落户各项手续,本人与公司签订三年劳动合同,现本人郑重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此劳动合同,不管任何原因,如果本人没有履行此劳动合同期限,本人同意支付公司办理户口等经济损失和违约金。”对此,李先生认可《承诺书
2015-11
法制日报广州10月30日电 今天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陈灼昊故意杀人案作出终审宣判,宣告上诉人陈灼昊无罪。 2009年1月15日,广州市天河区新塘西约新村某出租屋里发现一具年轻女子的尸体,死者是20岁出头的张某某。张某某的男友陈灼昊随即成为警方重点怀疑对象。 陈灼昊与死者张某某都来自雷州,2005年的一次聚会后,两人成为情侣并同居。2008年11月张某某提出分手,尽管陈灼昊不同意,张某某仍坚持搬到隔壁栋的出租屋独住。随后,张某某有了新男友,但仍与陈灼昊保持来往。2009年初,同是两人同学和老乡的杨帆来到广州,暂住在陈灼昊的家中。 2009年1月13日傍晚,张某某在陈灼昊与杨帆的住处吃过晚饭,逗留至22时许,便提出要离开,陈灼昊于是将张某某送回其住处。1月15日,远在雷州的张父数日联系不上女儿,便请求陈灼昊帮忙寻找,当杨帆陪同陈灼昊进入张某某住处并发现其尸体时,杨帆
2015-11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虚假诉讼案。原告余某因在诉讼中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的行为,被玄武区法院罚款3万元。 2014年7月7日,原告余某诉称被告苏某没有按约定履行羊皮毛床垫买卖合同,要求苏某返还货款65.8万元、赔偿损失2万元,并提交了由苏署名的购货协议、货款收据,并举证了数十万元的银行取款凭证,称这就是交给被告货款的资金来源。原告还申请法院查封了被告名下的房屋所有权。之后,白发苍苍的被告苏某找到承办法官,坚称自己是冤枉的。 案件审理中,苏某承认原告提交的购货协议、货款收据上自己的署名是真实的,但辩称自己与原告是两性关系,原告借此骗取自己在购货协议和货款收据上签名,虚构羊皮毛床垫买卖合同是为了帮助原告应付其公司的账务,自己并没有收到原告所称的货款。而原告则凭借被告署名的材料坚持自己的主张,称自己的银行取款凭证与货款收据能够相互印证,已将银行取出的65.8
2015-11
北京晚报讯(记者林靖)男子酒后骑摩托车高速逆行,被撞倒后又遭碾轧致身亡。今天记者从海淀法院获悉,该男子的同饮者被判部分赔偿。 事发于去年10月20日,刘先生、曹某、曹某某、郭某通过网络相约在饭馆吃饭喝酒。席间,曹某、曹某某都给刘先生倒过酒,但没有强制劝酒、灌酒行为。当晚10时18分,曹某、曹某某、刘先生一起离开饭馆。 当天午夜12时,在G7高速出京方向8公里+947米处,刘先生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逆向行驶,遇梁某开小客车由南向北行驶,两车相撞,刘先生倒地后,不幸被任某开的小轿车由南向北通过时轧过。任某驾车逃逸,后于当日向警方投
2015-11
近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被告人钟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自愿连锁经营”、“1040工程”传销组织为纯资本运作,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一定的费用来获得加入资格,该组织采取“五级三晋”的模式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五级”分别为业务员、业务组长、主任、经理、高级经理,“三晋”为业务员晋升主任、主任晋升经理、经理晋升高级业务员。晋升是按照个人及所发展的下线所购买的份额来获得。投资第1份额即人民币3800元便可成为业务员,投资或发展下线份额达21份额即69800元可晋升为主任。然后再通过发展下线的份额加上自己的份额达到65份即可晋升为经理,达到601份以上可晋升为高级业务员。被告人钟某于2010年1月通过其妻子的哥哥颜某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在交纳人民币6980
20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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